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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外小额诉讼制度比较研究

更新时间:2009-03-28

一、小额诉讼程序的出现背景

早在1846年的爱尔兰,基层郡法院就专门处理一些争议金额较小的民事纠纷。后来随着社会的变化,该制度与英国日常小额纠纷的诉讼需求不太适应了,便不再适用。

全地形机器人的主要目的是进行障碍避让或翻越。其设计主要分为底盘设计、驱动模块设计、程序设计三大部分。底盘主要分为刚性底盘、主动适应性底盘、被动适应性底盘,其带动方式又可以分为轮式、履带式、仿生式。不同的底盘适应不同的障碍,刚性底盘通常用于机器人动力较强时应对较低矮的障碍,其牵引力较强但稳定性相对其他两种底盘较差。主动适应性底盘通过其他机械部件的添加以及程序的设计可以用于多种不同类型的障碍,被动适应性底盘相对于刚性底盘更容易越过高难度的障碍,但面对一些特殊障碍又逊色于主动适应性底盘。

而现代意义上的小额诉讼程序,我们通常认为是出现在20世纪初的美国。20世纪中后期,世界各国的经济水平得到极大的发展,原先的民事程序规范不仅影响司法效率,增加诉讼成本,还会造成当事人意思自治难以得到实现,当事人自身的权益难以得到充分的保障。为此,很多的西方国家进行旨在提高诉讼效率,降低诉讼成本的改革。小额诉讼程序就是在这一时期被很多国家引入自身的法律制度中,并得到不断发展。但是由于各个国家的国情有所不同,对于小额诉讼程序的制度设计也相应地存在大量的不同,呈现出不同的性质。

二、国外小额诉讼程序立法概况与比较分析

(一)国外小额诉讼程序立法概况

1.美国小额法庭制度

(1)小额法庭的概念

美国的小额法庭制度建立于20世纪初,是目前比较成熟的小额诉讼程序。在美国,小额法庭专门解决一定数额之内的关于金钱给付的小额诉讼纠纷。该制度的设立为小额纠纷的解决提供了简便、快捷的解决方式。

联邦体制的美国,各州法律规范存在不同,但大多数州的小额诉讼法庭都设立在基层,这是为了更贴近民众的日常生活,方便当事人参加诉讼。在多数州基层法院的体系分为两类,即有一般管辖权的初审法院和仅具有有限管辖权的初审法院。不论是哪一类基层法院体系,都设有小额诉讼程序,但区别就是:一类是单独设立小额法庭的,在这种模式下,小额法庭与普通民事法庭具有相互平行的地位;另一类则是基层法院是在其内部专门设立处理小额案件的分支机构,具有小额法庭的功能。

在教学中不仅仅是教会学生知识,更为重要的是教会学生学习方法,提升他们学习的欲望和能力,塑造健全的人格。我认为以下三个方面是值得我们关注的:①要使学生变“要我学”为“我要学”;②通过教学,要使学生变“不会学”为“我会学”;③通过教学,要使学生变“不能学”为“我能学”。

(2)小额法庭制度的特点

第一,程序具有简便性。相较于普通程序的对抗性和专业性而言,小额法庭从小额案件的性质出发,具备一套非正式的诉讼程序。比如,开庭时间灵活,法官可以灵活安排开庭日期,甚至在晚上或周末休假日都是可以开庭审理的;诉讼费用低,科罗拉多州规定,原告仅需交纳8美元的诉讼费用,在特殊情况下法院可以免收诉讼费;审理时间短,开庭审理以一次审理完毕就结案为原则,大多数庭审在一小时内即告终结。

(5)给水泵汽轮机:后轴封结合面,排汽缸中分面法兰,人孔门;排汽管道各结合面法兰,人孔门、防爆门,波形补偿器,排汽蝶阀及旁路阀;喷水减温管路阀门。

苏碧辉告诉本刊记者,涉事的“伯公科”林地曾是一片荒山,20世纪90年代初,苏碧辉、林运娘夫妇响应政府兴林致富的号召,开山造林,在山上种了果树、毛竹等经济作物,并于1993年与村委会签订了山林承包经营管理合同。“当时政府鼓励大家先种,种好了,有成绩了,才给发证。”也就是说,在苏碧辉林运娘看来,这片山林为他家的自留山,根据“谁造谁有,合造共有”的政策,农户在自留山上有栽植树木、抚育改造和开展林副产品生产等经营自主权,还可以永久继承。

(3)小额法庭制度的运行方式

第一,从受理范围来看,小额法庭管辖要受三个方面的限制:一是受案数额上面,要考虑律师收费标准,标的额通常要低于有律师代理场合的律师费,通常最高的金额上限在1000 美元到5000 美元之间;二是案件类型一般是关于债务纠纷、损害赔偿的金钱给付案件,但是不包括身份确权案件;三是诉讼主体一般是普通自然人,对于企业法人有着严格的限制。

第二,关于小额法庭法官,通常分为正式法官和临时法官。正式法官是指经过任命程序的法律工作者;而临时法官是由法院所聘请的有相关经验的法律工作者,同时他们要接受定期的培训。

从更大范围来看,对企业纳税实务教学的研究相对丰富些。王艳利等[8]通过创新教学理念、优化教学内容、更新教学方法、完善实践教学体系、注重“双师型”教师的培养等措施,提高《纳税实务》课程教学质量,满足人才培育要求。苗艳芳[9]从行动导向教学模式在企业纳税课程应用的角度进行了研究。黄莹[10]探究了高职院校纳税实务课程如何采用一体化教学教学的问题。此外,还有一些学者从基于岗位职业能力需要、创新创业导向等方面对《企业纳税实务》的教学改革进行了研究和分析,如谭卓英[11]、张小玲[12]等。

第三,在小额法庭审理案件的过程中,会追求尽量的简化诉讼程序。因此,在起诉时,原告只需在书记官处填写一份简易的诉讼表格;庭审的方式也更简易,但简易化程度与具体情形相关,譬如案件性质、有无聘请律师等。此外,判决书是有专门的格式文本,一般仅有判决的主文而不附判决的理由。

第一,诉讼的标的额较小。日本的《民事诉讼法》规定了诉讼标的在90万日元以下的金钱给付类民事案件由简易法院审理,而30万日元以下的金钱给付类案件可以适用小额诉讼程序。随着之后的实践,在2003年将其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标的额修改为60万日元以下。

(1)英国法律关于小额索赔审理制的相关规定

英国的小额诉讼程序是在原有的小额仲裁制度上而发展起来的。英国《民事诉讼规则》有关于小额诉讼程序的相关规定:第一,诉讼请求金额不超过 5000 英镑,主张人身伤害损害赔偿的金额不超过1000英镑的人身伤害损害赔偿诉讼;第二,在承租人对出租人提起的房屋修缮诉讼中,对房屋修缮或其他工作的费用预计不超过1000英镑,以及其他有关诉讼请求金额不超过 1000 英镑的诉讼。

(2)程序设计

第一,审前准备阶段。英国的小额诉讼程序特别设定了审前准备阶段,在这一阶段中,法院会根据诉讼金额的大小以及案情的具体情况来判断是否属于小额程序的适用范围。在双方当事人都同意的情况下,法院可以不经过审理直接做出判决。

第二,审理初期阶段。英国法律为了使案件在初期阶段即能处理,特别地设立了初期审理程序,在案情简单明了且双方的当事人都同意的情况下,法院可以直接结案。

第三,审理过程。英国法院的小额诉讼案件通常是公开审理的,但是法官可以在自己认为适当的情况下,采取非正式程序。具体的规定如下:法官可以限制双方当事人或律师交叉询问;案件的证人不需要进行宣誓;法官在做出裁决时,应该说明裁决的理由,但是也可以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口头陈述理由;在双方当事人协商同意的情况下,法院可以不经审理直接做出裁判;法院可以依当事人的申请直接做出缺席裁判。

3.日本小额诉讼程序

日本的小额诉讼程序源自于美国小额法庭制度。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日本通过借鉴美国的小额法庭制度,建立了自己的简易法院,但是日本的简易法院并没有体现出来小额诉讼程序所应当发挥的作用,它仅仅是简化了普通诉讼程序。并且对于普通公民来说,该程序的启动的门槛也是相当之高。在此之后,日本再次借鉴了德国的小额诉讼程序,创立与之前所不同的制度。

(1)目前日本小额诉讼程序的特征

2.英国小额索赔审理制

1.适用案件界定不清晰

第三,注重效率,简化程序。法官在询问当事人、证人时,可以使用更加简便的方式进行审理,比如,可以免除宣誓仪式、使用通信工具询问等。

第四,禁止上诉救济。由于小额诉讼程序对于诉讼效率的追求,日本法律禁止上诉救济,但是当事人可以通过特别上告程序来进行救济。如果一方当事人对小额诉讼案件的判决不服,不可以通过上诉救济其权利,但是可以向原审法院提出异议,若对该异议继续不服的,法院可以通过案件的具体情况将该案变为普通程序,重新审理。

(2)一日审理原则

一日审理原则是日本小额诉讼程序最具特色的一项制度设计,即指小额诉讼案件在一日之内就审理完结。当事人在开庭审理日之前将证据材料交齐,在法庭上证据的调查仅限于书证或当事人陈述等能及时调查的证据,但一日审理原则也存在例外,比如,存在不可抗力,导致证人无法出庭、证据无法提交等。

(二)两大法系小额诉讼程序比较分析

除了以上所列举的美、英、日的小额诉讼程序以外,在大陆法系中,韩国为了解决小额纠纷案件,特别制定了《小额案件审判法》。以下笔者将对各国小额诉讼制度进行比较分析。

第三,以效率优先为原则,为了提高民事诉讼的效率,降低法庭审理小额案件的成本,小额法庭的取信标准相对较低。比如,在新泽西州,小额诉讼案件一般是不允许证据开示的,除非有一方当事人提出书面意见。

1.立法方式比较

司大愣子说:“我看要下雨,就想去帮别呦呦收被子,可我媳妇不让,她说,就让她没被子盖,冻死她才好!我说,那被子是虱长老的,不是她的……她就骂,说你们男人都是贱骨头,一个骚货,你们也喜欢!我说我没看上别呦呦,我就喜欢媳妇你这样的。她朝我脸上吐唾沫,说,你心里想什么,当我不晓得吗?我急啊,在门口乱转,但媳妇看着呢,我没办法,见你在场上,就跑过来了。”

第二,注重非诉讼方式结案。小额法庭注重用调解的方式解决小额纠纷。在小额诉讼中,小额法庭的法官会更加主动地介入案件中,在案件中衡量双方利益,通过调节的方式,促成案件的合理解决。此外,仲裁也是解决小额纠纷案件的另外一种重要的方式。在美国,仲裁员的数量大于法官的数量,比如,在纽约州有2300多名支援仲裁员,他们由一些专业的法律工作者组成,有将近95%的小额案件是由他们处理完结的。

在英美法系中,美国各州均特别设立了小额诉讼法庭,英国则是在民事诉讼法中专门规定了小额索赔审理制。在这些国家,小额诉讼程序像是区别于普通程序而单独存在。在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日本在借鉴了其他国家的小额诉讼程序的相关规定之后,在其法律中做出规定。这更倾向于对普通程序或者简易程序进行又一次的简化。

对于小额诉讼立法来说,英美法系的立法总体要早于大陆法系各国,在法律全球化的影响下,两大法系的区别越来越不明显,比如,日本的小额诉讼程序就借鉴了德国和美国的相关制度设计。

2.受案范围比较

一般来说,各国小额诉讼程序都是针对简单的债权债务纠纷,并且有关于最高法定金额的相关规定。由于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不同的国家和地区规定的法定最高限额存在区别。由于小额诉讼是为了实现司法的大众化,所以在此处,各国总体的规定比较一致。为了保障小额诉讼程序的有效运行,不同国家根据具体情形存在特别规定,比如,诉讼主体一般是普通自然人,对于企业法人有着严格的限制。

2012年以来,欧洲专利局(EPO)每年均会对《EPO专利审查指南》(Guidelines for Examination in the EPO)进行更新,以适应EPO的发展政策及欧洲专利局上诉委员会的最新判决,今年的修订版本已于2018年11月1日起正式生效。虽然近年来EPO在专利保护客体方面的审查标准变化不大,但是2018年度的指南修改中,为了顺应人工智能等新兴技术的迅速发展,《EPO专利审查指南》的G部——可专利性部分增加了专门的一节,对人工智能相关技术的可专利性作出了规定并给出了具体示例。

3.审理程序比较

路漫漫其修远兮,我校学生写作现状不容乐观,以往总是盲目地“辛勤”指导,却脱离了学生写作的学情,因此我们提出“基于学情的作文课例研究”这一设想,力图能改变作文教学徒劳无功的现状,对作文教学有所助益。

在前文中,已经对美、英、日等三国的具体小额诉讼制度进行具体的介绍,此处不再多做赘述。总体来看,小额诉讼制度以追求效率为根本原则,因此各国小额诉讼程序的每一环节都体现着高效率。譬如在英国,法官可采取其认为适当的任何程序方式进行审理,并且这种审理方式是非正式的;法官限制交叉询问;简化证据规则。需要注意的是,英国小额诉讼程序虽然设计了审前程序,但其目的是追求在审前解决纠纷。在美国,小额诉讼程序的审理由法官通过非正式谈话的方式审理,不用陪审团参与。法官在审理的同时,积极寻求调解。而日本小额诉讼程序则是以一种圆桌会议的形式进行,还特别设计了“一日审理原则”。

4.救济程序比较

《民事诉讼法》规定小额诉讼程序适用于“简单民事案件”,即是指案件事实清楚、双方当事人权利和义务明确、争议不大的案件,但是该适用标准略显模糊化,使得小额诉讼案件的适用界定不清晰。

我国小额诉讼程序实践中的问题及完善措施

(一)我国小额诉讼程序实践中的问题

第二,充分地保障了双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是否要适用小额诉讼程序来解决小额纠纷,原告必须在提出起诉时表明。同时,在法庭辩论之前,被告有权提出异议,要求变更为普通程序审理。

整个样品前处理过程不需要样品转移就能得到经皂化、萃取、干燥、过滤后的待分析试液,大大简化了检测操作过程中的样品前处理步骤,有可能引入误差的环节也相应减少,分析结果的精密度得到明显改善。在实际操作时,可把样品管放到配套的试管架上,将放置有样品管的试管架一起放入超声振荡器中皂化、萃取,有利于批量样品的处理。笔者等建立的烟草中茄尼醇高通量分析检测方法和GB/T 31758-2015方法相比,日样品处理量可提高5倍以上,大大提高了样品分析检测效率。

由于小额诉讼程序的标的额一般较小,而该程序设立的目的是提高诉讼效率、减轻法院的诉累,所以大多数国家采取一审终审制,但为了保证程序的公正性,各国也有不同的救济程序。在英国,只有在诉讼程序严重违反法律规定或者法院在适用法律时出现错误时,可以提出上诉,但不能就事实问题提起上诉。美国的加利福尼亚州和马萨诸塞州则是仅能由败诉方向原审法院提起上诉。而在日本是不允许上诉的,仅有一个特别上告程序,类似于提出异议。

2015年,《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对于是否可以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案件类型进行进一步的具体规定: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并不是仅限于金钱给付类的案件。也就是说,只要满足了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三个条件,就可以适用。由于小额诉讼程序与简易程序所追求的目的高度一致,因此对于不能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也不能适用小额诉讼程序。

不是所有上呼吸道感染都会演变成肺炎。普通感冒不会轻易转成肺炎,那些免疫系统功能或呼吸系统功能被其他疾病削弱的,如先天性心脏病等患儿才有较高的风险。

虽然司法解释对于小额诉讼案件的适用进行了解释,但在实践中,这些解释仍然不够具体,需要进一步研究。

2.轻视了当事人的程序选择权

程序选择权,是当事人在诉讼中所应当享有的一项重要的诉讼权利,既可以保障当事人能够充分的参加到诉讼中去,也有利于实现诉讼的民主化。从上述案例中,我们可以看出,对于小额诉讼程序的适用与否的决定权属于法院,并且我国立法中也没有关于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决定是否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相关规定。所以,笔者认为,我国的小额诉讼程序的强制适用性需要进一步界定,更多地体现当事人的程序选择权。

3.缺乏有效救济机制

小额诉讼程序以提高诉讼效率为目标,因此民事诉讼法规定小额诉讼程序一审终审,但由于法官受主观认识因素以及自身专业水平影响,出现错误的可能性是存在的。小额诉讼程序的案件不能像其他案件一样由上诉程序救济,只能再审程序救济,而启动再审程序的难度较大,这无疑不利于当事人的利益得以保障。另外,当事人的异议权仅限在开庭前适用,这不能有效实现当事人的诉权。

(二)完善我国小额诉讼程序的建议

1.加强法官职业素质,加大法律援助

小额诉讼程序的适用判断,法官具有高度的自由裁量权,只要达到自身的内心确认,就可以适用。因为小额诉讼程序的实行情况,与法官的素质密切相关,所以应当加强对法官的相关培训。

另外,由于小额诉讼的标的额太小,通常当事人经济条件较差,律师参与度小,所以应当加大对于小额诉讼案件的法律援助,由专门的法律工作者来帮助当事人完成诉讼。

2.赋予当事人适当的程序选择权

强化当事人的合法的权利、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是我国司法改革的一个重要方向,而限制当事人的程序选择权不利于充分保障当事人的诉权。法院关于小额诉讼程序的强制适用规定,虽然符合小额诉讼程序的目的价值,有利于提高诉讼效率,但是势必会损害当事人的合法的诉讼权利。同时,强制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做法,具有法院职权色彩,是不符合法律发展趋势的。

对于这点,我国台湾地区规定在一定的数额范围内强制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如果超出这个数额范围的话,就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协商决定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这样既提高了法院的办案效率,也保障了当事人的程序选择权。这种方法值得我国大陆地区借鉴。

3.完善救济程序

从发达国家和地区的小额诉讼救济程序来看,美国大多数州和韩国可以通过上诉救济;英国则仅限在判决存在适用法律错误或程序违反的情况下,才可以行使上诉权;日本则有类似异议的特别上告程序。笔者认为,我们可以借鉴发达国家和地区的相关规定,增设类似日本特别上告程序的救济程序,赋予当事人向原审法院提出异议的权利。另外,为了实现小额诉讼追求提高司法效率的目的,对于这个异议权,应当进行限制,仅限在适用法律错误或程序违反的情况下,可以行使异议权。另一方面,可以在时间上限定在判决送达之日起7日内行使异议权。若异议成立,可以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异议不成立,则执行原判决。

第一,进一步扩大社会总资源对社区教育资源的分配比例。教育资源的增加,对社区家长教育有着较大的影响。家长教育是社区成人教育中较为高端的需求,当下的家长素养和以往有很大提升,相当一部分属于大学毕业甚至是更高学历。面对这样的教育对象所需的师资、设备、教育基地等方面的经费投入,都应该相应增长,所以要保障政府在社区教育中的固定资金投入,建立相应的财政资金拨配制度,同时,也要尝试探索社区教育投入的多元化机制[4]。

4.单独设立小额诉讼程序

5.1 西宁及以东地区光照强、光照时间长、昼夜温差大,夏季气温在22-25℃,总体表现出适宜在该地区园林绿化中推广应用适应性强的月季品种。

档案管理的信息价值是不容忽视的,如果在保存档案是不能保证档案信息的安全性,那么档案的保存将会失去意义。目前,在我国档案的保存并没有什么相关的安全制度,档案的信息也不能得到安全性的保障,所以管理档案信息的安全对于我们来说是非常关键的。现在我们把档案管理与物联网中,而网络终究是虚拟的,没有安全性可言,并不能是我们的档案得到安全性的保障,因此网络的虚拟性是造成档案管理缺乏安全的重要原因。

通过研究国外小额诉讼程序的设立方式,可以发现多数国家都将小额诉讼程序作为独立于简易程序而单独存在的纠纷解决机制。美国大多数州都采取小额法庭制度;英国《民事诉讼规则》专门规定小额索赔审理制;韩国特别制定了《小额案件审判法》。这是由于小额诉讼程序比简易程序更简便、快捷的特点所决定的,也更符合程序设置与案件类型相适应的法理。关于单独设立小额诉讼程序的方法,笔者认为,可以将小额诉讼程序与简易程序分立,各自使用不同的诉讼程序。在审理机关方面,考虑我国法院的体制,单独设立小额法院是不符合现实情况的,但我们可以在基层法院派出法庭的基础上,建立小额法庭。小额法庭法官直接使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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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李俊.论美国小额法庭制度及其启示[J].甘肃社会科学,2013(6).

[2]邹郁卓.英国小额诉讼程序改革的最新进展及其启示[J].江西社会科学,2007(1).

[3]熊跃敏.日本民事诉讼中的小额诉讼程序概述——兼论我国小额诉讼程序的构建[J].当代法学,2002(5).

[4]袁春兰.两大法系小额诉讼程序的比较分析[J].河北法学,2005(4).

 
张晨阳
《哈尔滨师范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18年第02期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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