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全的杂志信息网

朱元璋重典治吏反腐对法治反腐的镜鉴

更新时间:2009-03-28

反腐败是一个世界性的难题,中国的反腐斗争正处于巩固压倒性态势、夺取压倒性胜利的关键期,而法治反腐是治理腐败的不二法门。关于“法治反腐”,学者姜明安做了这样的解释:“通过制定和实施法律,限制和规范公权力行使的范围、方式、手段、条件和程序,为公权力执掌者创设公开、透明和保障公正、公平的运行机制,以达成使公权力执掌者不能腐败、不敢腐败,从而逐步减少和消除腐败的目标。”[1]腐败的根源在于权力的任性与滥用,制约权力使之不能任性行使就是牵住了反腐的牛鼻子。“但反腐不能仅靠权力制约的法律机制,还需要按照法治的要求构建从消极反腐到积极反腐全程防控的制度机制”。[2]法治反腐的根基在于制度支撑,建立和健全反腐制度体系是治理腐败的科学途径。明太祖朱元璋重视吏治,在防贪、惩贪上是较为突出的一个帝王[3],其重典治吏反腐颇具制度特色,其治吏反腐的成效在历史上留下了浓墨重彩的一笔。因此,考察朱元璋重典治吏反腐之中的制度设计和运行机理,借鉴中国传统治吏的有益经验,有利于把握当下反腐斗争的方向及切入路径,有利于全面从严治党,有利于和谐社会的建设。

朱元璋重典治吏反腐的制度特色

(一)立法严明

1.立严法治吏

朱元璋成长于民间,深受贪官污吏之苦。建国伊始,他从前朝灭亡的教训中得到启示:“用重典治乱国”。他非常重视立法工作,制定并颁行了大量治吏反贪的法律。

洪武元年(公元1368年),朱元璋首发由李善长等人编制的重典《大明令》。《大明令》共有令文一百四十六条,其中吏令二十条,放在令文首位。其实,早在朱元璋平定武昌后(公元1363年),就召集部下开始编订《大明令》。洪武六年(公元1373年),朱元璋颁行了明朝主要的刑法典——《大明律》,其中吏律占据大量篇幅。《大明律》承源《唐律》,但在治吏上比《唐律》要严厉很多,专设《贪赃》一篇,重典惩贪。洪武十八年(1385年)起,朱元璋开始陆续颁行以严刑酷法著称的《明大诰》。《明大诰》集中体现了朱元璋“重典治乱世”的思想,重点惩治官吏贪赃枉法。其中,治吏条文多达150多条,刑罚与《大明律》相比,更为残酷严厉,包括令人发指的肉刑,扩大了族诛、凌迟等酷刑的适用范围。比如,依《大明律》处以鞭刑但在《明大诰》中却可能被处以极刑。《明大诰》用无比血腥的手段威慑在朝官员,使官员不敢违逆。在治贪上,洪武二十五年(1392年),朱元璋颁行《醒贪简要录》,当时官吏贪污钱财60两以上的斩首示众,还要剥皮实草。重典治吏方法之酷烈,实为历史罕见。

朱元璋建国后颁行了《大明令》、《大明律》、《明大诰》等法律,这些法律不仅比前朝的律法严厉,而且本朝新法又比旧法更严厉。这些法律为明朝营造了一个安定有序的社会环境,使政治趋于清明,经济发展有了秩序保障,社会生活稳定。

耐密型玉米品种特点是:株型紧凑,叶片上冲,小雄穗,坚茎秆,低穗位,熟期适中,抗大小斑病、丝黑穗病、病毒病,耐密抗倒,高产稳产。我们通过筛选适应性抗逆性强的优良耐密型玉米品种,采取机械整地深松,实施种子包衣,机械化精量播种,采取清种、覆膜、大垄双行、膜下滴灌、二比空栽培等形式,实施配方施肥,增施有机肥,统一防治各种病虫草害,加强田间管理,实行隔行去雄、适当晚收技术,实现耐密型玉米高产稳产。通过栽培技术的集成应用,巩固耐密型玉米品种的现有推广成果,加速今后耐密型玉米品种的推广进程[1]。

2.法不避亲贵

对腐败的治理成效直接关乎民心向背,关乎执政地位的稳固。朱元璋重典治吏反腐在反腐的主体和反腐的目的上与法治反腐殊异,体现了历史条件的局限。

(二)监察严密

1.官员对官员的监察

(1)中央到地方的监察机关

在中央,朱元璋设置六科为监察机关,六科的官员监察在朝的文武百官,权力非常大。“六科,掌侍从、规谏、补阙、拾遗、稽察六部百司之事。凡制敕宣行,大事覆奏,小事署而颁之;有失,封还执奏。凡内外所上章疏下,分类抄出,参署付部,驳正其违误。”[7]洪武十五年(公元1382年),朱元璋改前代的御史台为都察院,称“以六部为朕整理庶务,都察院为朕耳目”[8],都察院成为最高监察机关,“纠劾百司,辨明冤枉,提督各道”[9]

在地方,朱元璋设置十三道监察御史,十三道监察御史是中央监察机关都察院的下设机构,共有一百一十人,监察全国十三道的工作。各道下又设置了按察司,主官为提刑按察使,掌一省刑名、按劾之事。道以下再设府、州、县按察分司。各级监察机关在机构上互不隶属,又相互制约,从而形成了一张非常严密的监察网络。这张严密的监察大网将明朝的中央和地方各级的官吏都囊括其中,官场得到了有效的治理。

科尔沁沙地为中国八大生态脆弱区之一[22],其水分条件优越,年均降水量286~460 mm,属于半干旱半湿润过渡区。长期以来由于受农牧业影响,土地沙化,天然植被退化严重。目前对科尔沁沙地植物多样性的研究主要集中在特定植被群落特征[23, 24]、植物区系[25-27]和局域尺度[28, 29]等方面。由于受环境、交通等因素的制约,专门针对科尔沁沙地大尺度上的物种丰富度格局研究还十分缺乏,尤其是整个科尔沁沙地不同环境要素对区域物种丰富度的相对作用方面的研究很少。

明太祖建立的监察机关,层层分工,各司其职,对文武百官进行着严密的监督。监察机关的官员有着超越其本身官职的权力,对上下官员都起着督促作用,利于明代吏治的清明。监察机关的体系设置也较为合理,有效解决了在官员面临诱惑和缺乏自控力的情形下,通过监察机关的监督提醒,避免官员行为失范,也起到了整肃官场风气,防止相互仿效和矫枉过正的作用。

现以笔者的视听说教学为例,对教学资源的选择进行阐释:课程选用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的《新视野大学英语视听说》(第3册),该教材的资源在主题及实用性等方面都适合独立院校英语专业的学生。教学资源包括纯听力资源、视听资源及口头输出资源等。此外,针对每单元的主题,增加英语新闻、歌曲、电影和电视剧、电视访谈节目、纪录片的片段等实景教学资源辅助教学。“真实的教学材料语言规范,可以为学生提供语言范例,使他们能够学习地道的语言表达方式”。[3]

3.根本保障:党纪国法的支撑

由于生性多疑和确实还存在许多贪污腐败的现象,朱元璋设立特务机关在暗处对官员进行监察。检校是朱元璋最早设立的特务机关,由一些卫士、军官、文臣及和尚道士组成,专门监察朝廷上下的不法之事,告发官员的隐私。锦衣卫也是朱元璋设立的特务机关,掌管国家的刑狱之事,享有巡察缉捕之权。锦衣卫下设镇抚司,从事侦察、逮捕、审问等司法监察活动,可以不经过任何的法律程序直接审理案件。锦衣卫可以审理有关朝廷官员的案件,越过程序直接呈送给皇帝,这对文武百官有非常大的威慑力。

在我国社会经济持续、快速发展的大背景之下,公路工程的施工规模越来越大,为了更加深入的提升公路大中修工程养护质量,加强养护力度特别重要。因为超载车辆的不断增加,在道路行车荷载与外界自然环境因素的影响之下,公路表面很容易出现大范围裂缝、坑槽与沉降等现象。通过不断加强公路大中修养护力度,能够真正实现公路安全、可靠运营的目标,减少上述现象的发生[1]。

锦衣卫在暗中对官员的一言一行都进行着监察:有个名叫钱宰的官员,被朝廷征去编《孟子节文》一书。一天散朝回家,在床上休息时,信口吟出了一首打油诗,不想第二天上朝时,朱元璋对他说你的诗写得很好啊,并把钱宰前一晚作的打油诗念了出来,吓得钱宰一身冷汗;洪武二十六年(公元1393年),锦衣卫指挥蒋瓛告蓝玉谋反,发生了著名的“蓝玉之狱”,结果“族诛者万五千人”[10]。朱元璋为了加强对官员的监督建立了一张特务网络,让在朝官吏不敢放肆,六科对官员的监督是明处的监督,特务网络对官员的监督是暗处的监督。朱元璋的这一套官官之间明监暗督制度极为严密,有效地监控着官场,一定程度上起到了防止窝案和塌方式腐败的作用。

本文提出的两种能量指标,作为DELTA机器人高速拾放操作的轨迹参数优化和最优轨迹验证的参考,对机器人能耗情况的研究具有普适性参考,根据电机模型对机器人运行过程中的再生能耗进行了处理,对其他类型的机器人分析轨迹能耗提供了借鉴。未来将对各类拾放轨迹的落点精度以及残余振动进行研究,以便建立更加全面的轨迹评价指标。

胰腺癌起病隐匿、进展迅速,位列恶性肿瘤相关死亡原因的第4位,转移性胰腺癌患者中位生存期仅4~6个月。吉西他滨(gemcitabine,GEM)作为一线化疗药物,仅仅能延长1.5个月的中位生存时间,而以GEM为基础的联合化疗也未能明显改善胰腺癌患者预后,反而引起严重的不良反应,因此优化胰腺癌的化疗方案迫在眉睫。二甲双胍(metformin, MET)是临床上治疗2型糖尿病的一线药物,其通过抑制肝糖异生、延缓胃肠道对葡萄糖的摄取以及增加外周对葡萄糖的利用降低血糖。近些年MET因其抗肿瘤作用越来越被重视。本研究观察MET联合GEM对裸鼠胰腺癌皮下移植瘤生长的影响,初步探讨其可能机制。

2.民间对官员的监督

明朝的“民拿害民官”制度是朱元璋整饬吏治的又一创举。规定民众可以将以权谋私,贪赃枉法的害民官直接押赴京城,“敢有阻挡者,全家族诛”。除此之外,法律还规定要奖励拿害民官者,历史上的常熟人陈寿六等人就因为敢拿害民官得到明太祖的奖赏。朱元璋看中民间对官员的监督力量,奖罚并行,充分调动了人民群众监督当地官吏的积极性。人民群众在日常生活中对当地父母官的行为举止都进行着监督,促使官员提升了为人父母官的自觉性,能为百姓办好事,不敢贪不想贪不能贪,全国各地的吏治都因此得到了改善。

为了保证民间对官员的监督,朱元璋还沿用了前代的“登闻鼓”制度。民间百姓如若遇到冤屈,可去击登闻鼓鸣冤,皇帝会以此亲自裁决冤情。登闻鼓制度使得民间申冤有路,司法者不可以肆意妄为,司法不公得到及时的纠正成为可能。[13]

朱元璋是从民间成长起来的皇帝,他体得民间疾苦,看中民众的力量,首创了让百姓监督官吏的制度。洪武五年(公元1372年),朱元璋在各地设立申明亭,建立“申明亭制度”。凡境内人民有犯,书其过名榜于亭上,使人知惩戒。[11]百姓可以在申明亭上书写官员的腐败事迹,监督和警醒官吏,书写的案例还起到了宣传和布告法律的作用。为保证“申明亭”的有效性,政府严禁拆毁“申明亭”,下令“凡拆毁申明亭房屋及毁板榜者,杖一百流三千里”。[12]

重典治吏反腐与法治反腐的历史勾连

据360问答的词义解释,“勾连”有“涉及”“牵连”之意。预防和惩治腐败是人类社会生活的恒久命题,朱元璋重典治吏反腐与法治反腐具有相同的历史主题——反腐。朱元璋重典治吏反腐和法治反腐在主题上的相似性源于二者历史任务的一致性,都是为了治理腐败,反腐防腐在不同的历史时期都具有极大的社会紧迫性。所不同的是,不同的历史时期、不同的执政者所采取的治理腐败的方术会依势而生、依事而制。因此,找准二者的历史勾连方能有镜鉴之效。

(一)反腐举措的相似性

朱元璋重典治吏反腐和法治反腐在主题上的相似性决定了反腐举措也具有一定的相似性:一是两者都注重对官吏的管控。朱元璋重典治吏运用强力手段威慑、惩治贪官污吏,但所用监控之法缺乏科学机制与合理性权衡。锦衣卫(特务)对官员的监控(官员钱宰的例子)细密到没有隐私的空间,但皇帝又疏于或难于监控锦衣卫,结果是特务横行无忌,导致官员人人自危,不敢作为。法治反腐运用的是合理、公平、规范的法律,既有程序上的公平,又要求实质上的公平。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提出,依法赋予监察委员会职责权限和调查手段,用留置取代“两规”措施,这无疑是法治反腐的内在要求。二是两者都重视制度反腐,建立反腐体制。朱元璋重典治吏建立了一套完善的反腐监督体制,中央与地方相结合,并设立了特务机关和专门的监察机构。法治反腐也要求完善反腐体制机制,依靠权力部门的互相制约和监督,实现中央巡视组和地方纪检部门上下联动。三是都看到了民众的监督力量,都采取了吸引民众参与的相关措施。朱元璋通过设立申明亭、登闻鼓,鼓励“民拿害民官”,客观上方便民众监督官吏。法治反腐也内在要求建立大众参与的社会治理体制,畅通群众表达诉求的渠道,让新闻媒体监督和群众监督把官吏的腐败行径暴露在阳光之下。

(二)历史条件的局限性

自古就有“刑不上大夫”的成例,但朱元璋并不为之所束缚,法举措不避亲贵。明建国至洪武六年,许多功臣宿将倚功犯法,奴仆杀人,隐匿不报,百姓和皇朝的利益受到了侵犯[4]。面对这种恶劣的情况,朱元璋铸造铁榜(公元1372年),颁布《洪武青花执壶铁榜文》,主要内容是列举公侯之家或功臣之家的犯罪行径,以及处罚和判刑的规定。如公侯家人倚势凌人、侵夺田产财务和私托门下影壁差徭皆处斩罪,稍次则“刺面、刺鼻”、家产籍没入官,连同妻子发烟瘴之地充军[5]。洪武八年(公元1375年),朱元璋制作《资世通训》,洪武十三年(公元1380年),朱元璋制作《臣戒录》。朱元璋不但创造性地提出并制定了惩贪不避亲贵的法律,而且将此不折不扣地付诸实践。永嘉侯朱亮祖是明初将领,镇守广东时勾结土豪恶霸,使朱元璋冤杀番禹县令道同,朱元璋查清真相后,不避讳朱亮祖的侯爵身份,对其施以鞭刑处死。朱元璋的亲侄儿朱文正,曾是政局的核心人物,但因私通张士诚,朱元璋毫不留情地将其罢官软禁。明初,厉行茶禁,安阳公主的驸马欧阳伦私自贩卖茶叶,从中谋取暴利,朱元璋得知此事后异常愤怒,赐死欧阳伦[6]。这些案件极大地威慑着当朝官吏,无论官职大小、亲疏远近,都人人自危,不敢妄行。朱元璋身体力行着“天子犯法与庶民同罪”的律条,取得了极佳的政治效果,之后几乎没有亲贵敢胡作非为。

“泛听”的目的是接触更多的语言材料,使听力的语感得到更多的锻炼,训练重点在于学生听的数量。对于英语流行歌曲的泛听,教师可以选用各种题材的英语流行歌曲在课堂播放或推荐给学生课后自学。由于泛听并不要求全部听懂,只要求听懂大意即可,对学生注意力是否集中并不作太多要求,因此从课堂教学的效率出发,教师可在一些次要的时间内播放用于泛听的英语流行歌曲,例如在课间十分钟或者下课前学生比较疲惫的一段时间。同时由于泛听重在以量取胜,这就要求教师尽可能多地推荐优秀的英语流行歌曲,布置任务让学生在课外利用网络查找并利用一些零碎的时间反复收听,从而达到泛听训练的目的。

朱元璋重典治吏反腐在依靠力量上忽视人民群众。朱元璋虽然注重律法和制度对官吏行为的约束,但官吏是权力的享有者、行使者,用官吏去监督官吏,用一种权力去限制另一种权力,反腐权力最终控制于皇帝一人之手,这是典型的人治反腐模式。这种反腐模式下,反腐的方向、章程、力度如何全凭皇帝一人之好恶,行使反腐权力的官吏囿于信息阻隔、沟通表达渠道不畅,难免产生冤假错案。朱元璋就曾凭个人臆想或道听途说的闲言处罚官员,造成了官场的紧张氛围,使明初官员无法安心进言献策。另外,在推行反腐过程中,官吏们也会见风使舵。反腐风刮的大就收敛蛰伏、避风头,从心理上持歇歇脚、观望的态度,难以形成持续性、持久力。朱元璋也张榜号召民众纠举贪赃枉法官吏,但官吏是管制百姓的大老爷,百姓对官吏是惹不起躲着走,更有官官相护、地方乡绅息事宁人,真正有胆气出来“拿害民官”者甚寡。人民群众不是反腐的主体,当然没有参与反腐的积极性,也就成不了反腐的依靠力量。其实问题的根源在于朱元璋重典治吏没有解决好反腐的目的和社会意义问题,即反腐为了谁。

朱元璋重典治吏反腐是为了保证封建王权的稳定运行,其本质目的是为了维护王朝的统治和利益。法治反腐是为了通过消除国家的腐败因素,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正因为朱元璋重典治吏反腐与法治反腐在根本上所维护的利益不同,决定了各自反腐的成效不同。朱元璋重典治吏反腐用尽各种手段打压官吏,虽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吏治的澄清,但最终因其手段的不合理、目的的狭隘性而归于失败。法治反腐从为民、护民出发,将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让人民起来监督政府和官员,让官员行权不能任性,从而有效地扼制了腐败。朱元璋重典治吏反腐和法治反腐的绩效差异源于内在本质的差异。而内在本质的分殊不仅是历史时空的不同,根本上是历史观的不同。法治反腐以人民为反腐主体和法治主体,张扬为了人民、依靠人民、造福人民、保护人民的价值追求,法治成为人民的生活方式,制度是行为的支撑和保障,人民是反腐历史的书写者、创造者、受益者。

1.路径依赖:以制度预防与惩治腐败

(三)法治反腐的先进性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即使是科学合理的法律,如果在执行上流于形式,也会功亏一篑。朱元璋重典治吏的过程中不仅法律本身严苛,而且还对执行法律的官员严加管教,保证了法律的执行,使官场清明。法治反腐的重点也在于实施法律,以之限制腐败的滋生。

课堂是学生求知、创新、展示自我、体验成功的平台。激励机制是学生发展的动力,在课堂中,学生时常会提出一些新颖的看法,独到的见解,对于那些发表不同想法的同学也应加以表扬,给予鼓励,提升他们的信心,给学生以无限的思维空间。一个人总是会跌倒的,但关键是要鼓励他能够迅速爬起来,这种激励不是针对一部分人,而是对所有的学生。通过导语激励,目标激励,创新激励和评价激励等,慢慢消除职高学生的自卑心理,帮助他们树立信心,学生才会感动。

法治反腐的理念和精神要求公职人员在统一、透明的规则下依规行事、依法用权,谨守“法定职权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法无禁止即自由”的法则,追求权利和义务均衡、权力和责任并存、自由和秩序相洽、良法与善治共进的法治规约。

预防腐败是治理腐败的根本,法治反腐为防止腐败提供了新的可行性路径——从制度上防止腐败。只有在制度设计上,消灭滋生腐败的土壤,不给腐败留暗门和天窗,才能从根本上消除腐败。官员腐败的动机很大一部分缘于自身待遇与能力付出不平衡,因此,在制度设计上,要保证公职人员的工资水平与自身付出和市场经济水平相匹配,保障公务员的工资待遇的合理增长机制,制定好公职人员的医疗保障制度和退休养老制度,真正让公职人员没有必要去冒险腐败,形成制度依赖。制度设计并非天网恢恢疏而不漏,公权力只要行使就有腐败的空隙,“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是抑制腐败的铁律。一方面加快行政公开的立法措施,让行政权力在阳光下行使,让官员行使公权时无法任性;另一方面,发起社会监督,加大群众的监督力度,发挥新闻媒体在反腐败中的作用[14]。应用法治方式将腐败空间压缩到最小,让公职人员不能腐。

惩治腐败是反腐的归责环节,惩治是在另一个层面上预防腐败。惩治腐败就是依法打击腐败。依法打击腐败应深入公务员体制内部,全方位、系统推进,把治理腐败与权衡利害联系起来,把反腐倡廉与从严治党结合起来,把惩治腐败与党纪国法衔接起来。让每个腐败分子都为自己的行为付出远超于获得的代价。把党纪挺在国法前面,让党员干部做到“三严三实”,以党内法规为行动的圭臬。修改《刑法》《公务员法》等之中有关惩治贪腐行为的规范,从重处罚,建立严格的追责机制,让公职人员不敢腐败,不能腐败,最终不想腐败,达到法治反腐的新常态,从而实现经济发展、政治清明、文化昌盛、社会公正、生态良好。[15]法治反腐的制度科学、合理,有利于形成制度自信,从而激发整个社会的反腐热情,形成法治反腐的良好氛围。

2.推行方式: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

法治反腐要求具备法治思维、运用法治方式。法治思维,是指执政者在治国理政的过程中,用法律精神、法律规则、法律原则去解决问题的思维。所以运用法治思维,能想出最科学最合理的解决腐败问题的方法,能提出治理腐败的最佳方式,能站在可预期的起点让大家信服和认同,增加政府的公信力,维护法治的权威。法治方式,是指通过立法、执法、司法、守法、法律监督等法治环节来处理社会问题的手段。运用法治方式反腐,是我国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和最佳选择,运用法治方式反腐不仅可以让反腐行为有法可依,而且可以避免反腐过程中出现权力寻租的现象,最大程度地实现反腐的程序正义和实质正义。

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反腐,是对运动型反腐和权力型反腐的总结、反思和最终选择。运动型反腐过程中充分发挥了群众的力量,但弊端在于群体行为的无序性、随意性、易变性,群起群落,一阵风,导致反腐在一定程度上失真、失控,遭致混乱。权力型反腐依仗于中央和高层领导人的决心和意志反腐,虽然具有高效性,但随着领导权力的交接和领导人的改变,反腐机制难以持续接力,久久为功不足。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法治反腐,具有法律的稳定性、明确性、可操作性、不溯及既往性以及与官方行为的一致性等特性,与时俱进,能够保证反腐过程的有理有据,更能保障反腐措施的长效性,不会因为外部环境的变化影响反腐的力量持续释放[16]。另外,法治反腐在程序、内容以及操作上的平等、透明,使官场上的老虎和苍蝇无处藏身。公职人员的队伍得以净化后,公务人员就能安心工作,大胆创新,为政务提出建设性的意见,充分发挥个人的工作热情。

(2)特务机关的监察

法治反腐顾名思义是在法治的框架内进行反腐,这个法治的框架支撑在于宪法法律和党内法规体系。因此,法治反腐的根本是寻求党纪国法的支撑。党员干部“关键少数”代行国家权力,更是反腐防腐的关键,因之,党纪必然严于国法,在反腐中制定党内法规,是保证党员廉洁自律的刚性要求。2015年修订了《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审议通过的《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处分条例》为我国的法治反腐提供了强有力的制度支撑和保障。以此为基础,建立起完备的党内法规体系,把党的纪律挺在前面,划清党员干部行使权力的界限,保证党员干部的廉洁自律,从而带动整个公职人员队伍遵纪守廉,形成清正廉明的政治氛围。

法治反腐的法律支撑包括宪法、行政法、刑法、民法、诉讼法等组成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遵循“宪法至上、党章为本”的原则。宪法不仅是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统领,具有最高的规范效力和权威地位,更重要的是通过实施宪法,促使宪法在民间行走,焕发宪法统治民意、凝结民约、宣示民权的亲和力。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之中,宪法是最高的政治法,是一切制度的合法性依据,宪法能够把党的领导、人民当家做主和依法治国统一起来,把党的意志、人民的意志和国家的意志统一起来,把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统一起来。以宪法为统领,通过宪法从制度的源头上防腐反腐。比如,财政制度、预算和决算制度、审计制度等宪法规范上进行防腐反腐;充实宪法第二章“公民的权利与义务”,充分保障公民的权利与自由,激发公民参与反腐的决心和勇气;严格落实宪法中“权力的制约和监督”的条款,以权力制约权力,减少腐败行为的产生,同时,加强和细化行宪的直接法——行政立法,加快制定行政程序法,厘清公务员权力的边界,让行政法律法规与刑法规范相衔接,全方位、多途径扼制腐败。

朱元璋重典治吏反腐对法治反腐的启示

朱元璋重典治吏反腐重视律条的作用,甚至把制度的刚性提升到近乎严酷的地步,但随着帝王的更替,朱元璋的反腐工程也就偃旗息鼓,终究未能跳出兴亡忽变的周期率。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为巩固反腐败斗争的压倒性态势必须强化不敢腐的震慑、扎牢不能腐的笼子、增强不想腐的自觉,惟其如此,才能保证干部清正、政府清廉、政治清明,才能跳出历史周期率,确保党和国家长治久安。”历史和现实证明:法治反腐是现代社会反腐的基本方式。法治反腐必须贯彻落实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并结合法律监督和社会监督,形成灵活预防和应对各类腐败问题的法治运行机制的系统。

1978年春,我把好几个退稿捏到一块,写出了《小镇上的将军》。稿子在全国转了一圈,照例回到我手上。正灰心着,县文化馆的同事买了一摞新出的杂志回来,最上面的是新创刊的《十月》,白地红字,极为醒目。我一眼就盯住了最后一面“告读者”中的一句:“尤其是青年作者的园地”,差点高呼:“青年作者”终于有自己的“园地”了。回头就将退稿换个信封,一笔一划地填上地址,小小心心地投进邮筒。因为退稿是家常便饭,多少有些麻木,这次我淡定了许多,不再像先前那样每天烈火焚心,引颈张望。

(一)科学立法是反腐的重要前提

“良法是善治之前提。”朱元璋重典治吏时期大力制定律法,法治反腐更是注重加大立法举措,用法律预防和惩治腐败。但朱元璋的重典治吏在立法过程中人为干涉过多,立法偏执于严苛。法治反腐要求科学立法,立法要尊重客观规律、依靠人民智慧、维护人民利益。首先,反腐败立法要从实际出发、立足于国情。把握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规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内在运行规律之间的关系,与改革进程密切联系[17]、与社会稳定大局相匹配、与“四个全面”总体布局相协调;其次,反腐败立法要以民主为依归,把公民权利与义务统一起来。坚持立法为民,以人民满意与否作为立法的衡量标准,在立法中贯彻以人为本理念,依法保障社会成员平等参与、平等发展的权利,促进人的全面自由发展;反腐败立法要尊崇宪法,保持法制统一;反腐败立法还要健全立法程序,有效防止部门利益法律化和地方保护主义法律化;最后,反腐败立法还要借鉴古今中外的历史经验。反腐败既是历史的,又是现实的;既是国内的,又是国际的。任何一个国家的立法都不可能撇开本民族的历史,法律本身就是一个国家一个民族的历史与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18]。制度反腐和法治反腐既是历史的经验,也是时代的选择,更是治理的趋势。

(二)严格执法是反腐的必要保证

法治反腐是经过历史检验、人民认可的选择,具有其他反腐方式无法比拟的先进性和优越性。

如何保证法律的高效执行是问题的核心所在。首先,我们应对执法人员进行严格的上岗培训,定期轮训,培养执法人员严格执法的法治意识,提升执法队伍的整体执法能力和执法水平,外在地树立起清正廉明的可信形象。其次,在公职人员执法的过程中,要严格依法执行公务,杜绝“钓鱼执法”、违法执法、粗暴执法、简单化执法等执法行为,撇开与权力寻租、钱权交易等的瓜葛与嫌疑,建立起执法的公信力。最后,要完善对执法行为的评价体系。对符合规定、严格执法的公职人员进行表彰,对违法执法者,依法进行追责和惩戒。严格执法不仅保证着反腐败的推行,其本身也是反腐败的重要一环,不折不扣地依法办事,敢于对腐败说不,就是百姓所期待的风清气正、朗朗乾坤。

(三)公正司法是反腐的根本保障

“司法是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公正司法是法治的灵魂,是法治反腐的根本保障。俗话说,公生明,廉生威。司法审判唯有公正,裁判者唯有清廉,才能有威信,人民群众才会对法律有信心,才会进法院去“讨说法”,才会信服法官的判决,司法公信力才能回归。司法活动本身牵扯到利益的判断、协调、分配,裁判者面临利益诱惑,极容易滋生腐败。但司法以正义为追求目标,通过正当程序和目的正义来消除腐败。司法裁判的功能在于从定纷止争中向人们宣示公平、公正。因此,公正司法之于反腐防腐的底线意义在英国思想家培根的名言:“一次不公的(司法)判断比多次不平的举动为祸尤烈。因为这些不平的举动不过弄脏了水流,而不平的裁判则把水源败坏了”中得到了注解。[19]

无论是通过司法来反腐还是反对司法腐败,都需要建立完善的法治机制。朱元璋重典治吏时期设立的锦衣卫作为独立的监察系统,起到了查处贪污腐败和监督官吏的作用。为达公正司法反腐之目标,必须保障司法权的独立行使。一是保证法院、检察院独立行使审判权、监督权,其核心是保证司法部门有独立的财政权、人事权。当前我国正在尝试设立跨行政区的法院,地方法院财政收归省级财政直管,对于重大贪腐案件实行异地审理等都是很有效的保证法院独立行使司法权的有效举措。二是保证法官、检察官独立行使司法权。改革法官审判制度和检察官监督制度,真正落实“让审判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坚决杜绝行政领导插手案件的审理,改革审判委员会中的“领导意志”左右案件、逃避责任的“挡箭牌”等弊端,从体制上防止腐败的滋生,从实际工作中树立浩然正气。三是提供司法队伍建设保障。实现司法队伍的专门化、职业化,充实基层司法队伍的力量,增加人员编制,完善司法人员的薪酬和退休保障制度,构建科学的司法人员评价指标体系,加强司法人员的法治学习,灌输公正理念,建立奖惩机制,提升司法人员的司法能力。

(四)全民守法是反腐的至高境界

全民守法是法治的最高境界,也是反腐的至高境界。反腐是一场人民战争,法治反腐是人民信赖规则治理腐败的伟大事业。“人民权益要靠法律保障,法律权威要靠人民维护。要充分调动人民群众投身依法治国实践的及积极性和主动性,使全体人民都成为社会主义法治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捍卫者,使尊法、信法、守法、用法、护法成为全体人民的共同追求。”[20]

全民守法之于反腐败的逻辑关系要把握两个层次:一是全民守法之“全民”。在法治社会中的“全民”应该包括所有的法治主体,除了公民还包括公权力的行使者。法治精神昭示:公民之所以要守法既不是为了法治国家的工具性价值的实现,也不是出于对国家强力乃至暴力的恐惧,而是一种主体性觉醒。这种主体性觉醒是对经由公权力机关针对公民及其他社会主体执行或适用法律的单向运作过程的反制,打通了消极守法向积极守法攀升的心理之门,也为从消极反腐到积极反腐的迈进搭建了台阶。

二是全民守法之“守”。“守”重在行为尺度的权衡。一方面,欲守好法必先有正确的法治观念和权利意识,需要处理好三个方面的关系。第一,学法与守法的关系。凡是法律禁止的,均不为;凡是法律提倡的,认真对待;凡是法律保护的,依法理性而为。[21]第二,权利和义务的关系。在任何情况下,公民在享有权利、使用权利的时候,必须多想想自己所拥有的权利是否有情、理、法的依据,自己的注意义务在哪里,权利行使之后会带来什么后果。第三,法律和道德的关系。对于公民的行为尺度而言,遵守法律是对行为的最低限度,法律义务是必须要履行的,法律责任是对法益损害的追究;道德义务和道德责任则是法律中的“愿望道德”,是高境界的要求,是应然的状态。一个公民恪守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和家庭美德,自然会遵守法律义务和法律责任。另一方面,实现全民守法之“守”,要求公民以敢为天下先的主人翁姿态,做到信任立法、配合执法、倚赖司法、努力护法。[22]所谓信任立法就是坚持民主立法、科学立法,是广大公民广泛参与立法,保证立法符合公平正义精神和集中体现人民意志和利益,进而确信尊重法律、遵守法制、维护司法权威就是尊重自己的意志、维护自己的利益、保障自己的幸福。所谓配合执法就是在信任法律和法治的基础上,积极支持行政机关依法行政,配合行政执法机关履行职责和依法从事公共安全、社会秩序、工商管理、交通安全、税收执法、食品安全、生产安全、金融秩序、环境资源保护等执法活动。所谓倚赖司法就是全社会信仰法治,广大公民遇到矛盾纠纷依靠法律,倚赖司法制度和司法机制来解决。彻底改变公民靠上访、信访、闹访、群体性事件、制造谣言、托关系、找门路、闹领导等解决纠纷和表达诉求的非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所谓努力护法就是公民不仅自觉学法守法,而且勇于拿起法律武器,同违法犯罪行为和分子作斗争,同损害国家利益、社会秩序和他人权利的行为作斗争,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渎职滥权、贪污腐败等行为作斗争。

(五)法治监督体系是反腐的必要环节

朱元璋重典治吏设立了中央的六科、地方的十三道监察御史、专门的监察机构——锦衣卫来监督百官,还调动民间力量来监督官吏,设立“申明亭”“登闻鼓”“民拿害民官”等社会监督方式,形成了高效严密的监察网络,起到了较好的反腐败的作用。监督之于反腐应是及于全过程、全方位的监督,要形成对权力约束的严密协调的法治监督体系。习近平同志指出:“要加强党内监督、人大监督、民主监督、行政监督、司法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努力形成科学有效的权力运行和监督体系,增强监督合力和实效。”[23]

区域经济与商业综合体发展之间的矛盾,包括商业综合体本身存在的问题,也包含区域经济发展中对商业综合体的盲目追求。区域经济的发展更加需要对商业综合体的建设给予客观认识和理性对待,从经济发展的目标和商业综合体开发两方面探索两者和谐共建的路径,只有让商业综合体的建设符合经济发展规律,才能让商业综合体的建设实现可持续,才能让区域经济的发展越来越好。

法治监督体系是指在党的统一领导下,由法治监督主体组成,按照监督法律制度,对权力是否符合法治要求进行全面、有效监督的体系,科学性和有效性是其突出特点。[24]根据法治监督主体的监督功能行使来划分,法治监督有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之分。内部监督包括党内监督、人大监督、行政监督、审计监督、司法监督等,外部监督包括民主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等。在反腐监督中,党内监督是针对党员干部最有效、最具威慑力的监督方式,党内法规制度是反腐利剑的力量来源,而党委的主体责任和纪委的监督责任的落实则是反腐的利剑。人大监督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最高层次的监督,其对“一府两院”和特殊个人实施监督,最能体现与人民的血肉联系,是以人民名义进行反腐监督的重要方式。行政监督是行政机关自身对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的法律监督,其实质是权力对权力的监督,是构建廉洁政府的关键。审计监督是专门的审计机关及其审计人员依法对财政收支与国有资产有关的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与有效性实施的经济监督,审计监督是直接有效的反腐利器。司法监督是司法机关进行的专门的法律监督,是以国家名义向不公正、不公开、不公平宣战的重器,是反腐的神盾。检察机关通过行使对职务犯罪的预防、侦查和起诉职能,对一切国家公职人员进行检察监督;审判机关通过审理职务犯罪案件来矫治公职人员的违法滥权,通过司法裁决和司法建议的形式对行政权进行事后监督救济行政相对人的权益。民主监督是民主党派与中国共产党在长期合作实践中形成的具有中国特色的一种监督形式,民主党派通过参政议政来监督执政党执政权的行使,有利于执政党的领导水平和执政能力的提高,有利于促进全面依法治国。社会监督是社会团体、自治组织以及公民个人对公权力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权力运行行为进行监督,是人民主权的生动反映。舆论监督借助新闻媒体形成舆论力量,对权力运行的不足进行披露和批评,以遏制腐败,影响公共决策和公共行为,是言论自由权的直接体现。

总而言之,法治监督的各种方式都指向一个中心目标——权力,即监督权力的行使,这既需要国家的统一部署和有力执行,也需要整个社会的积极参与。监督权力行使的重要目标是反腐,反腐除了依靠制约权力的法律机制,还需要按照法治的要求构建从消极反腐到积极反腐全程防控的制度机制,更关键的是把这些法制监督机制整合成动态协调的法治监督体系,确保权力始终关在制度的笼子中,以法律制度遏制人性的弱点,让腐败者不敢腐、不能腐、不愿腐。

对照组:男、女占比各为27:18;年龄段在50~83岁之间,经计算后中位年龄为(66.98±1.57)岁。

总之,在施工过程中,设计方、施工方、厂家及业主方应密切配合,时刻沟通,才能保证最终的施工质量,做出完美的作品。

[ ]

[1]姜明安.《论法治反腐》[J].《行政法研究》2016年第2期,第3页.

[2]汪习根.《治国重器:全面依法治国的法理释讲》[M].武汉:长江出版传媒、湖北人民出版社,2017年,第123页.

[3]周 龙.《朱元璋重典惩贪》[J].《律师世界》1995年第7期,第45页.

[4]矫海燕.《明太祖朱元璋传》[M].长春:吉林人民出版社,2006年,第203页.

[5]佟英富.《铁榜诫侯论》[J].辽宁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94年第3期,第106页.

[6]张海英.《明史》[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15年,第29页.

[7]赵 云.《论明代对皇权的制约》[J].牡丹江师范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9年第6期,第43页.

[8]王汉伟.《明代监察制度的特点及现代启示研究》[D].山东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1年,第11页.

[9]张廷玉.《明史·职官志》[M].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86年版,第7976页.

[10]南炳文,汤 纲.《明史》[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3866页.

[11]马金奎.《试论明代的乡村社会控制》[D].辽宁师范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1年,第16页.

[12]胡星桥,邓又天.《读例存疑卷点注》[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753页.

[13]秦双星.《鼓声与民意——以登闻鼓制度为例的解读》[J].《河北法学》2011年第11期,第164页.

[14]刘定福.《行政公开制度是防止官员腐败的必由之路》[J].《行政与法》2009年第10期,第46页.

[15]周文彰.《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进程中我国社会发展展望》[J].《理论视野》2015年第2期,第6页.

[16]姜明安.《法治是法治思维与法律手段的良性互动》[N].《北京日报》,2012年10月15日,第19版.

[17]孙国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法治研究》[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5年,第145页.

[18]何珊君.《科学立法的总要求与具体路径》[J].《江西社会科学》2015年第4期,第176页.

[19]汪习根,汪火良,武小川.《法治中国:民主法治精神举要》[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4年,第125页.

[20]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习近平关于全面依法治国论述摘编》[M].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15年,第60页.

[21]俞可平.《国家底线》[M].北京:中央编译出版社,2014年,第88页.

[22]伍景玉.《党员干部法治思维十二讲》[M].北京:时代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时代华文书局,2015年,第55页.

[23]习近平.《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J].《求是》2015年第1期,第6页.

[24]汪习根.《治国重器:全面依法治国的法理释讲》[M].武汉:长江出版传媒、湖北人民出版社,2017年,第116-117页.

 
汪火良
《湖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8年第02期文献

服务严谨可靠 7×14小时在线支持 支持宝特邀商家 不满意退款

本站非杂志社官网,上千家国家级期刊、省级期刊、北大核心、南大核心、专业的职称论文发表网站。
职称论文发表、杂志论文发表、期刊征稿、期刊投稿,论文发表指导正规机构。是您首选最可靠,最快速的期刊论文发表网站。
免责声明:本网站部分资源、信息来源于网络,完全免费共享,仅供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和著作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有不愿意被转载的情况,请通知我们删除已转载的信息 粤ICP备202304699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