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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过失责任:论分布式道德行为的道德责任之本质与分配

更新时间:2009-03-28

一、引言

集体责任*标准参考文献[1-4]。是一个相当古老的概念,可追溯到《旧约全书》*参见《耶利米书》31:29“父亲吃了酸葡萄,儿子的牙酸倒了”。 《以西结书》18:1—4耶和华的话又到我耳边,你们在以色列地怎么用这俗语说:“父亲吃了酸葡萄,儿子的牙酸倒了呢?” 主耶和华说,我指着我的永生起誓,你们在以色列中,必不再有用这俗语的因由。 看哪,世人都是属我的。 为父的怎样属我,为子的也照样属我。 犯罪的,他必死亡。。 根据集体责任,一个群体应当对其某些成员的道德(通常是不道德)行为负责任,尽管群体中的其他人完全都没有(甚至都没有被动地)参与到此类行为之中。 与此同样著名的概念还包括共享责任、社会或团体行为以及意外后果(理论)。 如果将上述这些及与其类似的现象诠释彻底还原为(某些)人、个体和负载道德责任的行为的总和时,那么道德责任的分配,无论是赞赏和奖励或谴责和惩罚,从概念的角度而言是没有问题的,但实际操作上则是存疑的,也是非常困难的。 它要么直接依赖于将责任完全地、等比地分配给所涉及的所有个体,要么所有个体都不承担责任。 然而,在分布式环境中,代理网络,包括一些人、一些人工体(譬如程序)和一些混合体(譬如基于一个软件平台相互协作的一群人)通过一些既非善也非恶(道德中立*在有些情形下个体代理的行为在道德上是好的(在道德上是积极的),但多个代理行为聚合在一起就造成了恶的效果(道德上负面的),本文不讨论这种情形,因为在中立情况下确定责任的机制可以很容易扩展到这个“负有道德责任”的情况。 )的局部交互,可能会导致一些善或恶(负载道德责任)的行为。 在以前的文章中*参见[5]。 这两篇文章构成了一幅对折画,但它们在知识上彼此互不依赖。 ,我们将这种现象定义为分布式道德行为(简称DMA)。 鉴于本文聚焦在DMAs的结果,因此,在此将不对DMAs予以阐述:当我们在处理由(潜在是混合式的)代理网络的道德中立的交互所引发的DMAs时,如何分配责任?换言之,谁为DMAs负责?这是一个我想在本文中解决的问题。*请注意,[6]不包含关于负责(responsibility)、问责(accountability)或责任(liability)的讨论。 鲁亚科斯(Royakkers)[7]仅从“前向”讨论责任,从做某事的义务/承诺的角度出发,即以预期一个行为或状态实现(履行职责)的逻辑,而不是“后向”,即对于已经完成的事情(责任归属)的责备/赞美而言。 后者是本文的主题。

在第一节中,我将澄清为何伦理学通常不考虑DMR。 我认为这主要是因为伦理学关注意向性(intentionality),这在DMAs中是无关的,DMAs是DMRs的源头。 简单地说,没有意向性就没有DMAs,进而也没有DMR。 这引发了没有意向性的伦理是否有意义的问题。 因此,在第二节中,我引入一个简单的沙箱*我在这里使用的术语与其在软件开发中的技术含义类似,在软件开发中,沙箱是一个安全的测试环境,将未经测试的代码的更改和实验与生产环境或存储库隔离开来。 沙箱复制了测试程序或正在开发的其他代码所需的最小功能。 ,它将有助于澄清甚至没有任何指称(或实际上并没有出现)代理的意向性时,是如何会出现善与恶的,以及为何无意向性的伦理不仅是可能的,而且也是意向行为伦理的一个必要补充。 如果没有它,要理解DMR是完全不可能的。 在这些准备工作的基础上,我在第三节中引入将DMR分配给代理网络的一种机制。 假设多代理系统(从整个社会到一群代理,其中一部分可能并非人类,譬如在线交互的一群机器人)可以被正确地诠释与多层神经网络等价。 这与柏拉图的《理想国》中的观点有所不同,在《理想国》中,个体与城市被视为行为发生的微观和宏观语境予以讨论。 网络诠释使得我们可以将DMAs理解为网络节点中的神经元交互的结果(前向传播),同时通过后向传播到引发DMA的网络中的所有代理来分配和管理DMR。 然而,我将引入并适应*使用“适应”而不是“采纳”,原因在于,很明显,我提到“严格责任”只是作为一个来源,而不是在制定严格或者完全的责任时的一个重要概念。 两个更多的概念来理解DMR:严格责任原则(从法理学中借用)*其中一位匿名评阅者正确地指出:“总而言之,我认为一个更合适传达作者观点的法律术语,从法理学中借鉴而言的,可以是‘无过失责任’。” 我很认同,并将它列在文章的标题中。 但是我也注意到,“无过失责任”是一个比“严格责任”更普遍的概念。 例如,在Google上搜索,前者返回458个结果,后者返回约3840000个结果。 既然在两种情况下都只是一个概念上的启发,在本文中,我冒昧地保留原来的表述。 只要读者愿意,完全可以采用“无过失责任”这一术语。 和常识(从认识论逻辑中借用)。 我迫不及待地补充一句,第一个概念更多的是一种启发,而不仅仅是我们分析的模板*严格责任在历史上被援引和用于法律领域有两个不同的原因:(ⅰ)为无过失行为分配责任出于一个客观性,要么直接或间接的因果过程和(ⅱ)即使经过验证的因果关系,也可以通过风险分配来分配责任。 在这里,我主要关注严格责任的第一个含义(作为因果关系的一部分)。 我将在文章的最后部分回到风险分配的问题。 。 在这一部分的最后我给出两个示例。 在第四节中,我将对上述所引入的机制展开评述,这种评述通过分析该机制的两个特征、两种反对意见以及它所面临的两个挑战的探讨而展开。 在结语部分,我将强调在本文中所捍卫的DMR方法,是如何将基于以个人意向性行动、个人奖惩为中心,尤其是出于法律和宗教的原因(报应、正义或来世)的责任伦理,转向为基于群体交互的,以环境伤害和福祉为中心的责任伦理。

为何经典伦理学并不聚焦于分布式道德责任

如果某件事情是邪恶的,那么它总是邪恶的,即使它碰巧导致一些道德上为善的事情。 在这种意义上,通常将道德评价视为单调的。*逻辑上,蕴含单调性是逻辑系统的一种属性,根据这种属性,有效蕴含的前提可以自由扩展而不会使其失效。 在数学中,如果一个函数或量以永不减少或永不增加的方式变化,那么它就是单调的。 这两种意义是严格相关的,因为它们都是在变化的环境下指向不变性,但是我所使用的“单调性”,负载道德的数学意义,而不是指变化。 主要基于这个原因,我们认为一个美好的结果并不能为恶的手段提供辩解,也正是这个原因碰巧的好结果并不值得表扬。 同样地,如果某物是善意的,即使它产生一些恶的结果,它也仍然为善的。 也正是基于这个原因,只要他们的出发点是好的,我们对某些制造了恶的结果的人说情,甚至给予表扬。 无论是道义论方法,还是结果主义方法都具有这种单调稳定性。 毫无疑问,在道义论方法中这种属性更加脆弱; 而在结果主义方法中,它则更灵活(例如,参见行为和规则功利主义之间的张力)。 对于我们的语境而言,最重要的是,在伦理中我们通常假定道德中立*所谓道德中立,我指的是不负载道德责任,或者低于道德阈值(实际上是非道德的)。 这种规格是至关重要的,因为人们可能会认为几乎任何行为都至少显示出道德价值的痕迹。 而且,在适当的情况下,任何行动都可能成为道德负载的。 如果可以想象出正确的原因链,爱丽丝挠她的左脚都可能会造成无法形容的邪恶。 的总是中立的:如果行为a和行为b都是道德中立的,那么它们的组合C=a+b不但不会,也不能够产生正面的或者负面的道德价值。 这样的立场并非是不融贯的,但是就否定后件律(a modus tollens)而言,它是可批判的。 一些道德中立的行为确实会产生负有道德责任的后果,例如,这是公地悲剧的一个关键*参见[8-9]。 其数字版本参见[10]。 分布式道德行为的其他例子在[5]中有介绍。 ,不认同这一点的观点不能够只解释为是一个失误,而更重要的它是由前提所推导的正确结论,而前提本身是错误的,需要替换。 这个前提就是伦理表述应该完全地,且只应该聚焦在行为的意向性本质上。 正是将焦点只放在意向性上,才使得标准伦理学难以处理DMR的属性。 我会进一步加以澄清。

这套动力总成会出现在新一代C 260系列车型上,180马力的最大功率与老款C 200车型相同,不过280牛·米的峰值扭矩却显得有些保守,而这也导致新一代C 260的加速能力过于温柔的表现。城市行驶时,48伏智能电机还能提供轻快的响应,而上了高速之后,我就需要放肆地使用右脚了。

无论是直接的或者是分布式的,意向性并不是在因果蕴含中封闭的。 在直接的情形下,如果爱丽丝试图导致aa导致b,那么并不意味着爱丽丝试图导致b。 在分布式的情形下,如果爱丽丝试图导致a,鲍勃试图导致b,同时ab共同导致C,那么也并不意味着爱丽丝和鲍勃试图导致C。 精确表达如下:

(ⅰ) [[[A试图导致a]∧ [a导致b]] → [A试图导致b]]

步骤(d)可能需要可覆盖性条款。 有些节点可能共享不同程度的责任,甚至没有责任,假使一个代理能够表明没有参与C的交互。 我将在讨论两个示例时回到这一点上。

(ⅱ) [[[A试图导致a]∧ [B试图导致b] ∧ [ab 导致 C]] → [AB 试图导致C]]

其中,Pi为某地区或某月指标所占总数的比值。本研究的赫芬达尔指数(H)用以反映我国亲子游网络关注度的地区集聚程度,H值越趋近于1,表明亲子游网络关注度地区集聚程度越高;H值越接近于0,表明亲子游网络关注度地区集聚程度较低。

(ⅰ)和(ⅱ)都是正确的。 但正是因为意向性在直接或者分布式因果蕴含中都不封闭,行动的意向性假设作为伦理评价的必要条件导致对DMAs及相关责任的忽视。 其原因总结如下:

男人在女人沏好了碧螺春之后,急匆匆而至。他个子不高,面庞白净,身材更是瘦削,如一个落魄的不得志的知识分子,当然要是戴上一副眼镜的话。

在不考虑意向性和有关所涉及的代理和其行为的特征信息的前提下,归因道德责任意味着关注哪些代理从因果上(即对于引发)要对一个道德分布的行为C担负责任,而不是关注代理对于C是否公平地被赞赏或者被惩罚。 这意味着在作为(因果上负责)系统状态的源头的原因论意义上谈论“责任”,因此,对于状态可在道德上进行回答(可责备/可赞赏)。 在受到制裁或奖励的意义上,这可能会导致法律责任,当然它独立于法律责任。*显然,在这一点上,需要对因果关系进行更仔细的分析,究竟哪个因果关系的哲学理论更适合本文提供的分析,这是留待未来的工作。 在这里,感兴趣的读者可能会注意到,在法律方面,出发点是经典[18],在哲学方面我会推荐[19-20]。 在[21]中,我倾向于把因果关系分析看作在为某个目的给定的抽象层次(LoA)中对连续事件的纯粹的信息性解释,我支持一个在给定LoA下的“充分性”概念(xy的充分条件)。 这与哈特和奥诺雷(Hart&Honoré)[18]所采取的“调查目的”和“充分干预”方法很接近,请参见[22]中的引言§1,题目为“因果关系”。 关于法理学中“因果关系失败”的分析见[23,pp68-72]。 其或者基于或者独立于被视为对某物负责且保证某物发生或不发生的责任概念。 所需要的唯一假设是可承担因果责任的代理可以从他们的行为中学习,并进行修正。 换句话说,我们只需要假定所涉及的代理是自治的(从最小的意义上说,他们负责并且管制自己的行为,至少在某种程度上),可以相互作用,也能与环境交互,同时可以从他们的互动中进行学习(可以根据他们的行为改变规则,至少在一定程度上)。 如果他们满足这三个必要和充分的条件(大多数人类以及一些人工或混合行动者都是可以的,详细的分析参见[12,24]),那么他们产生一个多层神经网络,可以学习其适当的内部表征,将任何输入(之前的历史和上下文)映射到输出上(DMA),并改善其行为。 图3提供了这种网络中各种元素的基本说明。 其中,左侧网络的输入标记为“历史”。 它代表过去的信息(例如,环境、已做出的选择、过去的计划和任何可用的信息)。 网络中间,标记为“社会”的两层节点,将这种输入转换为输出。 网络右边的输出是DMA。 前向传播(从左到右)是如何输出一个DMA,而向后传播(从右向左)是如何鉴于所输出的DMA对系统状态的改善来分配DMR。

(2)(1)中的分配必须注重个体责任的归属。

(3)(1)和(2)导致个体意向性的认同。 如果代理的行为不是意向性的,那么分配责任或赞美,惩罚或奖励将会是反作用的。 由于这种归因是任意的,与单纯随机分配无异,这就违背了称赞、惩罚或奖赏的初衷,因为它们旨在修改和指导可能的选择和行动,造福于个人及社会。

(4)但是我们已经看到,在因果关系下,意向性并不是封闭的:当DMA C出现问题时,这样的结果并不是故意的。

(e)重复(a)—(d),直到Cn+1在道德价值上令人满意。

(6)因此,爱丽丝和鲍勃都不能被公平地因C而受到惩罚或奖励。

3. 一个转换函数:f: S×AS

针对水池水深1.0 m、2.0 m、2.5 m等运行工况,量测了4~5#、5~6#隔板之间的水池内表层流速分布。流速测量中对测点坐标的控制方法如下:以4#横向长隔板前端与池室左侧边墙的交点为0点坐标,向下游方向为Y轴正方向,垂直于边墙向右侧为X轴正方向。图4为根据试验绘制的水池表层流速矢量图和流速云图。

(1)—(7)的直接结论是要么是标准伦理学忽略DMAs和责任,要么试图将两者归结为意向性行为的个体道德的非分布式版本。 这两种策略都不令人满意。 伦理不仅是评价代理及其意向性行为,也是评价行为的接受方(所影响的受事)的状态,因此也影响到相关代理群体,正是它们的聚合行为导致这种状态。 如果驱使这种分析的是被影响的受事在行为发生后在道德上更好还是更坏这个问题,那么意向性仍然是非常相关的,但其不再是必要条件,意向性变成了如何理解将DMR分配给完全中立行动的涌现的DMAs的关键所在。 因此,正确的行为被给予便利、促进、放大和回报,而错误的行为被阻碍、阻挡、降低或者惩罚。

通向伦理的三种进路代理导向行动导向和受事导向

要理解一个无意向性的伦理学(我在其他地方已经定义为无意识道德[12])是如何可能的,首先允许我介绍一下我前面提到的沙箱。 这是一个简单的环境,可以帮助我们弄清楚伦理可能不是关于代理的状态或其意向性行为,而是关于代理及其行为所影响的环境状态。

考虑一个有限状态自动机(FSA [13])。 FSA可以描述类似自动售货机如何工作这样一种逻辑模式。 可以把它看作一个系统,输入是行为,而输出是状态的变化,譬如为了获得所选择的饮料,进行付款和饮料的选择。 FSA作为一个简单的行为模式,定义如下:

1. 一个有限状态集合,例如S:{S1S2S3S4};

2. 一个有限输入/行为的字母表(集合),例如A:{AaAbAc};

(7)然而评估个体代理及其道德生活是道德分析的核心; 因此,DMR是标准伦理并不关注的现象。

4. 一个起始状态S1S; 同时

学校始终坚持以提高教学质量为第一宗旨,以服务学生为第一要务。建校以来,学校高考升学人数逐年增加,升学率逐年提高。在学生艺体专业素质的挖掘和培养方面,接连取得较好成绩,学校在各级各类艺术竞赛中不断创造佳绩的基础上,每年向高校输送了一定数量的艺体特长生。

5. 可接受状态集合FS

图1展示了上面介绍的FSA的简单例子。 通过检查在给定系统状态(例如S2),哪个动作输入(例如Ab)将系统置于哪个输出状态(在这种情况下为S1)。 图2以图形方式说明了图1。

  

系统状态S1S2S3S4行为AaS1S2S3S4AbS2S3S2S4AcS1S1S4S1

 

图1 基础有限状态自动机的例子

  

图2 基础有限状态自动机的图形化展现

因为FSA是一个根据行动输入从一个状态转移到另一个状态系统的基本例子,所以它是澄清诸如沙箱这样一个简单系统的一些基础特征和动态性的最简单的充分条件,沙箱使得识别所展开的分析中的某些关键问题成为可能。 请记住,这个沙箱不是一个伦理系统的模型(它不代表一个现有的系统),或蓝图(它不表示如何构建一个尚未存在的系统)或思想实验(这不仅仅是想象一个非矛盾的系统,由于它提出非常具体的形式化约束),它是一个按照下面的方式来测试一些想法的简化环境。

在德性伦理学中,我们专注于实施导致系统转换的行为-输入的代理的特征(例如,他们的个性、意向、倾向、选择或计划)。 在道义论和结果主义的方法中,我们可能会忽视代理的特征,而把注意力集中在导致系统转换的行为-输入的特征上,而从代理导向转向行为导向。 在环境背景下,我们可能会忽视代理和他们的行为,把注意力放在我们想要追求或避免的系统特征上。 因此,我们又转向受事导向的方法。 很显然,从刚才我所介绍的最简单的到最复杂和最现实的伦理分析来看,任何伦理分析都提出了三个“压迫”点,通过这些点可以区分善与恶。 为了促进善和消除恶,人们可以设法改变代理的特征,或者行为的特征,再或者受事的状态特征(这些是相容析取)。 打个比方,伦理话语可以聚焦在厨师,或者烹饪过程或食材上。 在[12]中,我认为受事导向的方法不仅是有效的,而且在某些情况下更适合我们的伦理话语的发展。 我不打算重述在那里所阐述的用于支持这个立场的理由,因为在这里重要的是,一旦区分这三种伦理导向的方法,那么基于意向性的(代理导向或者行为导向的)道德并不是唯一可用的方法。 事实上,一个独立于所涉及的代理意向性的状态转换伦理学可以充分考虑到DMR。 我们需要假设的是,根据价值论的分析,一些系统的状态在道德上比其他状态要更好,因此对系统本身而言值得追求。 了解它们是如何产生的(行为的性质),根据哪些计划或意向性(行为来源的性质),对于回答重要的道德问题(包括经典的“我该是谁?”)而言是关键的,但对于评价道德受事,即行为接受者在道德上更好或者更坏而言,并不是绝对必要的(这不是一个必要条件)。 人们可以想象一个场景(一个抽象层次,参见[14-15]),其中没有关于所涉及的代理或行为的信息。*在这篇文章中,我预设了一个关于知识的信息分析(见[16-17]),但是并不依赖于此。 如果只有可感知的变化涉及受影响的系统的状态转变,如沙箱中所述,那么我们仍然能够进行道德评价。 但是请注意,这里不是要发展这样的价值论。*在[12]中我开发了一个以电子环境为中心的价值论分析。 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可以假设一个可能的且确实是可用的机制。 例如,在我们的沙箱中,我们可以简单地规定,我们的价值论分析确定S1是道德上负面的状态(恶的),S2S3是中立的,S4是道德上正面的状态(善的)。

现在很清楚了,我们可以在不依赖代理的意向性或者他们行为的特定道德本质的前提下来谈论道德状态。 这意味着我们终于可以提出这样的问题,这也是本文的一个动机与出发点:如果一个DMA不能提高系统的道德价值,譬如在我们的沙箱中,那么一个DMA不能将系统转移到S4并保留在那里,谁应该负责呢?回答这个问题是下一节的任务。

四、如何分配分布式道德责任

(1)经典伦理的重点是个人惩罚和奖励的分配,尤其是社会法律和宗教方面的原因(如因果报应或来世),而不是分配环境损害的风险和环境福利的机会(另见[11])。

  

图3 作为多层神经网络的多代理系统

在前向传播中,网络中的代理根据某些具体的输入和阈值激活自身并与其他代理交互,这些都被假定为道德中立的,最终输出一个负有道德责任的分布式行为(作为一个整体)。 在这样的分布式背景下,那个代理做什么或者为什么做都不再重要。 重要的是,由DMA造成的系统变化是善或恶,如果是恶的,就可以通过把整个网络作为责任主体来进行纠正,从而将责任后向传播给所有的节点/代理以改善结果。 根据所选择的价值论分析,当输出令人满意时,循环结束。 真正的神经网络通过抑制/激活网络中的特定节点(代理)和/或通过找出其链路的每个权重的误差导数,然后从加权值中减去该值,直到获得期望的结果。 在社会网络中,这是通过硬性的和软性的立法、规则和行为准则,助推、激励和抑制来实现的,换句话说,通过社会推动和拉动来实现。 因此,DMAs的分析需要以下步骤:

中美贸易战肯定会对中美贸易带来一定影响,并且会对全球贸易带来极为不利的影响。作为全球贸易的主要承载者,航运业也因此备受关注。在贸易格局变化中,航运业无疑将受到冲击。在冲击与变化中,航运企业究竟何去何从?

(a)确定DMA Cn;

(b)确定对Cn因果负责的网络N(前向传播);

(c)道德责任的反向传播,使在N中每个代理均等并最大限度地对Cn负责;

木兰溪两岸地区风景优美,具有丰富的旅游资源,在对其进行开发的过程中,没有对其进行统筹开发,缺乏完善的顶层策划,缺乏对旅游资源合理的挖掘。同时,在建设基础设施的过程中,如防洪工程等,并没有将其同全域旅游规划以及城市建设发展规划进行充分融合,没有从全市的角度对木兰溪沿河景观进行规划,从而为提升木兰溪沿岸城市品位奠定基础,充分挖掘莆田市木兰溪的旅游资源,对其进行合理利用,进而带动一溪两岸风光带的建设发展,进而促进莆田市经济以及政治文化的稳定发展。

(d)将Cn校正为Cn+1;和

(5)由此可见,没有任何代理(比如说,不论是爱丽丝还是鲍勃),被视为是对C负责的,而恰是代理中立行动导致了C

步骤(a)和(b)是原因论的。 它们在概念上是没有争议的,虽然它们的实施在实践中可能是具有挑战性的,也许有时候是不可能的。 步骤(c)可能会使道德哲学家而不是法律学者感到惊讶,因为它类似于严格责任制。*严格责任的历史是漫长而复杂的,不仅仅是因为它在概念修改的相互交叉中与道德责任的历史无缝地相互作用。 Vandall [25]支持将严格责任的范围扩展到远远超出产品责任的范围,这与本文提出的道德论证有点相符; 爱泼斯坦(Epstein)[26]支持对严格责任的评估进行纯粹的原因论分析,这是我在本文中同意的另一点。 特别是,但不只*关于严格责任延伸到刑法中的争议评估参见[27]。 在侵权法中,严格责任是一个或多个代理因为其行为或者疏忽而造成的损害或损失的法律责任,无论其是否有罪都应负严格责任,而是否有罪是以其行为的意向性、控制的可能性以及借口的缺乏而定义的。 在严格责任制下,不要求证明过失、疏忽或意图。* 这不是微不足道的,因为有时无辜并不意味着没有责任。 有些法律规定了责任,不管有什么过错,即使该人能够证明自己是无辜的,该人也将对系统故障负责。 核电厂的运营商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它对核电厂造成的任何损害将负责。 如果人们从事可能危害人民的危险活动(虽然合法),则由于此类活动而造成的任何损害应由其负责。 在严格责任的情况下,被告可以证明自己是无辜的,从而免除责任。 有意思的是,严格责任通常与动物和有缺陷的产品造成的损害联系在一起。 这不是偶然的。 对动物的提及与对无意识的道德的需要有联系,在这种情况下,动物的饲养者对他们的动物代理负有严格责任; 而对于动物代理来说,在普遍的意义上,是很难将道德意向性进行分配的。 而设计的角度与本文开头部分采用的受事导向的方法是一致的,将行动的接受者视为由发出行动的代理设计的系统。 如果设计不好,结果不好,那么所有涉及的代理都应该负责。 我们需要揭示系统中所发生的一些恶,所讨论的行为造成了这样的恶果,但是没有必要准确地揭示这种行为的代理/来源是否粗心,或者他们本意是否不在于此。 必须指出的是,严格责任已经带来了刑法中的共同责任。 这就确定了公司作为法人可以为自己所雇用的自然人的行为和不作为承担什么样的责任。 然而,请注意,我并不打算在“严格的道德责任”与严格责任之间使用“家族相似性”,因为我打算保持相同的适用范围(所涉及的所有个人代理),而不是将其转移(网络)。 在这里,无过失责任仍然是“他们的”(代理)而不是“它的”(网络)。 (c)中所需的一切就是“默认负责”或“正确抉择”的机制。[28]

H社区部分人员表示因为日常工作量大,经常需要加班,他们没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去考资格证,也就只能拿到最差的C级的补贴,导致他们对社区的工作动力减弱,现有的绩效机制难以发挥激励作用。

Huang:Yang Bailao,you’re so foolish.You must sign tonight.Lao Mu,keep an eye on him.Don’t let him run away.

航站楼环境参数实时无线监测系统主要由检测器节点、路由节点、协调器节点和上位机组成。检测器节点采集航站楼内CO2浓度、温度等环境参数,然后以WIA-PA网络协议将数据发送到路由节点[6]。路由节点负责寻找,建立以及修复路由信息,并向网关发送数据包。协调器在WIA-PA网络中负责网络的建立及配置,接收路由节点的数据并通过串口RS232与上位机通信。上位机通过监测软件对数据进行分析、处理、存储及显示,并具有节点管理、历史数据查询等功能。监测系统总体结构图如图1所示。

最后,如果DMR的反向传播的存在对于所有涉及的代理是已知的,则步骤(e)可能不是必需的,并且这个知识首先防止了恶意的DMA被输出。 如果所有的代理知道他们都要对C负责,那么很可能C就不会发生,因为他们可能会约束自己和彼此。 这是社会压力,我在结论中会多说一些。 为了达到这样的预防效果,所谓的常识的简单机制可能就足够了。 常识p发生在一组代理G中,当G中的所有代理知道p时,他们都知道G中所有人都知道p,他们都知道他们都知道他们知道p,以此类推。 这可以通过公开宣告来实现,这是一个信息翔实的事件,以所有代理可感知的方式更新G中所有代理关于p的知识。 通过公开宣告的常识,法律学者所熟知的认识论逻辑中的两个概念,就法律的常识和公众知识而言,可以追求将在G中所有代理对C负责,从而增加他们能够防止或修改邪恶C的机会,或者至少不参与。 这是DMR与集体责任的实质性截然不同之处。*请注意,这种常识和公告的使用应该与“法律知识”做一个明显的区分。 正如其中一位匿名评阅人所正确评论的那样:“法律的公开宣告”并不一定等同于法律的“常识”,法律公告是指公众获得法律的来源(不一定对于法律知识也是如此的,因为这通常需要进行解读)。 在这里,我所指的“常识”和“公共宣告”这两个概念都是来自认知逻辑领域的。

现在有两个例子可以帮助说明以前的分析。 它们都来自荷兰,被称为“三名骑行人”和“四艘船”*以道义模态和行为逻辑来形式化描述这两个例子,请参见[7]。 对于本文中未提及的混合例子,请考虑bots。 在2014年,被称为bots的软件代理完成了维基百科上大约15%的编辑任务[29]。 这样的bots被维基百科所认可,一方面它们是依赖于人类用户并与之互动的协作代理,人类用户对它们进行编程并可以引导它们(以及打开/关闭它们),但是在另一方面,它们是自主的代理,可以互动地工作,并从环境中学习。 它们可以在有或没有人为干预的情况下采取和执行决策,并根据其运作的环境来感知和适应。 这种bots犯错误时的责任分配显然是分布式行为。 这将是另一篇文章的主题。

荷兰因其对自行车和自行车骑行友好而闻名于世。 荷兰公路交通法规允许最多两名自行车骑行者并排骑行,如果两人彼此不造成危害的话。 如果第三个骑行人加入他们会发生什么呢?每一个二人行为,例如:“爱丽丝和鲍勃一起骑自行车”,被认为是安全的,也就是说,用本文的话来说是道德中立的。 但是,如果发生几个二人行为,可能会出现危险。 包括超过两个人一起骑自行车的行为C在道德上是负面的。 在没有DMA和DMR的情况下,可以假定只有第三人加入其他两个已经一起骑行的队伍中才负责任,也就是说,只有最左的一个负责任(荷兰是靠右骑行)。 但事实并非如此。 1948年,荷兰最高法院裁定,他们每个人都要承担全部责任,因为他们每个人都很容易可以纠正这种情况(HR 1948年3月9日,NJ1948,370)。 这种责任的后向传播意味着所有的骑行人都要注意一起骑自行车的人不要超过两人,对于后来加入的人而言,是不应加入一对骑行人队伍,对于已经并排骑行的两人而言,也要阻止第三个骑行人加入。

由于个体的差异性,不同人群可能对药物的敏感性不同,本例的重点是应用本研究提出的亚组识别的方法,判断患者所适用的药物。

对比一下在荷兰同样出名的生活方式,即船只、河流和运河。 荷兰法律允许至多三艘船并排停靠在港口外面的河(Merwede)上。 1931年,当第四艘船停靠在另外三艘船旁时,荷兰最高法院裁定只有第四艘船负责任,因为要想纠正这个错误,其他三艘船要比加入它们的第四艘船困难得多(HR1931年1月19日,NJ1931,1455)。 在这种情况下,DMA导致了DMR,但反向传播仅将一个代理确定为负责,即使DMA需要全部四个代理出现。

这两个例子提醒我们,当后向传播严格形式的DMR时,需要进行深刻理解和洞察,但是这也表明这是可能的,通常也是可行的。

五、特征、反对与挑战

现在让我通过以强调上一节所描述的机制的两个特点、两个反对意见和两个挑战的方式来评论之前所提出的建议。 第一个特点是其未承诺立场。 将DMA解释为由一个代理网络输出(可能小到只有三个骑行人,大到整个社会),这使得人们能够设计出严格的、后向传播的、可重复的DMR,从而翻越经典的意向性藩篱。 但是,它没有提到可实施的价值论。 回想一下,在我们的沙箱里,我们只是规定了系统四种可能状态的道德价值。 这种缺乏承诺是一个积极的特点。 DMR的归因机制对结果的实际道德评价是中性的。 它甚至可以“翻转”一个好的结果。 在我们的沙箱中,同样的机制将会使系统从S4转移到S1。 这意味着价值论分析是不可避免的,因为DMR归因机制的设计实际上是社会的伦理基质(infraethics)*译者注:infraethic是弗洛里迪提出的一个概念,它旨在描述一种道德或者伦理的基础设施,是一个具体伦理设计所基于的环境,从信息技术的视角而言,它如同程序设计所基于的运行时环境、平台和容器。 设计的一部分,而不是伦理设计。 这是第二个特征。 伦理基质指的是道德基础设施,虽然自身上没有道德好的或坏的,但可以促进或阻碍导致制度的善恶状态的行动。 哪些状态应该被实现,哪些不实现取决于所确定的价值论,实现的容易程度是伦理基质的一部分,而且DMR归因机制在后者中起着重要的作用。

赋予网络中每个代理严格的责任会带来一个所给定系统的道德负载状态的变化,如果不涉及任何意向性的话,这种做法似乎是不公平的,并且违背了他们的基本权利。*关于相对和绝对人权之间的区别,见[30]。 这是第一个反对意见。 这是合理的。 对此的回应是两方面的。 一方面,世界上有一些邪恶,后向传播无过失责任是悲剧性的,也就是说,这确实是不公平的:即使一个人不能做任何事情来避免或阻止C,他也会被发现(或者更经常的是自己发现)对C负有责任。 这正是托尼·奥诺雷(Tony Honoré)所谓的“结果责任”分析,仅仅是因为运气不好它也成立,因为奥诺雷认为,仅仅根据代理对世界的干预,便可以进行责任的归因或承担[22]。 另一方面,当情形不是悲剧的时候,意向性的缺乏(至少部分是*反对这种对常识的诉求并不能解决不同代理逃离网络的相对成本,这是公平的。 举一个企业的例子,一个非常成功的管理者可以挑战一个老板的不道德的政策建议,甚至可以辞职作为抗议,而年轻的员工则不同。 这是为什么要对情况作出明智和知情的评估仍然是不可避免的另一个原因。 就责任感而言,正是由于相对成本的差异,个人会有不同的感受。 )可以通过对所出现的机制进行公开宣告而达成的常识而加以平衡,这不能算是勉为其难:代理(或需要)被告知已经实施了严格的DMR反向传播,就像荷兰的骑行人(需要被告知)一样,如果第三个骑行人加入了两个骑行人之中,那么所有三个人都将被处罚。 通过这种方式,严格的DMR的分配就会对于防止邪恶和培育善良发挥重要作用,而不是就道德上不合理的行为指责或惩罚代理。

第二个反对意见是机制是否可实现。 对此的回答是,我们已经采用了严格的DMR反向传播的原生态版本(bluntversion)。 这种情况出现在:如果我们将领导者所领导的人犯下的错误责任归咎于领导者(首席执行官、总裁、首相、总理和各种老板),即使他们并不了解后者的意图或行为的任何信息或意向性。 事实上,我们也要求他们扮演这样一个角色,即使不是主要的角色,因为我们缺乏更好的分配DMR方式。 本文所提出的机制只是这种方法的一种改进,这就是为什么它是更现实而不是更不现实的原因。 不是仅仅指责网络中的一些主要节点/代理,这往往是基于一些惯例:拥有巨大权力的人肩负更大责任,我们的建议是对所有相关的节点/网络中的代理分配责任。 这样做的优点在于越多的人被认为对一些邪恶负责,他们中的一些人就越有可能更谨慎行事。 同样地,分享赞美和奖励的人越多,追求好的可能性就越大。 这是奖励文化的另一面。

最后一点导致我所预期的挑战之一。 反向传播机制可能会促进风险厌恶,这可能是一个困难。 如果网络中的所有代理都对输出的道德分配行为负责任,回想三个骑行人的例子,那么他们中的一些人,通常是更谨慎一些的人,可能会比其他人,通常是不那么谨慎的人会更加适应这样的DMR。 在三个骑行人的例子中,一些骑行人可能会决定永远不要结伴骑行,只是为了安全起见,而第三个,不那么谨慎的骑行人加入一对骑行人中可能会迫使更谨慎的成员离开。 这种情况也是一样的,即通过依靠大多数小心翼翼的驾驶员的克制和额外的照顾,高速公路上鲁莽的驾驶员是安全的。 其结果是促使了一些不负责任的行为被许多额外谨慎性所抵消。 这个第一个挑战是由于网络的弹性和提高其性能的能力不是基于网络中的所有代理共享相同程度的风险厌恶。 只要网络改善输出,无过失责任的反向传播机制使得一些代理对性能的贡献是多少都无关。 这本身就是一个压力公平分配的问题:一些代理对于改善结果会比其他代理感受更多。 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更审慎的风险厌恶型代理与更不谨慎的风险偏好型代理之间的相互作用应该导致一种平衡。 如果相关的代理发现它不令人满意,则可以通过三种方式的任意组合来纠正。 第一,通过分配更多的个人责任,这种平衡可以得到改善,这些责任并没有消失。 对于任何过度的冒险行为,即本身已经是道德负担的行为,如上述鲁莽的驾驶所示一样,行为不当的代理/节点可能仍然要负责任。 第二,可以设计激励措施和抑制措施来限制网络中的代理的风险采取之间缺乏平衡。 这相当于在一端的船只案例(前三艘船没有责任)和另一端的“三个骑车人”案例(所有的骑行人都负全责)之间引入更加精细的责任度量。 这可以通过识别DMR反向传播的情况与代理避免负面结果的能力成比例地实现。 设想下面的情形,三艘船中的一个可以轻松移动,或者两个骑行人不可能因为两辆车的链条连接在一起而不能离开彼此,并且当第三个骑行人加入时,他们正在骑行到锁匠那里开锁。 第三,更谨慎的代理/节点的社会压力可能会限制不太审慎的代理/节点的更冒险的行为。 在我们的例子中,两名骑行人可能会因为罚款对第三名骑行人进行抱怨。

同样地社会压力可能会导致我想强调的最后一个挑战。 无过失责任的反向传播可能会扼杀创新,并支持一种过度风险防范的文化。 如果网络中的任何代理在道义上对DMA输出负完全责任,那么这可能会鼓励一些或者甚至所有代理如果可能的话,不采取行动甚至放弃网络。 就公地悲剧而言,没有人会使用公地,以防止使用它便会担负全部责任。 这不是一个可喜的结果,因为这意味着机会将被错过,资源将被浪费。 在这种情况下,也可以设计适当的激励措施来鼓励代理承受一些合理和有限的风险。 在经济学中,这可能是一个问题,例如,以保险政策来对冲责任。 在道德方面,可以通过更好地理解代理人对主动关怀受影响系统的责任来提供这种道德对冲。

六、结语

在一个人机和网络互动的复杂性和长期影响呈指数级增长的世界,我们需要升级我们的道德理论来将日益普遍的高度分布式场景纳入其中予以考虑。 “分布式”往往变成“分散”:每个人的问题成为没有人的责任。 这在道德上是不可接受的,实际上也是有风险的。 这就是为什么在这篇文章中,我试图提供一个由DMAs引起的DMR分配的机制。 国际关系中的共同责任可能必须成为无过失责任。*关于国际法共担责任的分析,见[31-33]。 在前面,我明确地采用了设计的观点。 我认为解决DMR问题的一个成功的策略就是制定一个机制,在默认情况下,把对整个因果关系网络造成的所有的责任反向传播给它的每一个代理,而这与代理的意向性、知情和风险规避(无过失责任)无关。 观点是从以个体发展、社会福利和终极救赎为重点的,以代理为中心的伦理学转向关注受影响的体系福祉和终极繁荣的、以受事为中心的伦理学。 说穿了,就意味着把焦点从代理的利益转移到受事的伤害上。 我们的世界可能不需要关于天堂和个人罪恶的伦理,但它肯定需要一个关于伊甸园和环境风险的伦理。

(2)桥梁墩台需要设置在地形较为陡峭的位置时,应该适当降低挖掘施工量,以工程的地形状态来确定合理的基础形式,桩体长度的确认要以安全性为基础进行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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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关键词为译者所加。 原文出处:Phil. Trans. R. Soc. A 374: 20160112. http://dx.doi.org/10.1098/rsta.2016.0112)

 
卢西亚诺·弗洛里迪,陈鹏,闫宏秀
《洛阳师范学院学报》2018年第04期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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