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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外“舆论合法性”——以“辱母杀人案”为例

更新时间:2009-03-28

每一个关心时事新闻的人尤其法律人士都会感觉到,“舆论审判”的提法越来越多地被大众所熟知,并且也是众多学者经常讨论和研究的“问题”。这一方面主要是因为法治在公民社会中的有力推进和发展,人们愈来愈对我国的司法,尤其公平审判抱以热切的关注;另一方面是传媒或个人带来的舆论与司法审判二者之间存在着微妙的法理上的关系,同时“舆论审判”的提法又能博得许多人的眼球。因此,每当有热点司法案件出现,舆论、舆论审判以及独立审判就会成为热论的话题。本文以“辱母杀人案”为起点,展开对法外“舆论合法性”的探讨,以此来厘清舆论的合法性基础、舆论和审判的关系,使大众对舆论有正确的认识,从而有利于社会法治化的发展。

一、基本案情

2017年3月25日,著名的新闻媒体《南方周末》在官方微信公众号上推送了一篇名为《刺死辱母者》的文章,由此“4·14聊城于欢案”[1]进入大众的视野。一时间于欢案传遍全国,备受各界人士的关注,并迅速抢占各大媒体的头条,随即引爆朋友圈。

为了便于展开探讨,首先需要回顾于欢案的基本案情。案发时于欢22岁,他的母亲苏银霞因为经营工厂资金出现周转困难向当地老板吴学占前后借款总计135万元,月息10%。经陆续还款还剩大约17万尾款没有偿还,因此吴学占对其母实施了暴力催债。2016年4月14日,由社会闲散人员组成的10余人的催债队伍多次骚扰苏银霞的工厂,辱骂、殴打苏银霞。案发前一天,吴学占在苏已抵押的房子里,指使手下拉屎,将苏银霞按进马桶里,要求其还钱。当日下午,苏银霞四次拨打110和市长热线,但并没有得到帮助。第二天,催债的手段升级,苏银霞和儿子于欢,连同一名职工被带到公司接待室。11名催债人员围堵并控制了他们。其间,催债人员用不堪入耳的羞辱性话语辱骂苏银霞,并脱下于欢的鞋子捂在他母亲嘴上,甚至故意将烟灰弹到苏银霞的胸口。催债人员杜志浩甚至脱下裤子,露出下体,侮辱苏银霞,令于欢濒临崩溃。外面路过的工人看到这一幕,让于欢的姑妈于秀荣报警。警察接警后到接待室,说了一句“要账可以,但是不能动手打人”,随即离开。看到警察要离开,报警的于秀荣拉住一名女警,并试图拦住警车。“警察这时候走了,他娘俩只有死路一条”,于秀荣在后来接受记者采访时说。被催债人员控制的于欢看到警察要走,情绪崩溃,站起来试图冲到屋外唤回警察,被催债人员拦住。混乱中,于欢从接待室的桌子上摸到一把水果刀乱捅,致使杜志浩等四名催债人员被捅伤。其中,杜志浩因失血性休克死亡,另两人重伤,一人轻伤[2]。此案一审由山东省聊城市人民检察院于2016年11月21日向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公诉,指控被告人于欢故意伤害罪。后者于当年12月15日公开开庭对该案进行了合并审理,随后做出判决:被告人于欢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3]

经过分析,案件主要的争议焦点为:于欢故意伤害他人的行为是否构成正当防卫。如果于欢的行为构成正当防卫,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量刑必定会减轻。然而一审法院在关于防卫紧迫性的事实认定方面分析不够全面,且对侮辱情节轻描淡写,并在这种情况下作出不构成正当防卫的判定。而无期徒刑的判决结果更触痛到了大众的神经,判决结果与民众的朴素正义感相违背,故而该案引起了巨大的轰动。

二、问题的提出

艾普(Charles Epp)曾经说过,个人诉讼通常要耗费原告难以支付的资源,他(她)们通常没有时间、没有金钱、没有熬过冗长的多层审级的诉讼经验。他(她)们要获得胜诉,必须获得一定的支撑机构(Support structure)帮助[4]95。而最近几年,我国诸多热点司法案件的原告正是借助或间接受助于媒体这一支撑机构,而由媒体生产的公共舆论对司法的影响,“基本都是‘舆论关注质疑——输入政治系统(领导批示)——司法机关执行’这样一种间接迂回的、‘政治化’的特殊路径。”[5]306而于欢案被媒体爆出来之后,在“舆论关注质疑”的推波助澜之下,大众的情感支持呈现出向于欢一边倒的现象。公共舆论通过一种惯用的“道德叙事”的报道方式引起大众对其的同情和支持,比如于欢案中一些媒体或个人以“董黯报仇名传千古”“正义者毋庸向非正义者低头”以及“刺死辱母者”等议题直接刺激着读者的神经。这与人们日常生活中的直观感受和朴素的公平、公正的观念产生激烈的碰撞,导致于欢案一审判决结果与大众的正义情感上的撕裂,从而极易形成一股强大的“民间力量”,影响本案二审法官的判决。

毕业之后,杨紫又主演了另一部战争题材的影视剧《大秧歌》。这部79集的大型电视剧中,60多集都有杨紫的哭戏,有时是泪眼蒙眬、将哭未哭,有时是梨花带雨、默默流泪,有时是声嘶力竭地号啕大哭,有时则是笑中带泪……为了哭出节奏和层次,杨紫每天提前到片场,躲在静谧的地方默念台词,把自己完全融入吴若云这个角色。凭着精湛的演技,杨紫再次收获好评无数,被观众封为“90后稀缺型花旦”。

综上,舆论对司法产生影响的特殊路径是客观存在的。于欢案在路径的第一步“舆论关注质疑”之下形成的巨大力量,必定会“输入政治系统”而最终会在某种程度上影响着“司法机关执行”。因此有不少法律人士担心舆论会影响法官的独立审判,于是检讨舆论的声音不绝于耳,对舆论有过度的偏见。舆论常常由传媒引起,传媒和司法则会形成一种紧张的关系。一方面由于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人们对公平审判的渴望更加迫切;另一方面媒体作为传统的舆论监督的媒介,人们又希望它“敢说敢言”而有所作为。而“传媒和司法皆有自己正当作用的领域,那么从原理上说,当这两个领域发生交叉时,各自认为自己的‘领地’被对方不受欢迎地侵入时,矛盾和冲突就不可避免”[6]60。二者之间的紧张博弈关系大多数人更喜欢的是以“舆论监督”与“独立审判”的命题方式提出,二者固然有负相关的关系,但同时也有不可忽视的正相关的关系。二者之间合理的张力不仅有利于发挥舆论的监督作用,也有益于司法公平审判的建设和发展。二者对于一个国家的法治建设来说都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因此重新在制度和法理上探讨和认识舆论以及二者之间的关系有着现实重要性。

三、舆论的合法性基础

于欢案发生后,网民、传媒、学者、律师等广泛参与其中,并形成了热烈的讨论和回应,他们之间形成的舆论合力呈现出向于欢一边倒的趋势。而一些学者和法律人士开始反思一边倒的舆论,认为这种“舆论审判”会严重影响法官的独立审案,纷纷出谋划策,并以宏观叙事的方法试图去纠错、规范和完善舆论。对于于欢案,理论界兴起一时的对“舆论审判”的反思,则可能会导致过度从事物的表面梳理它的弊端,而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更有甚者会矫枉过正,在反思舆论弊端时不得要领,南辕北辙,从而最终忽视或否定了舆论本身在制度和法理上存在的必要性和不可替代性。因此,分析事物不能只看它的普遍性矛盾,还要研究它的特殊性。“如果不研究矛盾的特殊性,就无从确定一事物不同于他事物的特殊的本质,就无从发现事物运动发展的特殊的原因,或特殊的根据,就无从辨别事物,无从区分科学研究的领域”[7]3。从制度基础和法理基础来分析舆论存在的合法性,突出舆论的特殊性,以厘清人们对它的认识和把握,在此基础上再通过技术手段对舆论本身存在的问题予以解决和完善,方能不进入误区。

(一)制度设计的基础

法律语境之下谈舆论,法律人士经常将舆论和审判放在一起进行探讨,在日常生活中人们则常会以传媒和司法的关系入手去认识二者,但最后都会以“舆论监督”与“独立审判”的命题方式去分析。因此分析舆论的制度基础就是分析舆论监督的制度基础,同时也避免不了对独立审判这一提法以及二者之间关系的分析和探讨。

首先,舆论监督的制度基础是“言论自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下简称《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同时《宪法》第四十一条也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从以上宪法对公民自由和权利的规定可以看出,虽然宪法并没有直接用“言论自由”的提法诉诸文字,但言论自由却是以上条文的内涵,言论自由是内含在上述条文之中的。

莱恩在《分裂的自我》一书中写道:“每个人都应该有一个美好的童年的回忆……否则他会感到没有生存的权利,他会感到自己从未降生……一旦有了这种爱,那么无论发生什么事情,无论受到什么伤害,人始终能够回顾过去……如果他无法回去,他就可能被摧毁……”[8]32

①道德叙事是指通过对案件“故事”进行道德路径的重构,将案件塑造成一个强与弱、贵与贱、贫与富的对抗“故事”,来引起大众的同情和支持。

许振平啊,许振平。他在车里对自己说,你简直不靠谱!人家老公回来了,你酸个什么劲?你家那位住院,你不是拔腿就跑了吗?

其次,司法需要独立,“独立审判”源于宪法的具体规定,是宪法明确赋予法院的权利。《宪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了“审判权独立”,即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而目前我国欠缺独立的司法实践,对司法的公正性和权威性造成了极大的损害[9]22,加之法治中国的建设,这些都同时强烈呼唤着法院独立审判的真正实现。从《宪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可以看出,我国的独立审判是以法院为单位的独立,而法院的独立审判客观上又离不开法官的独立,因此保证法官的独立一定程度上也保障了法院的独立审判。司法实践中法官又始终受舆论的影响,尤其在当今自媒体时代下,法官的独立审判面临着前所未有的巨大挑战和考验。于欢一案,《南方周末》一经报道,其他各大媒体和个人迅速表达出对于欢的同情和对法院一审判决的声讨,这些声音汇聚起来形成一股巨大的力量,无疑会让法官承受巨大的压力而不能做到“独立”。

2) 计算b= mbr,a= mar,c= mcr。以φ为自变量,按式(6)和式(7)计算D、E、F、ψ,按式(5)计算x、y,按式(9)和式(10)计算ψ9、ψ、ψ、ψ、μ、μ9,按式(11)计算δ、α,按节6末尾所述方法计算Γm、Λm、Σ m、Tm等。

再次,舆论监督和独立审判是两种同样重要的价值。舆论监督和独立审判都是宪法规定的权利,它们皆受宪法和相关法律保护,是我国法律制度设计中不可或缺的两个重要部分。在一个健全的法治国家中,舆论监督和独立审判是政治生活中十分重要的基本价值,缺一不可。因此,当我们遭遇热点司法事件而去关注并分析传媒和司法之间的关系时,应该从制度的角度看待二者的本质,同时正确审视二者之间的关系。那种为了保障舆论监督的价值而简单牺牲法官的独立审判,抑或为了实现法官的独立审判的价值而从表面限制舆论的做法都是不可取的,这只会导致二者的简单对峙,从而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我们要做的不是消灭一方,也不是助长另一方,此消彼长的做法不符合制度设计的初衷。应立足于制度设计的初衷,即保护二者的价值,通过政策导向和具体的法律法规来实现二者的合理互动,共同促进法治国家的建设。

(二)一种理论的支撑

现实支持之“热”往往会带来理论研究之“冷”,当“辱母杀人案”中于欢在舆论上获得民众的支持时,理论界逐渐“冷静”下来,开始反思甚至批判造成一边倒现象的舆论,给现实之“热”的舆论泼上一盆“冷”水。不少法律人士开始发言或发文声讨舆论可能带来的无秩序状态,担心舆论会干扰法官的独立审判,影响正常的司法秩序和社会秩序。而他们共同的特点都是在罗列舆论的各个弊端之后试图提出建议对其进行法律上的规制。这种现象在埃里克森看来,是“法律中心论”,即把法律,特别是把国家以合法的立法程序制定颁布的成文法律规则,视为社会秩序和发展的前提。他认为:“法律制定者如果对那些促进非正式合作的社会条件缺乏眼力,他们就可能造就一个法律更多但秩序更少的世界。”[10]354在很多境遇中,个人是可以通过合作达到一种有序的状态,无需政府出力来指导他们的行为;而在其余的境遇之中,他们则需要政府的一臂之力。即在多数时候人们是不需要政府来安排他们互相之间有利的活动,“关系紧密之群体的成员会开发出将福利最大化的实体性日常规范”[10]225

首先,秩序常常是自生自发的。我们的生活实际上只有少数的部分在法律影响之内,而很大一部分则不受法律影响。尽管有不少学者承认这一点,但这似乎和大众的直觉不一致,因此不可能说得太多。但一个细心的人不难发现生活中有很多证据可以支持这一论点,如“互联网+”时代下的“软法(softlaw)之治”。“互联网+不仅带来了一场商业革命,也促发了‘软法革命’,使‘软法’承担起重要的‘软法之治’的历史使命”[11]49。“互联网+”时代同时也是技术革命的时代,“技术进步所带来的平台交易、O2O模式、第三方支付、P2P交易等纷纷涌现,打破旧秩序、创生新秩序的节奏与强度都史无前例”[11]50,各种民间交易规则、纠纷解决规则以及惩罚规则应运而生并蓬勃发展,而这些民间自生自发的规则常常能够带来相比于法律更加经济、高效和稳定的秩序。埃里克森撰写的《无需法律的秩序——邻人如何解决纠纷》一书中,经过实证考察所列举的夏斯塔县牧人之间解决纠纷的方式通常是他们之间自发形成的一些非正式规范,而且很有效果,正式的法律规范却很少用、不用或用处不大。因此,作为一个立法者,在制定法律时应该充分关注那些促进社会或某些紧密团体的非正式合作的条件,不然制定出来的法律可能无法有效解决社会中的问题,甚至阻碍社会的发展。

其次,自生自发的秩序使得社会知识总量不断增加,从而推动社会的飞跃式发展。哈耶克认为:“新知识及其裨益只能逐渐地传播和获得,而且众人愿望的实现也始终取决于少数人先行获致新知识并先行获享由此种新知识产生的助益”[12]46。社会有更大的进步就需要社会知识总量的累积,只有当每个人的发展都不被阻碍,从长远的角度来看社会的知识总量才会不断递增,那样总量知识中的某项创新则会推进社会飞跃式的发展。因此,一个良好社会的秩序应该是“自发秩序”,即“在一般性的、为大众所能接受的基本规则范围内,一种以个体自觉自愿和决定权为基础的社会组织形式能够提供对经济和社会最有力的解决办法。因为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利用比独立个人所拥有的、或群体智力所能形成的更多的知识;也正是因为如此利用了各种分散的知识,才能取得超越个人智力所能遇见的更大的成就’”[13]13。在自生自发秩序的理论中,每个个人存在的价值都是被认可和尊重的,这样的社会安排就会是知识最大化、进步最大化的。

[4]Charles Epp.The Rights Revolution:Lawyers,Activists,and Supreme Courts in Comparative Perspective[M].Chicago: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1998.

四、舆论和审判之间合理的张力

第二天,风在刮,雨在下。停水停电了,我的心情有点压抑。到了下午,雨终于停了。实在是无聊,两天没出门了。下得楼来,哎呀!水已经爬进高高的楼道门槛,钻入狭窄的车库走廊,空中飘荡着侵略者的淫笑。这时,老天表情平静,有了彻底倾泻的快感和清爽。我突然有了挣脱的念头,小心翼翼地迈下三级台阶,水有点凉。但就像久别的亲戚,突然认了出来,冷漠之后是热情,腿上竟有淡淡的暖意。

首先,如上所述,媒体会形成舆论,但它却是民众实现言论自由的不可或缺的媒介。在一个民主法治的国家中,舆论不仅可以有效促使公民参与公共事务,还能实现思想的自由交流。其一,一个健康的社会理应允许民众对不同事物有不同看法并进行公开的交流和辩论,如此才能真正揭露事物的真相,看清事物的全貌。其二,媒体舆论是一个社会稳定的“安全阀”,民众对社会的不满要及时“发泄”出去,而媒体便是民众能够很好释放“情绪”的渠道。民众通过媒体舆论表达自己的想法,而社会治理者从舆论中又能及时发现问题并及时治理,从而使得社会更加有序而稳定,实现长治久安。其三,媒体舆论使得“民间自治”成为可能。现代民主法治社会的发展要求一种善治,而善治需要的是治理而不再是统治,“治理与统治的最基本的甚至可以说是本质性的区别就是,治理虽然需要权威,但这个权威并非一定是政府机关;而统治的权威则必定是政府。统治的主体一定是社会的公共机构,而治理的主体既可以是公共机构,也可以是私人机构,还可以是公共机构和私人机构的合作。治理是政府国家与公民社会的合作、政府与非政府的合作、公共机构与私人机构的合作、强制与自愿的合作”[14]37。而媒体的舆论机制是非政府机关,可以与政府合作,也可以与私人机构合作,在公民社会的治理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其次,舆论可以检验司法审判的公平公正性,同时司法的成果需要媒体的舆论向大众宣传,从而影响社会,并推动社会的发展。其一,舆论的确对法官的判案客观上会存在影响,但“任何法官都只能对纷争本身作出裁判,而司法是否公证,理应接受民众的评判——‘媒体审判’、‘舆论审判’。法官判案是以法庭审理查明的‘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而不是以媒体报道的‘事实’为依据,以‘舆论’为准绳。‘媒体审判’、‘舆论审判’误导司法之说无从谈起。”[15]128因此所谓消解“舆论审判”以及限制舆论的做法是危险的,在行动上是徒劳的。其二,司法审判的公正性不能仅仅依靠制度设计来实现,比如司法中“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的规定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加大司法审判的公平性,但这都是司法内部的自我监督,缺乏体制外的监督,而媒体的舆论却可以对其进行评价,从而在很大程度上检验司法的公平性。其三,司法成果经由舆论可以深刻影响社会,并推动社会法治的进程。比如影响司法进程的“聂树斌案”的无罪改判,经由媒体及舆论的宣传,必将我国司法进步、法治进步的观念输入民众脑海中,使民众重拾对司法的信任,提高司法的公信力。

再次,舆论和审判之间存在着正相关的关系,同时也存在着某些负相关的关系,但这不应该成为“媒体误导司法之过”的理由。不可否认,媒体只要报道,舆论一旦产生,便会存在一定的不客观性、不真实性以及评论的片面性。但是正如上面所说,法官作出判决是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以调查取证的“事实”为依据,以明文的“法律规定”为准绳,并通过一定的推理而产生的。一个理性、专业、合格的法官面对外界的干扰理应能够作出准确的判断,而那些真正能够影响法官独立审判的因素实则是我国司法权力的配置及运行存在着问题。因此,舆论与司法审判之间常保持着一种合理且必要的张力,它们相互博弈又相互促进,共同扮演着推动民主法治国家建设的重要角色。

(3)主要技术指标。精液合格率90%以上,公猪利用率85%以上、公猪每周采精2次,稀释倍数8~10倍。

注释:

舆论的存在有着其合法性的基础,即制度设计的基础以及法理上一种理论的支撑;而司法中的独立审判也有着自己制度设计上的基础,即《宪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二者对于一个民主和法治的国家来说都有同样重要的价值,然而两种价值各自交叉作用的领域又存在着某种张力:舆论发挥出监督的作用常常表现出一种激进和进取,而宪法对司法所要求的独立审判会让审判表现出一种因循和保守的姿态,二者总是有着这种内在张力的存在。因此在于欢案中,当媒体通过舆论发挥其对法官审判的监督作用而得到一部分人赞赏的同时,另一部分人也会呼唤消解“舆论审判”或“媒体审判”的不良影响。实际上舆论和审判之间的这种张力的存在是必要且合理的,二者之间这种合理的张力也能反衬出舆论的合法性。

“而言论自由权则是人们自由发表言论和传递信息的权利”[8]87,它不是自说自话,也不是以讹传讹,而是一种可以有效促进公民的政治参与,从而形成一个健康社会的手段。法治国家在实现公民的言论自由以达到有效的政治参与方面,媒体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公民对各种媒体也有着一种浓厚的依赖。这具体表现为两点:第一,个体的公民相对于社会和国家始终处于一种弱势的地位,可谓“人微言轻”,在表达想法和建议方面,如果没有媒体的相助,个体实际上是无法形成一种足以让整个社会听到的声音,从而宣传他对时世的看法,进而影响公共事务。第二,为了保障表达能够获得实效,民众也需要不同的媒体可以为其提供必要的信息,这样民众才能对关注的公共事务或其他问题作出有依据的判断。故而言论自由的实现需要媒体可以尽可能地自主行使报道或出版的权利,媒体的由言论自由衍生的权利可以用“新闻自由”加以概括。虽然根据《宪法》第三十五条和四十三条的条文看不出“新闻自由”的提法,但其内容确实是内涵“新闻自由”。而新闻自由表达的客观结果则是“舆论监督”,因此媒体的舆论监督从言论自由而产生,言论自由是舆论监督的制度基础。

女车长没有说话,掏出钥匙,打开背面车门,何良诸跳下车,被路基石子硌一下,跌扑着,站住了。这边没有人,出奇地安静,何良诸吁口气,提醒自己,一句话不能讲,一点态不能表,你是省里下来的干部。看一看就走,到矿区好像有几十里路,只能徒步去了。过去,你走的路还少吗!

②软法(soft law)是指那些难以或者不能运用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具有公共规制性质的规范性文件或者惯例。它区别于能够依靠国家强制力来保证实施的法规范——“硬法”(hard law)。

参考文献:

[1]百度百科.4·14聊城于欢案[EB/OL].[2017-04-29].http://baike.baidu.com/link?url=JWEBJer0C4Q5C8R2o08Bfzo__EnTm 2O_Y2oL4JwU2QvrZIPIW1n2J6FXjD_N8KOWcwq2y4Ah dd9sVnBD6V6WMBLCoBo6Mib5sDzffhCFgymUZAoWR WW9Nso3z_W8YEbNE68zss0hRhv0AE4GTONOi3P-FK9 uqbWRc72ZEig1iuVOcCiuueuZILsGDYUydw2a4b1IlP0ju mUsfXPT8SZaeTG85CMhX0uyXqU40fDk3ROGFIj_fUja VwgkDcRE,2017-04-29.

近年来,智能手机在中国的普及以及互联网的发展,助推了表情包经济的发展。腾讯公司此前发布报告称,今年春节后,微信月活跃账户超过10亿。实际上,在表情包诞生之初,表情包并没有一个明晰的盈利模式,几乎所有表情包都是免费的。即便某些使用者通过社交软件“打赏”给表情包开发者,也只是“杯水车薪”。对于手机用户来说,他们绝大多数在使用聊天工具时都会使用表情包。作为简单、有含义的表达方式,表情包承担了文字之外的情感表达。庞大的用户群是表情包衍生品的潜在客户。目前,在淘宝上,与表情包相关的商品有近40万件,覆盖了玩具、数码、家具、衣服等众多类目商品。

[2]“辱母杀人案”持续关注[N].长春晚报,2017-03-27.

综上,舆论有着合法性的基础,它与司法审判之间又存在着必要且合理的张力。因此“舆论审判”或与之有关的“媒体审判”等提法是对舆论的一种误解。司法的进步、法治的推进以及舆论的良性健康的发展,需要在此认识的基础上正确处理各自及相互之间的关系。

[3]中国网.辱母杀人案一审判决书全文披露:于欢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EB/OL].[2017-08-15].http://jiangsu.china.com.cn/html/2017/kuaixun_0326/9920861.html.

再次,舆论有它自己的场域,在这个场域之中同样会生成自生自发的秩序来规范自己,并充分发挥自身的价值。从主体性的角度来说,作为生产舆论的媒体或个人,它们之间有相似之处,即它们都有一个共同的方向:报道或谈论社会事件,然后制造社会影响,进而生产具有一定社会效应的舆论。它们之间不同于传统的那种生活在一定区域范围内的紧密群体,如村庄、社区或者部落等,但它们之间的相似性却彰显出了另一种新型的“紧密”群体。它们互相分享社会事件的信息,互相弥补各自在获取信息上的不足,它们各自的观点也时常发生碰撞、融合以及“汇聚”一起共同影响着舆论,并在互相作用的同时发展出了自己作用领域的规则,推动着行业的完善和进步,逐渐形成“舆论场域”内的秩序。因此,这也就符合“关系紧密之群体的成员会开发出将福利最大化的实体性日常规范”的大前提[10]225,而舆论场域的秩序是可以自生自发的,并且由它生产出来的这种秩序,是可以增加社会知识的总量,最终则会推进整个社会的进步。对于舆论的态度首先就尽可能予以保护,而不应该总是在其自身出现某些问题时设法通过法律限制它。因为对于这种秩序不加审慎地诉诸法律的规制,只会造成一个秩序更少而法律更多的社会,那样就不能真正充分发挥出合法性的舆论所能带来的制度和理论上的价值。

采用SPSS18.0系统软件统计分析资料;其中计量资料用(±s)表示,并用t检验;计数资料用(n,%)表示,并用X2检验;P<0.05表示有统计学意义。

[5]马长山.公共舆论兴起与法治变革[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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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中有这样的现象:一件并不可怕的事情,却因为他人的传言,越描越黑,越传越可怕.很多高一学生都在与高年级的学生交流中得到这样的讯息:高中物理是一门很难的科目.这无形之中就让学生形成心理影响,对学生的锐气造成了伤害,这在很大程度上也压制了学生的动机强度,以致于学生逐渐有了得过且过的念头,这显然无助于学生学习的进展.

[7]毛泽东.矛盾论[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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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德)格尔哈德·帕普克.知识、自由与秩序[M].黄冰源,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1.

在开展异化翻译过程中,译者一般会采取和原文作者一致的表达方式,将源语和内容和差异因素尽可能地直接体现出来,保持原创的语言风格和异域文化的魅力特色。异化翻译的性质和目的决定了翻译中必然会带有浓厚的异域文化特征,其必然会出现与译语有着明显区别的新的语言表达风格和附加的文化魅力。鉴于异化翻译会尽量保持源语语言文化风格的“原汁原味”,让读者明显感受到了“洋腔洋调”的魅力,从而丰富了读者的阅读文化视野,展现了译语表达的内涵,这也就促进了不同语言文化之间的沟通交流。

[14]俞可平.治理与善治引论[J].马克思主义与现实,1999(5).

[15]周泽.“媒体审判”、“舆论审判”检讨[J].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学报,2005(3).

 
陆雷
《黄山学院学报》 2018年第02期
《黄山学院学报》2018年第02期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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