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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国家调节权与国家垄断的关系

更新时间:2009-03-28

国家调节权的界定分析

(一)国家调节权的历史沿革 国家调节权是为了克服市场自由竞争的弊端而产生的。市场经济是资本主义的经济形态,19世纪中后期,自由市场经济高度发达,公共事业和主要经济领域都涌现出大型经济组织,如美国的洛克菲勒石油、卡耐基钢铁、斯坦福铁路、摩根银行等,出现垄断现象,带来一系列弊端,一方面,农民、中小企业主惨淡经营,饱受大企业、公司的压制,另一方面,自由市场由于它自身培育的“怪物”的反噬而遭到破坏。对于这种局面,市场自身无能为力,民商法无法约束,从社会整体利益出发,同时维护市场竞争秩序,需要有一种外力进行调制,国家调节的权力制度应运而生。[1]1887年,美国国会颁布《州际商业法》,根据此法设立州际商业委员会以控制铁路运输的价格。州际商业委员会具有相对独立的地位,享有一定的立法权与司法权。在此之后,美国各州先后颁布了一些反垄断的法律法规,保障自由竞争,限制不合理的垄断及破坏市场秩序的行为。1890年,美国国会颁布《谢尔曼法》,宣布限制贸易和垄断行为为非法和犯罪。1914年出台了该法的配套法《联邦贸易委员会法》,根据此法设立的联邦贸易委员会成为《谢尔曼法》的专门执法机构,委员会具有很强的独立性,享有行政权、准司法权和准立法权。可以说,《州际商业法》和《谢尔曼法》突破了亚当·斯密的自由市场学说,开创了国家干预经济的先河,也为国家调节权的诞生与发展奠定了基础。[2]此后,尤其是二战以后,由于经济发展的需要,国家调节权在欧美主要资本主义国家被普遍接受。

将患者随机分为2组,观察组性别:男/女=20/23,年龄(51.82±11.04)岁,病程(4.20±2.18)年。对照组性别:男/女=19/24,年龄(51.97±11.12)岁,病程(4.13±2.25)年。两组患者具有可比性(P>0.05)。

(二)我国的国家调节权 1.国家调节权的含义。关于我国国家调节权的界定与认识,不同的学者有着不同的看法。我们认为我国国家调节权本质上是国家公权力的使用。如上文所说,西方资本主义国家调节权是自由经济的国家干预的产物,是在国家无权干预市场的前提下,授予国家这样一种新型的权力的制度安排,是一种扩权行为。而在中国,则是在国家拥有全面管制市场的权力的前提下,通过权力分工来减少政府对市场的统制,本质上是权力的使用。[3]国家调节权是为了维护市场秩序,用多种手段稳定调配市场发展。它的根本目的是为了平衡市场利益分配。市场利益关乎整体经济发展,这样通过国家调节的方式就可以实现整体经济分配合理。

但是政府的调节权区别于行政管理权,两者不可混为一谈。国家调节权有时会以行政权的方式实行,但必须将调节权从行政权剥离出来。若不将两者区分开来,政府行使权力容易滋生腐败,这样会为市场的发展带来巨大的阻力,更可能损害人民的利益。

2.国家调节权的配置。国家调节权的配置,以及国家调节权的具体运行方式我们多采用漆多俊学者的国家调节说。这一学说将国家调节市场的手段分为强制、促导、参与三种经济法体系。[4]也分别对应了市场规制法、宏观调控法、国家投资经营法。这一划分方式明确了国家调节的范围。这样划分将国家调节权细分为市场规制权、宏观调控权和国家所有权。这每一种调节权力也对应着不同的调节机构。在市场规制方面,调制机构主要是反垄断局委员会、工商局、物价局等。而在宏观调控方面主要是发改委和人民银行等。在国家投资经营方面,国资委发挥重要作用。只有每一级的机构都发挥着与之相对应的作用,才能使得国家调节权合理配置,国家调节的权利完美的使用。

国家垄断的界定分析

(一)国家垄断的含义 学界对于国家垄断的定义各有侧重。在此我们可理解为国家政府直接干预经济。谈及国家垄断,有学者指出:国家垄断由国家直接实施,以法律为依据,排除非国家资本的进入。国家垄断作为一种合法的垄断方式,其市场的垄断地位由国家法律直接授权,国家强制力为其保障。随着生活生产的发展,国家垄断也是经济发展的必然产物,是发展生产力的内在要求。

(二)国家垄断的基本特征 国家垄断有别于其他的垄断形式在于其基本特征有别于其他垄断形式。首先国家垄断是符合我国的法律法规的。国家垄断必然是依据我国的宪法与法律法规所作出的,合法性是国家垄断存在的重要前提。其次国家垄断的主体是国家政府,所实施的对经济控制的措施和手段具有鲜明的政治性。最后,国家垄断具有目的性。政府的行为应以人民的利益为出发点落脚点,国家垄断建立的初衷就是保障国家利益与广大人民的利益。

1.实行的必要性。首先,国家垄断有利于我国公有制经济发展。我国还处于社会主义发展的初级阶段,自身发展需要结合国际大环境和自身条件考虑。政治方面,我国以工农联盟为基础。在经济上,我国以公有制为基础实行生产资料公有制。国家垄断与我国经济发展休戚相关。国家垄断这一重要调整手段更有利于社会资源的合理分配。

(三)国家垄断在我国的实行

27日晚,“第四届全国腐植酸行业‘乌金杯’评选活动颁奖大会”华丽转场。在欢快的音乐声中,第四届全国腐植酸行业“乌金杯”评选结果隆重揭晓,9家企业分获3个奖项。获奖者依次从曾理事长手中接过代表着行业最高荣誉的“乌金杯”奖杯以及奖牌和证书,非常高兴,非常珍视。在全场代表的眼中,他们接到的不仅仅是奖杯或者奖牌,还有作为“腐植酸人”的那份荣誉和全行业给予的信任和厚望。我们相信,随着一届一届“乌金杯”评选活动的举办,腐植酸行业必将涌现出越来越多的优秀代表。

其次,国家垄断有利于维护我国的能源安全。国家控制的垄断行业涉及到各种我国各类短缺资源的命脉。特别是在全球化的大背景下,我国能源安全更是面临种种挑战。我国的资源分布不均衡,部分资源极度短缺,若是让私人集团掌握这些资源,根据市场的逐利性,资源无法得到合理配置,甚至出现短缺无法使用的情况,因此需要国家集中调节管理。

(一)国家垄断是行使国家调节权的手段与方式 首先从适应国家经济发展的角度而设立国家调节权。也就是说国家调节权是从整体布局出发,维护经济运行和社会发展,使得经济利益得到保障社会资源得到合理配置。国家垄断因其所关涉的也是有关国家发展,尤其在经济发展中重要的行业与领域国家以独占或是行业控制的方式分配资源,针对经营不善或是无力经营的行业主动提供服务满足人民需要。当然国家垄断需要法律授权以满足其合法性。国家通过立法的手段赋予国家垄断合法的地位,使其成为国家调控经济的方式。[5]

(二)国家调节权引导着国家垄断 国家垄断作为垄断的一种,具有着上文所提到的弊端。其弊端的延伸也与国家调节权设立的初衷相违背,这样看来两者之间似乎存在这相互矛盾的关系。但国家调节权致力于经济平稳运行和资源合理配置,对于国家垄断行为不合理的行为会给予引导与规避。国家垄断有其存在的必要性但也会存在一定的弊病,而国家调节权就是对必要性给与肯定,而对于不合理的垄断行为给与指导,这样得以扫除市场机制发挥作用的障碍,更好保护公众的利益。

(三)国家垄断给国家调节权不断地提出新要求 国家垄断虽然存在有一段时间,但是伴随着市场的不断变迁,国家垄断的形式与内涵也不断发生着改变。可以说垄断技术与格局也在随着经济形式不断地革新与改变。这样一来对于市场的规制要不断地提出新的要求。一方面国家垄断促进着资源的合理配置,保障了国家命脉与资源。对于国家调节权也是赋予了新的活力与生命力。但是如上文所提到的国家垄断的弊端也在不断的暴露,这也要求国家调节权对其展开更加及时的管理与规制,如全新的立法,改进的法律法规以法律条文的方式对于不合适的垄断行为给予限制。总之,国家垄断与国家调节权是对立统一的关系,两者互为表里、相互协调,保障我国经济平稳健康的运行与发展。

2.国家垄断的弊端。尽管国家垄断具有种种的优越性,但是由于受传统计划经济投融资体制的影响,财政投资仍然是投资比重中的大头,尤其是国家垄断行业投资量、耗时久、难度大,使得国家垄断存在一定弊端,主要弊端如下:

首先,国家垄断会在一定程度上降低经济发展的效率。作为垄断的一种合理合法的方式,国家垄断也不可避免地具有垄断的缺陷。在资源的合理配置上国家垄断也无法做到面面俱到,在组织配置方面,由于劳动力的不足或是劳动力环境不佳,无法发挥出资源配置的优越性。同时国家垄断具有一定的自闭性,这也不可避免地使得技术的革新、体制的创新受到重重阻碍。这种效率降低的情况在国家垄断的大格局中是难以避免的。

参考文献:

其次,国家垄断会损害到人民大众与消费者的利益。国家垄断的行业直接关系到人民生活,影响生活质量水平。监管不力很容易直接造成人民利益的损失。让人印象深刻的例子是近几年的联通电信垄断案,其垄断地位使其极易做出损害消费者的逐利行为。

国家调节权与国家垄断的关系

最后,国家垄断有利于增强国家竞争力。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企业面临走出去的局面,提升企业竞争力需要国家垄断助力。资本过于分散,难以应对经济全球化严峻的形势,只有将重要资源资本积累起来加强竞争力和实力才能在复杂的国际贸易环境中占得先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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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nf=0.5和传感器节点数为50的情况下,首先采用ADM算法进行了初始定位,结果如图2所示,可见存在较显著的定位误差(ERA=6.923 7)。而后以ADM定位作为初值,分别采用CGA算法和PSO算法进行了精确定位。图3和图4分别为CGA算法和PSO算法定位结果,其相对定位误差分别为0.577 1和0.587 1,与图2对比可见定位精度获得显著提升。

[1]陈云良,张德峰:国家调节权的产生及其根源[J],政法论坛,2008(3):117-122.

[2]漆多俊:经济法基本理论[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0:251-256.

[3]鲍陈祎:国家调节权与国家垄断的关系[J]绍兴文理学院学报,2009(3):58-62.

从计算出的5个评价指标的数值可以看出,Brovey变换与原始影像的各个波段的契合度都是较高的,尤其在各个波段的相关系数上,较其他方法有非常明显的优势。

[4]漆多俊:论权利[J]法学研究,2001(1):18-32.

[5]陈云良:国家调节权:第四种权利形态[J],现代法学,2007(6):15-22.

 
薛莱
《黄冈师范学院学报》2018年第02期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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