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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农民流动视角下土地流转的演变

更新时间:2009-03-28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经济社会的转型发展,农民的流动性逐步增强,越来越多的农民转移到非农产业,由谁耕种流动农民的承包土地成了人们关注的焦点。起初,土地大多由“离土不离乡”就地转移的农民,采用兼业化模式耕种。随后,伴随“离土又离乡”的农民流动产生并发展,流动农民兼业化耕种土地难以为继,加之种地成本增高,出现了土地大量撂荒的现象。21世纪以来,随着大量青壮年农民出外打工,土地主要由留守老人和妇女耕种,这种粗放式经营技术落后,投入不足,造成农业经营效益低下。不管是流动农民兼业化耕种土地,还是由留守人员耕种土地,都无法提高农业经营效益,实现农业现代化。而土地撂荒现象的出现,更是直接威胁到粮食安全,推动土地流转势在必行。

学术界关于土地流转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对土地流转的动因、现状、形式、存在的问题以及对策的研究分析上,凝结成了多部有分量的著作和众多有代表性的论文。而从农民流动与土地流转互动关系的角度梳理土地流转的历史变迁,从中总结经验教训,总结演变规律,寻求土地流转最优路径的研究也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笔者拟从农民流动视角研究土地流转的演变,以弥补学界关于土地流转研究之不足,为土地流转的顶层设计提供建议。

一、土地流转的起步

1978年以“均分制”为特色的家庭承包责任制,打破了过去集体统一经营管理的“大锅饭”,唤起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解放了农村生产力。但一家一户的分散经营和过于细碎的土地规模造成农业生产成本大大增加,无法获得规模效益,制约了农业新技术、新机械的采用和推广,影响了农民致富和农村经济的发展。解决这个问题的办法只能依靠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1]120。 “动人”是“动地”的基础,土地流转是在农民流动的发展过程中孕育的。

改革开放之初,由于大量上山下乡的知识青年和下放干部返城,为了解决这些人的就业问题,政府限制农民向城市流动。1984年政府放宽了对农民进城的限制,允许农民自行解决口粮问题到城市落户,拉开了农民进城务工经商的序幕。随着城市的二、三产业大发展,20世纪80年代末出现了“离土又离乡,进厂又进城”的“民工潮”。面对突然爆发的“民工潮”,尚未做好接纳准备的城市一时无法安置,继续限制农民流动。这样,农民向城市流动的异地转移路径就被暂时阻断了。

然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实行,使原来被掩盖着的农村劳动力过剩问题暴露出来,这部分剩余劳动力必然要向第二、三产业流动,从而促成了乡镇企业的形成和发展[2]。乡镇企业异军突起,为农民流动提供了就地转移的路径,开启了“离土不离乡、进厂不进城”的农民流动。据统计,从1978年到1988年,乡镇企业以年均672万人的容纳量吸收农村剩余劳动力就业。1988年乡镇企业就业劳动力已达9 545.46万人,占农村劳动力总数的25.3%[3]。“离土不离乡”成为20世纪80年代后期中国大部分村民的一种生活方式。

就地转移的农民既想保留一块土地作为“退路”,又不愿经营承包田,而一些种田能手渴望耕种多一些土地获得更多利益。这样,流向种田能手的农户承包土地经营权流转现象首先在乡镇企业发达的东部沿海出现。以浙江为例,“早在1982年,沿海平原地区随着乡镇企业异军突起,家庭工副业和个体工商户迅猛发展,大批农村劳动力向二三产业转移,一部分农村出现了有些农户有田无人种、有些农户有人缺田种的新情况。为了提高种粮效益,一部分种田能手开始从规模经营、规模效益上找出路。商品经济最为发达的浙南温州地区,首开粮田适度规模经营的先例。这一年,温州市400个种田能手,从工副业户手里转包8 000亩粮田,开始了粮田适度规模经营的初次实践。”[4]

由于浙江省山洪灾害易发地区大多分布在自然条件差、生态环境恶劣、经济社会欠发达、交通通信不便的地区,且经常在夜里发生,灾害来临时,进山的公路、通信、电力、水利等基础设施也会同时被冲毁,加之部分群众防灾意识淡薄,对人员应急转移不理解,因此实施救援、恢复生产难度大,代价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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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解释变量为主营业务利润(profit),研发费用(R&D)和营销费用(advertisement)为解释变量,考虑到研发费用和营销费用对主营业务利润的作用可能有滞后性,因此本文采用滞后一阶的多元线性回归模型。

综合分析调查问卷可知,农户使用小额贷款主要是用于医疗支出,教育支出,农业支出,购买、新建、翻修、维修房屋的占比分别是48%、31%、16%、5%。对于新建房屋这种需求较大的生活性贷款,涉及金额较大,农户很难从银行等正规金融机构借款。

二、土地流转的发展

1992年中国共产党第十四次全国代表大会确立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改革目标,中国开始进入有特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时期。此后,外资的大举进入,私人企业的快速发展,国有企业的改制,使农民进城务工势头越来越猛,农民流动方式呈现出“离土又离乡、进厂又进城”的时代特色。加之城市粮食供应制度的取消,1992年突然出现4 000万农民工进城务工的“民工潮”。面对持续涌动的“民工潮”,国家政策倾向开始从单纯劝阻农民向城市流动转向促其有序流动。1993年中共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提出要鼓励和引导农村剩余劳动力向非农产业转移和在地区间有序流动,使农民纷纷外出打工。但好景不长,20世纪90年代末,受国有企业的“下岗”潮的挤压与东南亚金融危机的影响,农民流动趋缓。

20世纪90年代,农村劳动力跨区域流动,恰恰为土地规模经营提供了契机,为土地转让,集中和实行规模经营提供了难得的机遇[7]。特别是在沿海经济发达地区和经国务院批复的农村改革试验区,1992年以后规模经营发展速度明显加快。到1993年,江苏无锡、常熟、吴县3县(市)年均经营土地面积15亩以上的土地规模经营单位已发展到2 816个,经营面积达22.58万亩,占责任田总面积的比重从1988年的1.1%提高到22.4%;广东省南海市在推行土地股份合作制中,已有70%的农民放弃土地使用权,相对集中经营的土地已占到45%左右[8]

为了引导大量农民就地转移后农村形势的发展,1984年1月1日,中共中央在《关于一九八四年农村工作的通知》中提出:“延长承包期至十五年以上,鼓励向种田能手集中”。国家试图通过稳定农户的土地承包权,以让农户的土地使用权流动起来的办法引导土地流转。全国各地出现了向种田能手集中土地流转的尝试,取得初步成效。其中,广东省中山市成效显著。“广东省中山市农村随着商品生产的发展,土地逐渐向种田能手集中,生产逐步纳入专业化的轨道。据不完全统计,目前全市分别承包稻田五十亩以上、甘蔗田二十亩以上或鱼塘十亩以上的农户达一万六千多户,占农户总数的八分之一。而他们承包的耕地和鱼塘占全市耕地和鱼塘总面积的40%。”[5]同时1987年国家开始在苏南、北京顺义、山东平度、浙江温州、广东南海等地,进行土地适度规模经营的农村改革试验。

进入21世纪,伴随着中国经济取得成就,生态问题日益暴露,国家开始提倡人和自然的和谐以及人本身的发展,加上城镇化进程推进需要大量的农村劳动力,国家的农民流动政策越来越人性化,开始逐步改革一些制度性障碍以促进农民的合理流动[12]。2003年10月14日,中国共产党十六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要求“逐步统一城乡劳动力市场,加强引导和管理,形成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的制度。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完善流动人口管理,引导农村富余劳动力平稳有序转移”[13]。这一政策的提出,大大促进了农民向城市有序流动。2006年国务院下发《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明确了做好农民工工作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政策措施。

此一阶段沿海发达地区的农户承包土地经营权流转在继续推进,中西部农业劳动力外出的产粮区开始出现,并且中西部与沿海地区呈现出不同的地域特征。中西部农业劳动力外出的产粮区,由于“三提五统”政策的实施,农业比较效益下降,农民纷纷外出打工,出现了土地大量抛荒的现象,在一些地区土地抛荒率达30%以上。各地政府为了禁止农民撂荒,普遍向撂荒农民加征100元/亩左右的撂荒费。于是出现了两种形式的流转:一种是亏本转包,承包农户把自己的承包地给他人种,不仅不收租,反而倒贴100元~200元/亩;另一种是承包农户为逃避沉重的负担,将承包地一撂了之。对这些撂荒地,村干部不得不将其调整集中,以“合同”的形式集中转租给种地大户,承包期一般在10年以上[9]。这样的农户承包土地经营权流转,表面上是农民自愿进行的;实际上是农民在权衡了各种利益关系之后作出的无奈抉择,并非其真实意愿。

在沿海地区,由于青壮劳动力基本上转入以乡镇企业为主的非农产业,撂荒现象更为严重。其中,广东省1993年全省撂荒的耕地面积约有50万亩,浙江省1992年冬季撂荒200多万亩,1993年冬季撂荒比上年又有些增加,还有一些省也不同程度地存在撂荒问题[10]。严重的撂荒现象倒逼当地政府在中央政策引导下,加快推进农户承包土地经营权流转。沿海地区农户承包土地一般由农户或村集体承租给外地人经营,规模经营户逐步形成,且以种植高价值的经济作物和服务城市的作物为主。以1997年浙江定海土地流转发展状况为例,“定海区在长期坚持双层经营体制的前提下,全面建立土地流转制度,推进粮田适度规模经营。目前全区10亩以上种粮大户规模经营面积达2.6万亩,占水田面积的22.53%。这批种粮大户的形成,为加快当地现代农业园区建设创造了条件”[11]

2.事件主体的多元性。近年来的群体性冲突事件还呈现出一些新特点,即在传统的官民冲突、商民冲突发生的同时还伴随着民民冲突,即“本地人”与“外地人”之间的暴力冲突,或本地人之间的冲突。由于地方政府官员,特别是行政管理过程中雇佣的编制外人员主要是本地人,因此群体公共事件的发生通常被理解为是本地人欺凌外地人,人的族群依赖、保护本性被激发,极易引起本地人与外地人之间的暴力冲突。同时,社会戾气的传播使人际间的轻微口角和情绪波动就能造成人与人的冲突,这使得群体性公共事件的发生范围进一步扩大。

国家一系列促进农村劳动力有序转移的政策,畅通了农民流动渠道,流动速度加快。据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2009年,全国农民工总量为2.3亿人,外出农民工数量为1.5亿人,其中,16岁~30岁的占61.6%[14]。1.5亿外出农民工中新生代农民工总数约在1亿人左右,新生代农民工城镇化转移的行为特征,不仅表现为外在形式上的“离土”“离乡”,还表现为生活方式层面彻底告别农村生活和农民职业与身份,农民工个体真正成为城市市民,他们追求的是包括身份转变、职业转换和地域转移在内的三位一体的同步实现[15]。2010年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调查发现,举家外出农民工已占到外出务工农民的25%左右。新生代农民工大量涌现,举家外出农民工逐渐增多,表明“离土不回乡”的农民工市民化已成为新世纪农民流动的方向。

三、土地流转的成熟

单株收获后参照《大豆种质资源描述规范和数据标准》[23]进行单株考种。考察单株粒重(单株产量)、株高、底荚高度、茎粗、主茎节数、有效分支数、有效荚总数、单株粒数、百粒重、生育期等主要农艺性状。

这一时期的土地流转,主要在工商业发达的东部沿海地区及农村改革试验区。“土地流转率先在东部沿海农村规模化展开,苏州1984年就开始有了零星的集体农庄和种田大户,是探索土地流转较早的地区。”[6]全国大部分地区,束缚农民流动城乡壁垒还没有打开,农民可以进工业而不能进城市。“离土不离乡”的农民往往采用兼业化的方式经营自己的承包地,农户承包土地经营权流转的总体规模不大,而且往往在农户之间自发进行,流入者以实物形式给予流出者一定报酬。从农户承包土地经营权流转发育阶段看,处于初级阶段,自发性特征明显。

总之,20世纪90年代在农民流动由“离土不离乡”到“离土又离乡”转变过程中,兼业化经营无以为继,土地撂荒现象突出的情况下,农户承包土地经营权流转由自发逐步走向规范,范围由沿海地区扩大到中西部地区,流转方式渐趋多样化。但由于“离土又离乡”的农民“候鸟式”流动,尚未根植于城市,随时还会回到农村,农户承包土地经营权流转有潜在的不稳定性;加上农户承包土地经营权流转还不够规范,存在违背农民意愿、侵害农民利益的情况,20世纪90年代的土地流转尚处于发展阶段。

现代农民的流动与农民工的进城,很大程度上挑战了传统土地产权制度。对于那些成功融入城市的老一代农民工或者无法适应农村生活的新一代“农盲”农民工来讲,土地是他们的一块“鸡肋”[16]。随着青壮年农民出外打工,留守劳动力主要是老人和妇女。这造成兼业化、细碎化和粗放式经营,技术落后,投入不足,农业经营效益低下。而农业的产业化发展和城乡一体化进程需要相当规模的连片土地作支撑。基于此,要将分散的土地集中起来形成相当规模,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是目前最合法、最有效的手段[17]。这样,在“离土不回乡”的农民工市民化流动的情况下,外出农民工流转土地意愿增强,客观上推动土地流转走向成熟。据统计,截至2011年上半年,全国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总面积达2.07亿亩,占承包耕地总面积的16.2%,签订流转合同2 258.8万份;有800多个县(市)、12 000多个乡镇建立了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服务中心[18]

这一阶段的农户承包土地经营权流转在不同地区也表现出不同特征。中西部农业劳动力外出的产粮区,承包地流转以农户自发流转为主,租出户获得种粮补贴并收取承租户一定量的租金。沿海发达地区,许多涉农企业到农村租地,少则几百亩,多则几万亩。

21世纪以来,我国农户承包土地经营权流转总体上平稳健康,但也存在一些需要重视和解决的问题。如市场机制不完善,出现村委会代替农民签订流转合同,强行推动土地流转,片面追求流转规模、比例,侵害了农民合法权益;用途上存在“非粮化”和“非农化”问题等。随着中国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快速发展,农村劳动力大量转移,进一步完善土地流转制度,发展适度规模经营已成为时代的要求。

2014年1月2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农村改革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的若干意见》提出:鼓励有条件的农户流转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加快健全土地经营权流转市场,完善县乡村三级服务和管理网络。探索建立工商企业流转农业用地风险保障金制度,严禁农用地非农化。有条件的地方,可对流转土地给予奖补。土地流转和适度规模经营要尊重农民意愿,不能强制推动[19]。尊重农民意愿,依法有序地发展多种形式规模经营,使当前土地流转更加成熟,激活了土地活力,有效地解决了农民市民化流动引发的由谁耕种土地的问题,顺应了时代的发展。

四、余 论

近四十年改革发展的历史实践证明,推进农业土地流转,实现规模经营,是改革以来经济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正如邓小平所说:“中国社会主义农业的改革和发展,从长远的观点看,要有两个飞跃。第一个飞跃,是废除人民公社,实行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这是一个很大的前进,要长期坚持不变。第二个飞跃,是适应科学种田和生产社会化的需要,发展适度规模经营,发展集体经济。这又是一个很大的前进,当然这是很长的过程。”[20]355实现“第二个飞跃”之所以是很长的过程,因为“动人”的农民市民化流动是“动地”的土地流转基础,而农民市民化流动是一个长期的过程。

虽然从20世纪90年代初就打破了农民“离土不离乡,进厂不进城”的限制,中国的城市化率已经由1978年的17.9%上升到2012年的52.6%,但是据调查,拥有城市户籍的人口比率仅为36%,换句话说,还有占人口总量近17%的进城农民工,没有能够享受与市民同等的公共产品和服务[21]。他们虽然常年在城里务工经商,但尚不是城市居民,没有城市户口,没有医疗、工伤和养老保险,没有住房,随时都有可能重返农村[22]。在流动农民没有市民化之前,社会保障制度还没有健全的情况下,“家中有地,进退有据”,土地仍是广大农民安身立命的基础。不解决农民向非农产业的转移问题,片面强调土地集中和扩大土地经营规模,会使相当多的农民因失去土地而陷入困境。因而,推进农村土地流转,必须以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为前提。离开土地的农民向城市转移,不是以农民工身份转移,而是实现由农民身份向市民身份的转变,即农民进城之后要与城市居民一样享有同等的国民待遇,享有低保、医保和社保等相关的权利[23]59。只有让流动农民市民化了,土地流转规模扩大才顺理成章,水到渠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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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隋福民.农村土地制度读本[M].青岛:青岛出版社,2009.

 
郭书林
《岭南师范学院学报》2018年第02期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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