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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法治方式建立推动京津冀协同发展的长效机制

更新时间:2009-03-28

习总书记将京津冀协同发展同“一带一路”建设、长江经济带发展,共同确定为国家发展三大战略,将建设北京市副中心和雄安新区定调为“千年大计”“国家大事”;推动京津冀协同发展还被写进了党的十九大报告。所以,在时间维度、空间维度、政治维度上,京津冀协同发展的重要性都达到了前所未有的程度。党的十九大报告还明确要求,“必须坚持厉行法治,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 习近平:《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 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胜利——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人民出版社,2017年版,第38页。,这是对我国法治建设及其方向和内容的再一次明确强调。有效推进京津冀协同发展,就需要按照依法治国的要求建立起协同发展的长效机制。

一、“千年大计”亟需法治机制持久保障

京津冀协同发展任务的艰巨性需要法治的强制力来推动。京津冀地区幅员21.8万平方公里,在占全国2.3%的土地上聚集了全国8.1%的人口,有两个超大城市及一批城市群屹立其间。本区域内拱首都,东环渤海,北承草原屏障,南启经济腹地,西接资源宝库,地理位置异常重要。如此得天独厚的地区本应在全国经济社会发展中起到龙头作用,但三地2016年经济总量的总和却不敌广东、江苏单省之量。不仅经济总量不尽如人意,其内部“发展不协调、不平衡的矛盾最为突出、最为复杂,关注度最高,解决难度最大”《京津冀协同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人就京津冀协同发展有关问题答记者问》,新华网,2015-08-23,http://news.xinhuanet.com/politics/2015-08/23/c_1116342156.htm。的状况,也成为三地发展的瓶颈。目前,我国社会主义进入了新时代,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成为社会主要矛盾,而京津冀之间发展的不平衡、不充分问题正是这种矛盾的典型体现,于是,破解这一难题也成为全国性的示范工程。由此可见这一工程的异常艰巨性。唯其艰巨,国家强制力才必不可少,而这正是法治的优势所在。

京津冀协同发展过程的长期性需要法治的稳定来维系。京津冀发展的不协调、不平衡状况并非一天两天形成的。1961年北京的行政区划面积基本固定后,人口的发展速度开始并不快,当年为721万,1973年才突破800万。但改革开放后人口发展速度明显加快,1980年突破900万,1986年突破1000万,尤其是2002年之后大幅提速,2005年达1538万,2010年达到1962万,其间2008—2010年每年几乎增加近100万人口。2015年达到顶峰,为2170万。 沈宝昌:《眼睛向着实际》(下),同心出版社,1996年版,第78页。至此,资源、环境、交通等问题愈加突出。病来如山倒,病去如抽丝,让“大城市病”马上退去,并不现实。尤其是京津冀间长期形成的犬牙交错的不平衡、河北省的产业结构畸形、生态环境被破坏等问题不可能在短时间内解决。所以,习总书记对雄安新区的建设提出要求:“一定要保持历史耐心,有‘功成不必在我’的精神境界”,要“稳扎稳打,一茬接着一茬干”《习近平治国理政关键词:钉钉子精神》,中国网,2017-05-31,http://www.china.com.cn/opinion/theory/2017-05/31/content_40928668.htm。。这种精神境界和历史耐心的养成,除了需要加强内心修养外,体制机制的保障及内生动力的唤醒也必不可少。法治所具有的稳定性优势正适应京津冀协同发展机制构建的需要。

京津冀协同发展中的矛盾复杂性需要法治的方式来化解。京津冀协同发展的核心是解决北京“大城市病”、疏解非首都功能,同时,又要在京津冀地区贯彻新发展理念,使之成为全国经济发展的新引擎,并起到示范和引领作用。这就必定会碰触到如下问题:第一,北京过度的人口和产业要走得了,河北还要接得住;第二,河北省必须降低环境污染指数,关停一大批重污染企业,短期内会影响就业和人民生活;第三,大规模的拆迁涉及群众的切身利益,极易产生矛盾纠纷;第四,最难克服的是“一亩三分地”思维,即三地会从自身利益出发争取利益最大化,容易导致矛盾的产生。所以,表面上的人口与资源之间的矛盾背后,潜伏着的是纷繁复杂的经济矛盾、社会矛盾,甚至是制度和体制矛盾。这些矛盾的存在,都需要法治的方式来化解。

由此,战场当在一临近洛阳“马市”的“石桥”,即建春门石桥,而非河桥。北魏郦道元《水经注》对“建春门石桥”和“河桥”均有记载:

整体性原则。又可称为大局原则,有两个层面的含义:一是要将京津冀看作一个整体,破除“一亩三分地”思维;二是要放眼全国,将本区域的发展同其他区域及同类国家战略层面的区域发展统筹起来把握。坚持整体性原则就能提高全区域、全国一盘棋的大局观,避免在发展中出现新的不平衡,违背新的发展理念。党的十九大要求“着力增强改革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强调实施区域协调发展战略,京津冀协同发展长效机制建设应该符合这些要求。

合宪原则。习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要求“加强宪法实施和监督,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维护宪法权威” 习近平:《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 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胜利——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第38页。。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任何个人、组织和党派不可逾越的红线,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上升为国家战略的京津冀协同发展,势必与宪法相关联,比如该战略本身的合宪性、该战略实施中相关政策的制定、法律的出台和实施、各种行政行为的强力推进等。按全面依法治国的要求,这些行为都必须于宪法有据,符合宪法规定。不过,宪法虽刚性强大,也要与时俱进,要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而适时进行修改。当宪法未修改时,改革措施不得与宪法相抵触;而当改革措施势在必行时,则有必要修改宪法。这就要求把改革的合宪性与依法修宪结合起来。

二、建立京津冀协同发展法治机制应坚持的原则

为患者提供显微手术的时候,应该要对患者的脑组织进行保护,使用电凝的功率要尽量小,防止患者的周围神经组织被灼伤。并且对瘤体切割的时候,要进行止血操作,使用冲水的方式来进行降温,降低脑组织附近受到的影响,避免对患者的生活带来影响。

平等自愿原则。北京市的人口之所以会在本世纪迅速聚集,主要是其虹吸力超级强大。作为首都,它拥有各种先天的及后天所赋的各种优势资源:广阔的发展机会、优越的发展平台、良好的公共服务条件,为当代人及后代人都能提供远比其他地方优厚得多的发展空间和生活条件。这形成了实际上的京津冀之间政治、经济、社会等方面的断崖式的不平等。政策鼓励下自发聚集起来的人口要疏解,当然不能强制驱散,还是要靠政策让他们自愿离开。习总书记曾讲:“如果能培育若干集聚人口能力较强的城市,就能完善城市群结构,从京津双城记发展到多城记,有效吸引过于密集的中心城区人口自愿向外转移。”《实施“一带一路”建设、京津冀协同发展、长江经济带发展三大战略》,中国共产党新闻网,2017-07-03,http://theory.people.com.cn/n1/2017/0703/c412914-29377905.html。而要实现自愿转移,关键在于消除差别待遇和不平等地位,以增强人口疏解的内生动力,这是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也是社会主义的本质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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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目的原则。京津冀之间存在的问题主要是发展不协调、不平衡的问题,表现为京津两极过于“肥胖”,河北过于“瘦弱”,区域资源和环境压力过大。“紧紧围绕有序疏解北京非首都功能、推动京津冀协同发展的战略要求”《京津冀协同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人就京津冀协同发展有关问题答记者问》,新华网,2015-08-23,http://news.xinhuanet.com/politics/2015-08/23/c_1116342156.htm。而制定的《京津冀协同发展规划纲要》,核心目标是疏解北京的非首都功能,同时促进三地协同发展。由此,京津冀协同发展长效机制的构建,就要符合《规划》的目的,将两极的产业及人口有序地疏解出去。同时,还要按照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和共享的新发展理念,走出一条区域协调发展的新路径,使人民对美好生活的需要得到平衡和充分实现,而不是以往的“摊大饼”般粗放式发展。

在瞬态短路工况,阻尼系统的负荷能力按考虑,对应额定容量相间不对称突然短路的最高温升和温度值分别为72.2 K和125.2 ℃;单相对地不对称突然短路的最高温升和温度值分别为65.7 K和118.7 ℃。

推进京津冀协同发展的手段需要法治方式来规范。两种推进京津冀协同发展的手段必不可少:行政手段和市场手段。行政手段最大的特点是其权威性、强制性和计划性,这是政府推动工作必不可少的职权需要。但不受约束的公权力往往会遭到滥用,因此就必须对公权力的行使给予必要约束和限制。而法治的核心要义就是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把政府建设成为“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的法治政府”《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人民网,2014-10-29,http://politics.people.com.cn/n/2014/1029/c1001-25926893.html。。市场的最大特点是其资源配置作用强大,提高效率的作用明显,习总书记就此要求“推动各种要素按照市场规律在区域内自由流动和优化配置”《“平语”近人——习近平解题京津冀协同发展》,新华 网 ,2017-02-24,http://news.xinhuanet.com/politics/2017-02/24/c_1120521126.htm。。而市场经济本质上是法治经济,要发挥市场的作用就离不开法治的保障与规范。所以,不论是以行政手段还是以市场手段推动京津冀协同发展,都必须依靠法治的方式来规范。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了全面依法治国要遵循的基本原则: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坚持从实际出发。这些是依法治国建设中国家各项工作都必须坚守的基本原则。除以上原则外,京津冀协同发展还应坚持以下法治建设原则。

三、完善京津冀协同发展法治机制的着力点

第一,完善相关立法,为京津冀协同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法律支撑。在目前背景下,京津冀协同发展战略的实施与运作还缺少一些重要法律制度的支撑。首先是首都法。京津冀协同发展的核心任务是疏解北京非首都功能和过多人口,但北京的非首都功能都有哪些?首都的地理边界如何界定?首都的地域、人口规模应该多大?首都的变动如何进行?这些都需要相关法律进行规范。所以,我国急需制定一部首都法,对首都的职能、地理范围、人口规模、首都变动等予以界定,于法有据方能进退有度,京津冀协同发展才能有效推进。其次是改革法。改革开放是党的基本路线中的基本点之一,是我国的基本国策,这从宏观角度看是于法有据的。但从法治角度看,改革又是对现有制度包括法律制度的突破,这就使原有立法与改革措施在具体事项上产生了或然性矛盾,即具体改革措施的法律依据不够完善或不够充分。十八届四中全会认识到了这个问题,指出“实现立法和改革决策相衔接,做到重大改革于法有据、立法主动适应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公报(全文)》,搜狐网,2014-10-23,http://news.sohu.com/20141023/n4054066 66.shtml。。京津冀协同发展作为国家性战略,当然也必须于法有据,否则它就会面临合法性问题。但当前我国还没有专门对“改革”事项立法,不能不说是一个重大欠缺。第三是国家战略实施促进法。改革开放后,我们党先后提出过几个重大的发展战略,如科教兴国战略、可持续发展战略、人才强国战略、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十九大又提出乡村振兴战略、区域协调发展战略、军民融合发展战略。这些重大战略的提出,无一不巨大地影响着国家的发展进程。但是我们还没有一部国家战略实施促进法,也就是党的重大战略上升为国家意志的途径还没有完全建立,而且这些国家战略实施的方式方法也缺少具体规范,这是不符合全面依法治国的要求的。京津冀协同发展战略同其他国家战略一样,需要法律给予支撑和规范。第四是国家区域协同发展法。党的十九大提出了区域协调发展战略,涉及到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贫困地区,包括西部大开发、东北老工业基地振兴、中部崛起、长江经济带等区域的协同发展,提出要建立更加有效的区域协调发展机制。这一机制的建立离不开法治建设的支撑。世界上不乏对本国区域协调发展作出法律规定的例子,如巴西宪法规定了同一州内的三种合作模式:大都市区、城市群和小型区域;委内瑞拉宪法则规定了“大中心区”;哥伦比亚宪法规定同属一个都会区的两个市可以成立行政实体,大都会区发展到一定规模时也可以转变为行政区;厄瓜多尔宪法也规定多个省可以成立自治大区,多个市可以成立大都市区。可以说,制定区域协同发展法不仅是我国法治建设的需要,而且也有国际先例可循。

第二,强化落实环节,建立高效的行政、司法协同机制。京津冀协同发展不可能仅停留在立法层面,最终必定要落实到“协同”实施的过程中,这就要求我们一定要建立高效的行政、司法等协同实施机制。不管是行政的实施还是司法的实施,最为关键的是要建立良好的领导机制、监督督促机制,这是推动京津冀协同发展的前提和保障。京津冀协同发展相关设想从20世纪80年代就经历了提出、筹划、推动,但因为领导机制不健全,基本停留在了设想阶段。本次战略构想提出后,因为有了统一协调的领导机构,从而取得了实质性进展,而且势头劲猛。不过,这并不是说当前京津冀协同发展的领导机制建设就不存在需要完善和改进的地方。党的十九大确定了加强中央集中统一领导的方针,“党政军民学,东西南北中,党是领导一切的”,要“提高党把方向、谋大局、定政策、促改革的能力和定力,确保党始终总揽全局、协调各方”。 习近平:《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 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胜利——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第20页。这样就给在京津冀协同发展中加强党的领导提出了新的课题:京津冀协同发展领导小组目前设在国务院,表明了这个小组的行政性质,那如何发挥党对京津冀协同发展的领导作用,就是亟需解决的问题。不但如此,京津冀协同发展中还会涉及党、人大、政协、政府、司法机关之间的横向关系协调及各自内部的纵向关系协调问题。这些机构的协调运作仅靠国务院来领导是不行的,成立一个超越行政而涵盖人大、行政、司法等领域的统一协同领导机构就显得十分必要了。这个协同领导机构既要承担领导三地协同发展的职能,同时也要肩负对各项工作执行效果的监督、督促、考核职责,这样,“一亩三分地”意识才能大大减少,各地按照既定规划向着同一个方向使劲的合力作用也才容易形成。

第三,建立统一规范的市场体系,创造良好的市场法治环境。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是我们的既定方针,让人才、资本、资源、信息等在京津冀间自由流动是有效推动京津冀协同发展的必要条件,如此才能为其注入内生动力,吸引北京人口自动转移,也才能促进京津冀按各自定位协同发展。当前京津冀区域市场机制建设中的最主要障碍是市场主体地位的不平等及某些市场标准不一致,这不但导致北京人享有特殊待遇而不愿离开北京,而且还使大量外地人口拥进京城。为解决这些问题,最根本的是建立平等的京津冀市场主体关系,提高河北省的市场吸引力,促进各种资源流的正常双向流动。具体而言,就是打造具有较强吸引力的河北事业发展平台、提高入冀人才待遇和河北省公共服务水准。其次,建立基于京津冀之间不同功能区的市场生态补偿机制和利益分享机制。在京津冀协同发展中,三地各自承担着不同的发展功能,其各自功能区的市场盈利性质、盈利能力和盈利空间差别很大,为保证非盈利性及盈利能力差的地区的事业发展、人员平衡,生态补偿和利益共享机制的建立非常必要。第三,建立三地一致的市场标准体系。市场标准一致化是消除壁垒、理顺三地经济关系、促进协同发展的基本前提。这里所讲的市场标准既包括产品生产标准,也包括服务质量标准、管理评价标准,以及行政、司法执行标准等。高低不同、参差不一的各种地方标准是京津冀协同发展的严重障碍,统一“度量衡”势在必行。可喜的是,各地已经意识到了这一问题,并在积极采取措施加以解决。

京津冀协同发展长效机制的建立,要以十九大精神为指引,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充分发挥法治建设的支撑和保障作用,以法治方式切实推动京津冀协同发展战略的实施和落实。

 
杨士泰,刘娜,何美然
《廊坊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8年第01期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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