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摭论《国语》中的代词“之”

更新时间:2009-03-28

之,许慎《说文解字》:“出也。”从本义看,“之”最初为动词,后来假借为代词。“之”的代词用法在甲骨文中就已经出现,殷商以后使用更加频繁。《国语》是我国最早的一部国别体史书,指示代词“之”出现频率很高,凡1551见。其具体用法如何呢?下面进行讨论。

一、《国语》中代词“之”的语法功能

《国语》中代词“之”语法功能多样,可用作宾语,其中动词一般宾语(1307见)、双宾式中近宾语(123见)、介词宾语(29见)。此外,还可用作兼语(6见)、定语(3见)、用来复指前置宾语(63见)、与“若……何”组成固定格式“若之何”(20见)。

1.用作动词一般宾语。可分为动词后宾语、动词前置宾语、介词宾语和双宾式中近宾语等四大类:

第一,“之”做动词后宾语,即“动·之”结构。“之”可代人、代物、代事、代言语,还可以用来指代时间、地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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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代人时,意义比较明确。既可表示单数,也可表示复数。如:

例(5)中的“之”指代“智襄子戏韩康子而侮段规”这件事;例(6)中的“之”指代越王报仇之事。

(2)公至于绛郊,闻庆郑止,使家仆徒召之。(晋语三)

例(1)中前一个“之”表示单数,指代上文的密康公,而非密康公和恭王两人,下文密康公之母之言“必致之于王”是其证;后一个“之”表示复数,指代上文的“三女”。例(2)中“之”表示单数,指代上文的“庆郑”。

“之”代物的,如:

(3)乃行,过五鹿,乞食于野人。野人举块以与之,公子怒,将鞭之。子犯曰:“天赐也……”再拜稽首,受而载之。(晋语四)

(4)椒举降三拜,纳其乘马,声子受之。(楚语上)

例(3)中“之”指代“(土)块”,为无生命的物;例(4)韦注:“四马曰乘,受而不辞,定其心也。”“之”指代“马”,为有生命的物。

“之”指代事情的,如:

(5)还自卫,三卿宴于蓝台,智襄子戏韩康子而侮段规。智伯国闻之,谏曰:“主不备,难必至矣。”(晋语九)

(6)吾欲与子谋之,其可乎?(越语下)

(1)恭王游于泾上,密康公从,有三女奔之。其母曰:“必致之于王。”(周语上)

“之”指代言语的,如:

(7)《书》有之曰:“必有忍也,若能有济也。”(周语中)

(8)臣闻之曰:“无功庸者,不敢居高位。”(晋语七)

例(7)、例(8)中“之”所指代的对象均为言语。例(7)指代言语“必有忍也,若能有济也”;例(8)指代言语“无功庸者,不敢居高位”。从所指代对象在文中的具体位置看,两例中“之”所指代的言语均出现在下文中。

“之”指代时间的,如:

(9)人事至矣,天应未也,王姑待之。(越语下)

此处“之”指代“天应”的时间。

“之”指代地点的。如:

(10)三日而原不降,公令疏军而去之。(晋语四)

(2)表面形貌表征结果与分析。采用扫描电子显微镜观察静态失重试验后的试样表面微观形貌,其在1000倍下的形貌如图4所示。

此处“之”指代地点“原(城)”。

第二,用作动词前置宾语,即“否定词·之·(助动词)·动”结构。如:

(18)民亲而未知义也,君盍纳王以教之义。(晋语四)

如果固定结构“若之何”之后有谓语动词,它就充当状语,表示“为什么”等意义,这时“之”已经虚化,但仍是代词。如:

(12)昔君之惠也,寡人未之敢忘。(晋语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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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不然,夫八郤,五大夫三卿,其宠大矣,一朝而灭,莫之哀也,唯无德也。(晋语八)

为方便使用,采用QT语言设计用户交界面,避免用户误输出或误操作导致程序崩溃,基本的界面设计见图2。同时,为使用户熟悉程序的使用,在界面中添加提示子模块,在输入参数时提示用户,确保输入的参数正确和程序运行正常。此外,设计多线程管理功能,保证程序运行时主界面不卡顿。

第三,用作介词宾语。如:

(14)吾闻之,司寇行戮,君为之不举,而况敢乐祸乎!(周语上)

(15)(蔡声子)还见令尹子木,子木与之语,曰:“子虽兄弟于晋,然蔡吾甥也,二国孰贤?”(楚语上)

代词“之”在做介词宾语时不前置。例(14)“之”指代“司寇行戮”之事,做介词“为”的宾语。例(15)中“之”指代“蔡声子”,做介词“与”的宾语。两例中的介词短语“为之”“与之”全部用作状语。

由于在与爱迪生竞争市政照明投标中失败,马克沁不得不在42岁那年远赴英伦重新创业。他无意中发现一种名叫“加特林排枪”的多管武器,有十来根枪管,需要四名射手摇动发射,威力不小,但极其笨重、射速也慢,作战性能不高。不久,马克沁在一次步枪体验中,右肩被射击时的后坐力震得轻一块、紫一块。有了这些经历后,马克沁决心把后坐力与“加特林排枪”的原理结合起来,发明一种新型快速发射的自动武器。

第四,用作双宾式中近宾语。即“动·之·远宾”结构。“之”既可以是间接宾语,也可以是直接宾语。如:

(16)子叔声伯如晋谢季文子,郤犫欲予之邑,弗受也。(鲁语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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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有而不以告,谓之蔽贤,其罪五。(齐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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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楚)庄王既以夏氏之室赐申公巫臣,则又畀之子反,卒于襄老。(楚语上)

例(16)为与夺类双宾式,“之”指代上文“子叔声伯”;例(17)为称谓类双宾式,“之”指代上文“有而不以告”;例(18)为教示类双宾式,“之”指代上文“民”;例(19)与例(16)相同,也为与夺类双宾式,“之”指代“夏姬”。前三例中“之”为间接宾语充当近宾语,最后一例“之”则为直接宾语充当近宾语。

2.用作定语。与《左传》一样,都比较少见。如:

(20)亡人而国荐之,非敌而君设之。非天,谁启之心!(晋语四)

(21)夫子木能违若敖之欲,以之道而去芰荐。吾子经营楚国,而欲荐芰以干之,其可乎?(楚语上)

建筑工程施工项目成本管理主要是一些生产成本、材料费、机械设备费、人工费等等的管理和控制。建筑工程施工成本管理需要结合可靠的施工方案来落实,整个工程所涉及到的新工艺、新技术等,需要通过仔细核算来降低成本。不仅如此,企业还需要重视机械化施工,减少人力资源的利用,提高施工效率,控制好施工成本。对施工过程中的施工材料、机械设备等等的花费仔细核对,减少不必要的支出,杜绝材料浪费,施工单位应当全面实施实时跟进成本管理及监督,严格控制各个材料的消耗情况,做到物尽其用,从而为实现经济效益奠定良好的基础。

这一环节从观察各种物体开始,分两个步骤进行.第一步骤,观察图片,让学生认识到形状、大小和位置关系是几何研究的内容;第二步骤,再联系生活,找出生活中物体的外形对应的图形.这一环节中,学生对图形的认识肯定还不是那么明确,还是在小学辨认图形的基础上进行回忆,这一环节可以称为学生对图形的第一次抽象,大部分学生应该停留在“模型即图形”的层面.作为小学学习的延续,这一次抽象虽然不完整,但能让学生体会到数学研究的内容,初步接受用数学的眼光认识世界的角度.

例(20)中“之”作定语,修饰中心词“心”,可译作“这样”,“谁启之心”即“谁能使楚成王生出这样的想法”;例(21)中“之”也做定语,修饰中心语“道”。“以之道而去芰荐”即“按照这样的道义撤去用作祭品的菱角”。

例(25)中动词“慎”的宾语“此”用代词“之”复指,“唯此之慎”即“唯慎此”;例(26)中动词“有”的宾语“何后”用代词“之”复指,“何后之有”即“有何后”。

兼语句在上古时代就已产生。“‘使’等字后面的名词虽然处于兼位(主语兼宾语),但是,当古人用人称代词来代替名词的时候,由于没有表示兼位的人称代词,就只能用宾语代词‘之’来表示”[1](P292-293)。代词“之”身兼两职,既做前一动词(V1)的宾语,又做后一动词(V2)的主语。《国语》中与代词“之”配合使用的动词(V1)主要是“令”“使”“有”。如:

(22)反役,与之礼食,令之佐新军。(晋语七)

以上引例中“之”全部作动词前置宾语。每个引例中均含有否定词,其中,例(11)、例(13)为否定性不定代词“莫”,例(12)为否定副词“未”。例(11)“莫之敢背”即“莫(没有人)敢背之”,“之”指代齐桓公;例(12)“未之敢忘”即“未敢忘之”,“之”指代“君之惠”;例(13)“莫之哀”即“莫(没有人)哀之”,“之”指代“八郤”。

(23)遂使之行成于吴。(越语上)

(24)谚有之曰:“觥饭不及壶飧。”(越语下)

例(22)、例(23)均为使令类兼语句。例(22)中V1为使令动词“令”,兼语“之”指代“魏绛”;例(23)中V1为使令动词“使”,兼语“之”指代“文种”;例(24)则为“有”字类兼语句,V1为动词“有”,兼语“之”指代下文的谚语“觥饭不及壶飧”。

4.用代词“之”复指前置宾语。如:

(25)古之圣王唯此之慎。(周语下)

(26)苟得闻子大夫之言,何后之有?(越语上)

3.用作兼语。

即使《社区矫正实施办法》中细化了社区矫正制度,规定了社区矫正的工作主体机构、人员队伍、工作程序等内容,为我国的社区矫正工作填补了些许空白,但是对于具体程序的规定仍缺乏可操作性。而且,青海省也未出台指导本省社区矫正工作的实施细则,这引发了实践中社区矫正工作的众多难题。例如,对于社区服刑人员教育、管理、奖惩的方式、方法等项目内容规定单一,缺乏可选择性,而对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法院、司法行政关等各部门的工作如何有效地衔接配合等方面的内容规定不够详尽,易造成“都不管”或“都要管”的无序局面。

马建忠在谈及动词宾语前置时指出:“无弗辞,无疑辞,而亦间‘之’字者,盖有‘唯’字先之也。”[2](P252) 事实上,无弗辞,无疑辞,无“唯”字先之而用“之”复指前置宾语的例子是很多的。如:

(27)壸也者,广裕民人之谓也。(周语下)

(28)降,有礼之谓也。(晋语四)

方案2(纯柔直联网方案):计划于“十四五”期间投产1回±80 kV的120 MW容量柔直联网工程,敷设3根海缆,其中预留1根海缆作为检修备用,至2025年总供电容量为175.5 MW。

例(27)中“谓”的宾语“广裕民人”用代词“之”复指,“广裕民人之谓”即“谓广裕民人”;例(28)中“谓”的宾语“有礼”也用代词“之”复指,“有礼之谓”即“谓有礼”。两例中并没有“弗辞”,也没有“疑辞”,也没有范围副词“唯”,宾语同样可用代词“之”复指。

以上是代词“之”复指动词宾语的用例。代词“之”还可以用来复指介词宾语,如:

(29)子颓之乱,又郑之由定。(周语中)

该例中代词“之”复指介词“由”的宾语“郑”。

《新唐书》所记“拉纤县令何易于”的故事,也很值得后人玩味。四川有一个太守,喜游山玩水。泛舟宜昌县时,因船大水小,屡屡搁浅,便令县里派农夫拉纤。无意间,太守发现纤夫中有一白面书生,问是何人,那人答道:“下官是宜昌县令何易于,因春耕时节,农夫忙甚,抽人不易,故下官也来充一名纤夫。”太守听了,羞愧难当。

5. 代词“之”与“若……何”组成固定格式“若之何”。如:

(30)若民离而财匮,灾至而备亡,王其若之何?(周语下)

(31)我欲击楚,齐、秦不欲,其若之何?(晋语四)

两例中“之”均与“若……何”组成固定格式“若之何”,由于其后没有谓语动词,“若之何”便充当句子的谓语,表示“(对之)怎么办”。

(11)故天下小国诸侯既许桓公,莫之敢背,就其利而信其仁,畏其武。(齐语)

(32)秦公子富,若之何其钧之?(晋语八)

(33)彼有公族甥、舅,若之何其遗之材也?(楚语上)

例(32)可译为:“秦公子富有,为什么两人都授予同等的俸禄?”例(33)可译为:“他们有公族和甥、舅之类的亲戚,为什么还要送给他们人才呢?”两例中“若之何”在句中均充当状语。

二、《国语》代词“之”的动化作用

代词“之”是造成其前面名词、形容词、数词活用为动词的一个重要语法条件。换句话说,代词“之”往往使它前面的名词、形容词、数词具有动词的性质,也即动化。因为代词“之”是不受名词、形容词或数词修饰的。一旦名词、形容词、数词与宾语“之”连用,这些名词、形容词、数词必然活用为动词,与“之”构成动宾句法关系。

1.名词活用为动词,共21见。如:

3.1.4高纺锤形树高2.5~3米,干高50~60厘米,主干上直接着生30~40个结果枝组,小主枝粗度远小于主干,开张角度100~130度,结果枝长60~80厘米。

(34)今将婚媾以从秦,受好以爱之,听从以德之,惧其未可也,又何疑焉?(晋语四)

(35)三世事家,君之。(晋语八)

(36)四方之士来者,必庙礼之。(越语上)

例(34)韦注:“使之德己。”在此例中,“德”为名词用作使动;例(35)韦注:“三世为大夫家臣,事之如国君。”此例中“君”为名词用作意动;例(36)中“礼”为名词用作一般动词。

2.形容词活用为动词,共15见。如:

(37)对曰:“吾属欲美之。”对曰:“无益于君,而替前之令德,臣故曰庶可已矣。”(鲁语上)

(38)今君分之土而官之,是左之也。(晋语一)

例(37)代词“之”前的形容词“美”用作使动;例(38)代词“之”前的形容词“左”用作意动。

3.数词活用为动词,共10见。如:

(39)王耕一坺,班三之,庶民终于千亩。(周语上)

(40)今君一之,是不飨谷而食蛊也,是不昭谷明而皿蛊也。(晋语八)

例(39)“之”前的数词“三”活用为动词,即“做三次”;例(40)代词“之”前的数词“一”也活用为动词,兹不赘述。

三、“之”与“其”的比较

代词“之”与代词“其”在语法意义和语法功能上有诸多区别,前人对此语焉不详。限于篇幅,本文主要从语法功能上对二者进行比较。

1.从二者所充当句子的成分看,代词“之”主要用作宾语,代词“其”主要用作定语。

2.从是否可以充当双宾式中近宾语看,《国语》中代词“之”可以充当近宾语,如上文例(16)至例(19)。而《国语》中代词“其”不可以,但并不是说先秦典籍中的代词“其”都不可以充当双宾式中近宾语,比如,《左传》中代词“其”就可以充当,而且用例较多。代词“其”在充当近宾语时,核心动词往往局限于给予类动词,如《左传·僖公三十年》:“若舍郑以为东道主,行李之往来,共其乏困,君亦无所害。”例中的“共(供)”属于给予类动词,代词“其”毫无疑问充当双宾式中的近宾语(间接宾语)。

3.代词“之”“其”前后都可以是动词性成分,即“动·之·动”和“动·其·动”的形式,但这两种形式中代词“之”“其”的功能并不相同。“动·之·动”中“之”的用法有两种:一是用作兼语,包括在使令类兼语句中作兼语,如上文例(22)、例(23)中的“之”均属于这种情况。此外,还包括在“有”字类兼语句中做兼语,如上文例(24)。二是充当连动式中第一个动词的宾语,如《国语·鲁语上》:“臣闻之曰:‘善有章,虽贱赏也;恶有衅,虽贵罚也。’”而“动·其·动”中“其”一般不做兼语,也不充当连动式中第一个动词的宾语,而是与后面的成分构成体词性成分做动词的宾语。

4.从是否可以和其他指示代词连用看,指示代词“其”可以置于“彼”“是”“此”“夫”等指示代词之后,组成“彼其”“是其”“此其”“夫其”等结构形式。不过,代词“其”与这些指示代词连用时,各个指示代词所指内容及语法功能与代词“其”相比有同有异。而指示代词“之”除非在宾语前置句中复指前置宾语,一般不与“彼”“是”“此”“夫”等指示代词组成“彼之”“是之”“此之”“夫之”等结构形式。

5.从是否可以作为词类活用的标志条件看,二者也有所不同。名词、形容词、数词活用为动词是古汉语中常见的语法现象,但名词、形容词、数词活用往往要具备相应的条件,名词、形容词、数词等出现在代词“之”之前,这些名词、形容词、数词一般都活用为动词。可见,代词“之”可以作为名词、形容词、数词活用为动词的条件之一,如上文例(34)至例(40)中的代词“之”就属于这种情况。而代词“其”则不可以作为名词活用为动词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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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王力. 汉语语法史[M]. 北京:商务印书馆,1989.

[2]马建忠. 马氏文通[M]. 北京:商务印书馆,1983.

 
郑益兵
《哈尔滨师范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18年第02期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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