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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登记为事业单位”之法律冲突及其解决路径*——以《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第7条为视角

更新时间:2009-03-28

为了促进我国民办教育的健康发展,有关立法机关陆续制定并颁布了民办教育方面的法律法规。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16年11月7日通过了《民办教育促进法》修正案,国务院于同年12月29日通过了《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教育部等部门于2016年12月30日联合印发了《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及《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这一系列民办教育法律法规的颁布,对于深化教育领域综合改革、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然而,《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有关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登记的规定,却与其他法律法规之间存在着法律冲突现象,需要及时解决,方能避免日后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登记的不必要麻烦,避免民办学校发展的某种混乱状况。

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登记为民办非企业单位或事业单位的权利与义务分析

《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共六章,18条。六章标题分别为:总则、设立审批、分类登记、事项变更和注销登记、现有民办学校分类登记、附则。其中第三章“分类登记”是该实施细则的核心内容。《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第7条规定:“正式批准设立的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符合《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有关规定的到民政部门登记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符合《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有关规定的到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登记为事业单位。”按照该条规定,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可登记为民办非企业单位或事业单位。值得思考的是,《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为什么做出这一规定?换句话说,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登记为民办非企业单位或事业单位,分别享有什么权利,需要履行什么义务?登记为民办非企业单位或事业单位,对于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发展会产生什么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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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登记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权利与义务

按照《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第7条前半句的规定,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可登记为民办非企业单位。那么,什么是民办非企业单位?非营利性民办学校要具备什么条件才能登记为民办非企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享有哪些权利、需要履行哪些义务?

(1)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含义

根据国务院《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2条的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概念包括三个方面的属性,即举办主体、举办资产和活动性质。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举办主体是非国家机关的社会力量和公民个人,举办资产是非国有资产,活动的非营利性。[1](P.3)

按照《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第7条的后半句规定,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符合《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有关规定的,可登记为事业单位。这一规定与我国有关事业单位的相关规定存在着不一致、不衔接之处,从而使法律条文规定的权利之间存在冲突。

果然,她一听就不同意。她说:“我也没逼你,也没跟你说过我要抱外孙什么的。妈从来不担心我女儿嫁不出去。你怎么会给人家当后妈?你听过当后妈有当得好的吗?我女儿得有多差才去当后妈啊!你想想,肩膀上的补丁补得再好,用起力来也会扯开!你后妈当得再好,万一哪天对他女儿不好,人家就会说你这个后妈!你说他老实,那还离婚?到底为什么离的婚,你真知道吗?我们老了,不能跟你一辈子,你以后肯定要受委屈。妈把这话放在这儿!我们经历得多,你要听妈的,不要开始,不要继续。你要跟他继续,我们就断绝母女关系。你不要回家了……”

民办非企业单位需要履行诸多义务:第一,不得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第二,遵守法律法规和政策;第三,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第四,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第五,不得设立分支机构;第五,要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第六,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如执行财务管理制度、报送上一年度工作报告、接受年度检查等;第七,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第八,资产来源必须合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在这些义务中,最核心的义务就是不得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

按照上述《暂行条例》第8条的规定,非营利性民办学校要申请登记为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第一,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同意;第二,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有规范的名称,有必要的组织机构,如董事会或理事会、校长、党组织、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会等;第三,有合格的教师;第四,有必要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第五,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及设施设备等。

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事业单位享有人身权、财产权、知识产权等权利,其中最主要的权利为国有资产经营权和从事社会服务活动权。第一,国有资产经营权。事业单位对国家授权经营管理的国有资产享有经营权,即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第二,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社会服务活动的权利。

(3)事业单位的权利

(4)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义务

(2)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登记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条件

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6条的规定,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申请登记为事业单位法人,应当具备如下条件:第一,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第二,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第三,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有自己的名称,有组织机构,有符合标准的教学场所;第四,有合格的教师;第五,有必要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第六,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登记为事业单位的权利与义务

按照《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第7条后半句的规定,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可登记为事业单位。从实践来看,浙江省温州、宁波等地的部分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已登记为事业单位法人。2017年1月4日,宁波上海世界外国语学校成为宁波市第一家登记为事业单位法人的非营利性民办学校。2017年1月8日,温州大学附属第一实验小学获得民办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是温州市首家民办非企业单位转登记为民办事业单位。2017年1月17日,台州市临海市实验幼儿园领到了民办学校《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式登记为事业单位法人。那么,什么是事业单位?非营利性民办学校要具备什么条件才能登记为事业单位?事业单位享有哪些权利、需要履行哪些义务?

(1)事业单位的含义

按照国务院《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2条的规定,事业单位是指国家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公益事业捐赠法》中所规定的“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的性质为事业单位,因此其举办主体也是国家机关或其他组织,资金来源为国有资产。

2.5 两组不良反应发生情况比较 治疗过程中治疗组出现恶心1例,头晕2例,呕吐2例,心悸1例,便秘1例,不良反应总发生率为10.00%。对照组出现恶心2例,头晕1例,呕吐1例,心悸1例,不良反应总发生率为7.14%,两组不良反应总发生率比较,差异无统计学意义(χ2=0.091,P=0.763)。

事业单位与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主要区别是:第一,举办主体不同。民办非企业单位举办主体是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事业单位的举办主体是国家机关和特定的社会组织。第二,资金渠道不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资金来源是非国有资产,事业单位的资金来源是国有资产。[4](P.11)第三,权利不同。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得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本身不得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但可以依法举办营利性经营组织,只是该营利性经营组织必须实行独立核算。营利性经营组织是指从事商品生产、流通、经营和服务性经营活动,以营利为目的的独立核算单位,一般为企业、公司等经济组织。从上述三点区别来看,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如果登记为民办非企业单位,则举办主体不能是国家机关和特定的社会组织,资金来源为非国有资产,不得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也不能举办营利性经营组织。而如果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登记为事业单位的话,则举办主体为国家机关和特定的社会组织,资金来源是国有资产,可以举办营利性经营组织。

(2)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登记为事业单位的条件

何谓“不得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第一,非营利组织的资产及其所得,任何成员不得私分,不得分红;第二,非营利组织注销后,剩余财产应移交同类非营利组织,用于社会公益事业的发展。[3](P.19)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第19条第二款的规定,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举办者不得取得办学收益,学校的办学结余全部用于办学。《民办教育促进法》第59条第二款规定,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注销后的剩余财产继续用于其他非营利性学校办学。由此可见,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具备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特征,应该登记为民办非企业单位。

民办非企业单位具有行政相对人、准行政主体和民事主体三种法律地位和身份。作为相对人,民办非企业单位享有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包括参与权、知情权、收益权、监督权、司法救济权、受偿请求权等。作为准行政主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可以作为准公共管理主体,但一般须经法律、法规授权或行政机关委托。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民事主体地位,具有法人、合伙和个体三种地位。[2]民办非企业单位享有财产权、名称权、名誉权、知识产权、诉权等权利。同时,民办非企业单位还享有一项重要权利,即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

(3)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权利

(4)事业单位的义务

离开服装厂,她在D城的大街上茫然徘徊,那个夜晚她想到了报复,想建立自己的工作室。人一愤怒志气就出来了,她忘记了自己的薄弱,对于服装厂,她的报复显得不堪一击,在D城她不过就是匆匆掠过的一只鸟儿。

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事业单位应该履行的义务包括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不得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对国有资产应尽的义务、接受监督管理的义务等。其中最主要的义务是对国有资产应尽的义务。事业单位对国有资产应尽的义务包括妥善保管、合理使用、保值增值和依法处分。如该条例第15条规定,事业单位取得的合法收入必须用于符合其宗旨和业务范围的活动。事业单位接受的捐赠和资助必须符合事业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并合法使用。

、“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登记为事业单位的法律冲突

1.《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第7条存在的法律冲突

民办非企业单位能够提供政府或企业不能或不愿提供的服务,在社会发展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第一,扩大公共服务供给和改善公共服务绩效。第二,吸纳社会就业和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第三,推动事业单位改革和政府职能转变。第四,促进社会资本培育和公民社会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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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弄清楚这一法律冲突,需要从民办学校和事业单位的概念及特征入手。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民办学校是指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学校。民办学校具有如下特征:第一,从举办主体来看,举办者是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第二,从办学资金来看,其来源是非国家财政性经费。第三,从教育对象来看,是面向社会举办的学校,不得实施军事、警察、政治等特殊性质教育。第四,非营利性民办学校还有其自身的特性,即举办者不得取得办学收益,办学结余全部用于办学。依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事业单位是指国家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事业单位具有如下特征:第一,从举办主体来看,举办者是国家机关或者其他组织。“其他组织”是指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由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核定,经国务院批准免于登记的团体以及国有企业。第二,从资金来看,其来源是国有资产。国有资产是指国有资产占用单位所持有的,属于国家所有的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是国家依法取得和认定的或者由于资金投入及其收益、拨入经费、接受馈赠等形成的各种形态的资产。也就是说,事业单位的资金主要由政府供给。第三,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社会服务活动。

步骤6 一次迭代完成,判断是否达到最大迭代次数gmax,若达到则输出最优解,即得到最优调度作业顺序,否则返回步骤2。

从民办学校和事业单位的概念及特征来看,民办学校和事业单位存在着明显的区别,主要体现在经费来源和举办主体上。民办学校(包括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经费来源是非国有资产,而事业单位的经费来源是国有资产。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国有资产举办各级各类民办学校。利用非国有资产是民办学校区别于事业单位的一个基本特征。民办学校是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事业单位是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民办学校的举办主体是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和个人,事业单位的举办主体是国家机关和特定的社会组织。由此可见,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不是事业单位,不能登记为事业单位。《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第7条与《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2条存在着明显的法律冲突。

2.该法律冲突对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发展的不利影响

这一法律冲突对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发展将产生不利影响,易导致民办学校发展的混乱状况。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可以登记为事业单位,意味着民办学校也可以利用国有资产举办,其举办主体可以是国家机关或特定的社会组织。这显然与《民办教育促进法》的立法宗旨相悖,也不利于民办教育的健康发展。浙江、福建、湖南、广东等地已经出台了相关文件,规定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可登记为事业单位。例如,浙江省宁波市编制办等四部门于2016年8月29日联合发布了《宁波市非营利性全日制民办学校开展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办法》,该暂行办法第2条、第6条都规定了,登记为事业单位的非营利性全日制民办学校的前提条件之一就是利用国有资产举办。这显然与《民办教育促进法》第2条所规定的民办学校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相悖,也与《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2条所规定的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相悖。这一法律冲突将导致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无所适从,如果登记为事业单位,不符合事业单位的相关规定;如果不登记为事业单位,将丧失诸多权益。

本研究对照组患者行急诊内科的常规护理。观察组在对照组常规护理的基础上行急诊救治模式的护理干预,结果表明,观察组患者至急救室后静脉通道开放时间、急救室停留时间显著较短,且入院10分钟后FPSR评分明显较低,P<0.05,差异有统计学意义,说明观察组患者采用急诊救治模式护理进行干预治疗后,提高了急诊救治的效果,缓解了患者的疼痛。两组患者干预前后SAS、SDS评分均明显降低,且观察组患者干预后的SAS、SDS评分较对照组明显要低,观察组家属的满意度比对照组明显要高,P<0.05,差异有统计学意义,说明急诊救治模式的护理干预对心绞痛患者的负面情绪起到了良好的调节作用,提高了患者家属对护理的满意度。

、“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登记为事业单位法律冲突的解决路径

从“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登记为事业单位”的法律冲突来看,该法律冲突属于纵向立法冲突。纵向立法冲突是指在不同效力等级的法律文件之间,效力等级低的法律文件与效力等级高的法律文件之间的冲突。[5](P.3)《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的立法机关为教育部等五部门,其性质为部门规章。《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立法机关为国务院,其性质为行政法规。按照《立法法》第88条第二款的规定,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规章。因此,《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效力高于《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

那么,如何处理“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登记为事业单位”的法律冲突呢?一般而言,法律冲突的解决途径包括预防冲突、排除冲突和裁决冲突。冲突已经发生,因此其主要解决途径为裁决冲突。裁决法律冲突主要有法规审查、改变与撤销、法规清理三种制度。就这一冲突而言,主要适用改变与撤销制度。按照《立法法》第97条第三款的规定,国务院有权改变或者撤销不适当的部门规章。就“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登记为事业单位”的法律冲突而言,国务院有权改变或撤销《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第7条后半句的规定。具体而言,国务院可以撤销第7条后半句的规定,但保留第7条前半句的规定,即“正式批准设立的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符合《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有关规定的到民政部门登记为民办非企业单位”。

[参考文献]

[1]景朝阳.民办非企业单位导论[M].北京:中国社会出版社,2011.

[2]任进.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若干法律问题[J].天津行政学院学报,2003(2).

[3]国务院法制办政法司,民政部民间组织管理局.《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释义[M].北京:中国社会出版社,1999.

[4]李建,岳云龙.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释义[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1999.

[5]刘莘.国内法律冲突及立法对策[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

 
余中根
《江苏第二师范学院学报》2018年第01期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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