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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治文化认同对居民行为规范的影响

更新时间:2009-03-28

文化共性促进人们之间的合作和凝聚力,而文化的差异却加剧分裂和冲突[1](P93-96)。对法治文化的认同,即是一种文化共性,可以促进人们对法治所追求的正义、自由、秩序等价值的认可,达成全社会“法治天下”的共识,形成社会合力,进而对人们的自觉意识、主观行为产生积极影响。

法治文化认同影响居民行为规范的理论分析

(一)理论基础

居民行为规范,即居民自觉遵守并维护秩序,包含两层含义:一是居民主观意识的克己自律;二是居民行为的恪守规矩。居民行为是居民主观认识的客观呈现,其克己自律、恪守规矩应源于其规则意识、秩序意识。法治文化认同,是指人们对法治文化中的法治精神、法律语言、法治思维、法治方式、法治价值、法治传统、法治风尚等从主观上认可并信任。居民行为规范反映出的诸如规则意识、秩序意识等,均为法治思维方式,因此,法治文化认同与居民行为规范是存在内在关联性的。首先,法治文化认同与居民行为规范的价值目标一致。伴随社会的有序发展,在向第三次产业革命过渡的经济环境中,在社交媒体网络里长大的一代人,强调透明、合作、平等,这是具有重大历史意义的代际转变[2](P77-82)。这一代际转变中强调的价值理念是居民行为规范的人文环境需求,同时与法的程序、效率、公平等价值追求一致,形成法治文化认同与居民行为规范主观上的一致性。其次,法治文化认同与居民行为规范的表现形式一致。法治文化认同,使居民对法治有共同的语言、共同的准则、共同的认识,居民主动接受法定边界的约束,认可法治方式是解决问题的有效路径,无论是邻里纠纷还是社会矛盾,居民都积极运用法律确定权属、解决纷争、维护合法权益。居民行为规范,亦是呈现出行为遵守法律约束和公序良俗,以理性方式分析问题、解决问题,与法治文化认同在客观上具有一致性。从理论基础分析,法治文化认同与居民行为规范在主、客观上均具有连接性,二者之间具备同频共振的有效互动关系。

(二)实证分析

由于历史传统、政治制度、地理环境、国民素质等方面的差异,文化在不同区域范畴内具有异质性;而随着人口迁徙、国际交流,文化也会通过转移传递达成文化共识,并且在文化融合中人们在行为判断标准上呈现共性。综观历史,欧洲文化源于古希腊的数学文化、古罗马的法律文化、基督教的宗教文化以及日耳曼民族的战士文化的集合,基于政权易于更迭的政治环境,欧洲君主通依附贵族常年征战,因此,西方法治文化中对“有限政府”“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具有自然的理念承袭,并体现于宏观上的治国理念和微观上的言行规范。此外,文学艺术浸润作用产生的法治文化认同,对人们行为规范也在一定程度上产生循序渐进的熏陶作用,从2300多年前古希腊的著名悲剧《安提戈涅》,到欧洲文学巨匠莎士比亚的戏剧作品,直至20世纪70年代在美国兴起的“法律与文学”运动,均不乏法治精神的灌输,并对人们行为产生塑造力量。我国部分省市通过建设法治建筑景观、创新法治宣传形式、创作法治文艺作品等方式,潜移默化地塑成居民法治意识,对规范居民行为产生切实成效[3](P21-29)。从实证经验分析,无论以历史角度纵向观察,还是以现实角度横向比较,法治文化认同对居民行为规范具有积极引导作用。

法治文化认同影响居民行为规范的基本脉络

(一) 法治认知形成居民行为约束

法治认知,即人们确认法律具有保护合法权利、惩戒违法犯罪的功能,初步掌握与个人紧密相关的法定权利、义务界限。在法治认知的基础上,居民积极认可法律作用,解决问题时对法治方式有一定的选择意愿;同时,居民通过对法律规定内容的基础性掌握,明确个人行为的行止边界,“行于所行,止于所止”,从而在行为上遵行法律约束。

(二) 法治思维引导居民行为习惯

法治思维,是对法治认知的进一步提升,即在认可法律作用、了解行为界限的基础上,运用法治的理性逻辑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思维方式。法治思维的具体表现形式包括秩序思维、规则思维、权利义务思维、法律主治思维等。法治思维的习惯,会使人们主动选择遵守规则,在行为方式上避免突破法律和社会秩序的框架,形成行为规范的自觉意识。如对公共资源的分配,法治思维讲求程序透明、结果公正,既不能因为人情关系导致规则变通,也不能因为地位不同导致差别待遇,此类法治思维方式将引导居民在行为习惯上遵循规则要求。

法治是确定的、公认的理想,具有稳定性、系统性特征,不随个人意志变化而变化。法治文化认同,除了主观层面的自我认知,还需要客观环境的持续滋养,否则,无序环境会产生“破窗效应”的纵容性示范。例如,突破法律、逾越秩序的失范行为,可以获得便捷利益,而无需承担不利法律后果或负面社会评价,就会使居民行为仿照行为失范者,即产生“破窗效应”的纵容性示范。再如,行政主体不按法律程序行政,或者人情关系可以逾越法定程序,就会产生“人情替代制度”的行为方式,这与法治“程序理念”背离,并且会纵容性示范居民行为寻求“潜规则”。

(三) 法治信仰优化居民行为环境

培育法治文化认同,不是单一条线的部门职责,而是多元主体的合力成果;不是硬性指标可以完全考评,而应侧重主观意识衡量。然而,对法治文化认同的理解存在相对狭隘化、实体化的理念偏差。例如,“普法”宣传是培育法治文化认同的基础性工作,因为形式宣传对宣传对象可以形成视觉冲击,形成感性上的认识,通过法治认知形成居民行为约束的初级阶段,也是必经阶段。需要明确的是,宣传形式不是培育法治文化认同的全部内容,法治文化认同除了感性认识以外,还包括法治精神、法治思维、法治队伍等综合元素,这就意味着多元主体共同推动,否则就形成对法治文化认同理解的相对狭隘化。再如,对法治文化认同的考量,重点应当是居民主观意识是否信任法律是解决问题的有效路径,居民行为是否自觉遵行法律界限。如果对法治文化认同仅侧重硬性指标,发放宣传折页数量、法治建筑建成数量等易于量化的数字标准,则是对法治文化理解的相对实体化。法治文化认同的相对狭隘化理念,对居民行为规范不能形成多元主体的共同影响合力;而相对实体化理念,对居民行为规范更注重量化培育,不能侧重主观意识上的引导。

法治文化认同影响居民行为规范的主要障碍

(一)法治文化认同的理念存在偏差

法治信仰的培育养成,不是朝夕之功,不能一蹴而就,其是在法治认知、法治思维的基础上,经过意识层面的长期浸润所形成的崇尚法治、捍卫法治的文化形态。在中华法律传统中,虽有“德主刑辅”“无讼即德”等人治思维方式,但也有“奉法者强则国强”等法治传统精华,综观历史,法律的相对完善对于社会的有序发展发挥了稳定器的作用。当代居民的法治信仰,不仅应具有对中华法律传统精华的充分自信,还应树立起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崇尚、遵守与捍卫意识。培育社会法治信仰,形成法治风尚,对居民行为具有场效应。场效应,即社会整体环境氛围,对个体反向选择造成压力,从而规定个体行为方式。比如,在大家均有序排队的状态下,无序插队与整体环境氛围相反,插队个体将面对集体谴责的压力,因此,在有序环境下个体行为受到场效应影响,选择规范行为的几率提升。

(二)法治文化认同的培育不重实效

行政主体依法办事与居民行为规范,虽然二者涉及主体具有相对性,但更具互动性。行政主体行为是否坚持公平原则、是否严守法定程序、是否捍卫法律尊严,对居民行为会直接产生引导示范作用。并且,相较于受到司法程序的影响而言,个人所受到的来自行政程序的影响要更为直接也更为频繁[4](P92)。因此,在依法治国作为基本方略的背景下,依法行政是自上而下推动“法治中国”建设的关键一环。行政主体依法办事法治政府的具体化,居民行为规范是法治社会的具体化,法治政府与法治社会之间以法治文化认同作为连接点,更易形成二者之间在统一遵循法治理念下的相辅相成关系。在行政主体依法办事的正面影响下,培育起居民选择以法治方式作为行为方式的主动意愿。此外,对于行政主体的引导示范效果评价,建议避免采用单纯追求数量化、表面化的评价标准,可以引入多元主体对行政主体依法办事进行第三方独立评估,评估重点是被评估区域“居民愿意选择法律途径解决问题的意愿以及行政主体依法办事的情况”。

居民行为规范实际上是居民能够实现自我约束,而自我约束的内在驱动源于其权责意识,即居民认识到其行为超越权利边界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对于居民权责意识的培育,可以通过正面引导、负面反思双重路径共同作用。针对法律基础薄弱且需要法律途径解决问题的困难居民,通过法律援助等对其提供帮助;针对医患纠纷、物业纠纷等易产生群体维权的情形,引导居民通过人民调解等方式理性解决;同时,推动公证等方式的运用,发挥法治的预防功能。上述方式是保障居民权益的有效路径,一方面,能够使居民更加信服法治的公平、秩序等价值,培育起居民运用法律方式保障自身权益的权利意识;另一方面,居民在法律救济过程中,也能了解突破法律界限需要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从而自愿接受制度规则的约束,以居民权责意识主导居民行为规范。

(三)法治文化认同的示范有待跟进

(2)统一分流:主要实现小流量汇聚,大流量拆分,同源同宿功能,同时具备简单镜像能力,可基于网络层信息(如源IP地址、源端口号、目的IP地址、目的端口号、协议类型、、VlanID等)的规则复制流量提供给上层应用。

法治文化认同影响居民行为规范的对策建议

(一)分众普及法治认知,培育居民界限意识

法治,凝聚了人类思想的精华,既要博大精深,也应通俗易懂,使其不仅限于象牙塔,更要步入百姓家,以法治认知为基础培育居民行为的界限意识。法治认知的基础工作在于普及法律精神、法律知识,建议采取分众宣传的模式。宣传内容应契合居民行为需求,尤其是高空抛物侵犯他人权益、私占“共享单车”侵占他人财产、赡养老人属于法定义务等与居民生活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应作为宣传重点,并通过司法案例的教育、预测功能,塑成居民法治思维,在行为上自觉遵行法律界限。宣传载体应契合居民年龄层次,青少年的交流媒介多为网络、手机,老年人的交流媒介多为报纸、电视,中年人介于二者之间,建议法治文化宣传基于不同社交媒介,有针对性地传播主要受众有切实需求的法律知识,使居民了解行为的行止边界。

(二)引导示范法治思维,培育法治自觉意识

由于对法治文化认同的理念存在偏差,法治文化认同培育工作中会出现定位不精准的问题,如“重视形式轻视效果”“重视建设轻视培育”等定位,对居民行为规范不能起到长期浸润的作用。法治文化认同的培育除了依托建设文化阵地、创作文艺作品、开展法治活动等宣传形式以外,还要关注培育的实效。对于法治文化认同的培育效果,不能单纯以客观指数作为衡量要素;否则,法治文化培育工作更倾向于容易量化的形式建设。仅仅通过形式宣传而非浸入人心,难以使居民塑成遵行法律界限的法治思维,居民行为距离恪守公平正义、自觉维护秩序就会存在一定的差距。

(三) 完善法律救济渠道,培育居民权责意识

近日,IMF发布《财政透明度、借贷成本与外国持有主权债券》报告,以33个新兴经济体为对象,从预算过程的公开度、财政数据透明度和财政问责制三个维度,分析财政透明度对借贷成本以及国外对其主权债券需求的影响。结果显示,财政透明度降低了各主权债券利差,提高了投资者对新兴经济体债券的配置意愿。对于新兴经济体而言,推动预算过程公开可以降低主权借贷成本,而财政数据的透明度则有助于提高投资者对其主权债券的需求。报告还指出,统一标准的财政数据和较高的对比便利度(尤其是资产负债表),可以便利国外投资者进行决策,增加其对新兴经济体主权债务的配置意愿。

(四)积极营建法治生态,培育居民法治信仰

营建法治生态,需要经过长期实践经历,并在不断破立中产生反思。没有落实到居民个体的观念和行动中的法治文化认同,法治生态不可能横空出世,也就是说,法治生态的先决条件是在一定区域内培育起居民尊崇法治的文化和心理,以及追求法治的信念和理想。法治生态的营建,应当树立居民对中国法治文化的自信,法治文化宣传者应讲好中国法律故事,法治文化培育者应深度挖掘契合本地特色的法治产品,以法治信仰为依托,实现居民行为规范的良好氛围,并进一步通过“场效应”影响其他居民个体行为,形成良性循环。

式中,中心尺度c∈{2,3,4},s=c+δ,且δ∈{3,4}。中心尺度c和四周尺度s的差计算用符号Θ表示。

故乡,我们生于斯长于斯的地方,自《诗经》里征人思妇的反复歌咏始,远离家乡,对亲朋思念的乡愁一直是游子吟唱不完的话题。游子漂泊异地,漫漫求仕不进,在孤独的旅途中,倍感寂寞,倍含艰辛,无处言说,行诸于笔下,常常以饱蘸深情的笔墨倾述对家乡亲人的无尽的思念之情。马戴的羁旅行役诗亦是如此,在长期羁旅行役的途中,久因思念而夜不成眠,诗人无时无刻不在表达其内心对亲人深切的挂念。如其在《夕次淮口》云:

居民行为规范关系到每一位“社会人”。法治文化认同的发展规律与居民行为规范的培育脉络恰能一一对应,把握二者之间的关联,不仅为理论探讨提供参考,还为落地施行提供支撑,期待法治文化认同对促进居民行为规范,发挥更为积极的作用。

[ ]

[1]田亚平.论法治文化认同的路径[J].学理论,2017(6).

[2]姜璟 . 论法治文化建设中的公民自觉[J]. 江苏开放大学学报,2015(6).

[3]鲁鹏宇. 法治主义与行政自制——以立法、行政、司法的功能分担为视角[J].当代法学,2014(1).

[4][美]史蒂文·瓦戈.法律与社会[M].梁坤,邢朝国,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

 
刘玉勉
《哈尔滨师范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18年第02期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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