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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非婚同居财产问题研究

更新时间:2009-03-28

目前,我国非婚同居现象日益普遍,也因此带来一系列问题。同居双方因为某些原因而终止同居时,财产的处理尤其重要,然而,我国立法在这一方面的规定少之又少。因此,有必要在立法上公平合理地保护非婚同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最大限度地减少当事人之间的摩擦与冲突。

一、非婚同居财产概述

(一)非婚同居的概念界定

学界对于非婚同居的界定,有的认为,非婚同居是指符合结婚的实质性条件,但没有缔结婚姻的意图而共同生活,这种同居不同于非法姘居。[1]有的认为,非婚同居是指男女双方以夫妻名义长久共同地生活,但并不具备结婚的形式要件。[2]还有的认为,非婚同居是指无配偶者,在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下,在一定时期内共同生活,这是一种被普遍接受的观点。笔者认为,“非婚同居”是指未婚男女双方不以结婚为目的,完全自愿地同居生活达到一定的期限。非婚同居包括事实婚姻、试婚、同居双方不存在结婚意图的同居、婚姻关系被确认无效及被撤销后的继续同居、老年同居等形式。

虽然从本质上来说,非婚同居是同居双方自由选择的结果,应该被尊重,过多的干涉只会让原本稳定的生活被打乱。然而,从非婚同居男女双方作为社会群体的成员,不能脱离社会而任意活动,而应该承担相应的义务与责任,这就需要法律加以规制,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非婚同居只有在法律的外衣保护下,才可以健康的存活,长久的安居。

(二)非婚同居财产

合理界定非婚同居的财产范围是解决非婚同居财产纠纷的前提,也是公平合理地分割同居双方财产的保障。根据我国婚姻法的相关规定,非婚同居的财产是指同居双方在同居期间共同取得的财产,主要包括:(1)同居双方所创造的劳动收入,包含工资和奖金;(2)双方的生产经营收入;(3)知识产权等方面所获得的利益;(4)同居双方在长期共同生活前或一起生活期间约定为共有财产的其他财产。因此,非婚同居财产范围包括物权、债权、知识产权、无形财产等财产权利,即能够满足人们的需要,给人们带来经济利益的财产。

下述财产不属于非婚财产:(1)非婚同居一方享有的财产或财产性权利是于同居前取得的;(2)一方通过继承他人的财产或接受他人的赠与而取得的财产;(3)具有严格人身性质的财产,因其具有专属性;(4)专供个人日常生活或工作使用的财产;(5)不可转让的缴纳保险而取得的对价、因被侵权取得的赔偿费用等;(6)一方用同居前的金钱购买的财产或出卖自己在同居前的个人财产而取得的对价金;(7)双方于同居前或同居的时候约定为一方所有的财产;(8)其他应当推定为个人财产的财产。

法国政府于2000年1月颁布了《家庭伴侣法》,规定非婚同居双方可以经过办理相关手续的形式使同居合法化,同居伴侣双方也可以相应地获得一些类似合法夫妻的权益。

在堤坝施工中存在问题,造成堤坝形成渗漏。由于现时期多数堤坝都是建设于上个世纪,因为当时施工条件非常有限,造成最后施工质量较差;除此之外,因为当时社会环境方面的因素,对于施工进度却相对非常重视。这一时期所建设的堤坝,大都是一边规划设计、一边施工的,致使缺少良好的规范性和专业性。在这一时期中,工程的施工理念基本都是尽快完工、并且还要最大程度的节约成本,由此使施工水平明显降低,对于特殊情况并没有过多的考虑。因为施工上的不规范,造成堤坝渗漏情况经常发生,长期如此,较易产生严重的溃堤现象,为此一定要对施工加强重视。

(1)整个酒店行业的基层员工薪酬低;根据各省的统计局发各行业薪酬水平的报告来看,住宿与餐饮业的薪酬水平都是倒数的位置。有些省份还排在了最后。(2)不同休假时间,由于酒店行业的特殊性,使其从业员工在国家规定的法定假日不能按时进行休假,越是假期酒店越忙,酒店员工必须进行补休假,但在调休的过程中往往产生一系列的问题,影响员工的士气。(3)“挖墙脚”现象,新酒店在开业之际,通常喜欢招收有相关饭店经验的员工来应聘,有时会开出更好的条件和待遇来挖走其他酒店的熟练员工,招收熟练员工现象在酒店行业之间普遍存在。(4)饭店企业的培训机制不完善,缺乏系统的人才培养体系。

以各医养结合型养老服务机构为决策单元,记Ipq(p=1,2,3,4,5;q=1,2,…,29)为第q个养老服务机构在第p个投入指标上的得分,Opq(p=1,2;q=1,2,…,29)为第q个机构在第p个产出指标上的得分。在不改变变量本质含义的基础上,对因子分析结果进行无量纲化处理,以使所有因子数值均大于0。转化公式如下:

规制非婚同居财产关系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日本对非婚同居的规制相对来说是比较细致和全面的,以终止同居关系的时间作为分界点。日本还有些法律对同居财产做出了特别规定。纵观日本现状,它趋于参照处理夫妻财产的方式分割同居伴侣的财产。

2.有利于社会稳定。著名婚姻法学家巫昌祯曾说过:“婚前同居的现象是一种规律,与社会发展相符合。”因此,我们应更多的把这种社会现象看成是法律问题,而不是一味地归咎于道德。一方面,人们对非婚同居现象已经逐渐司空见惯;另一方面,立法的不足使一些妇女和儿童的合法权益遭到损害。特别是在经济发展较落后的广大农村地区,因为法律意识薄弱,依然遵循当地的婚娶习俗,没有进行必要的婚姻登记。因此,面对如此庞大的非婚同居现状,如果只是一味的否认,势必引起家庭的分裂,社会的动乱。

经过多年的发展表明,只有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和农村医疗救助衔接,才能在最大程度上满足全体农民尤其是贫困农民的需求,才能将农村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均等化,使全体农民公平、切实地享受到农村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带来的实惠。从救助对象的需求出发,从制度设计上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与农村医疗救助制度无缝衔接才是最根本的解决办法。

1.弥补现行婚姻法空白。我国法律之所以在非婚同居规制上出现空白,主要源于两方面原因:一方面,我国历来是思想相对保守与传统,如果在立法上加以保护难免被认为在鼓励非婚同居;另一方面,法律的稳定性与严肃性决定了立法是一个需要长时间调查与思考的过程,非一朝一夕就能完成。在我国,人们对于非婚同居一直持一种规避的态度,若任由其恶性发展,进而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就会带来不利的社会影响。因此,只有建立相应的财产制度,才能避免同居双方的财产问题尴尬地游离于法律大门之外。

如:《一幅画》可放置略读课中,《盘古》、《赵州桥》、《孔子》三篇课文可安排在精读课中。每篇文章至少占用1节课时为精读课,课前应提醒学生搜集神话故事,赵州桥及孔子的相关资料。如《孔子》文章为例,教师通过课件展示引发学生对其仰慕尊敬之情,为本篇学习营造情境,之后让学生课文朗读,让对课文进行初读感知,掌握大意。然后重点段落导读并提出相关问题,引导学生带着问题锻炼口语能力加强传统文化的认知,其后对课外进行扩展,如收集孔子拜师的老子的资料,讨论对老子的认识。下堂课,可进行读书汇报,总结阐述对孔子和老子更多的体会认知情况。

化学防治能够对病虫害进行有效控制,但化学农药所含的高毒性会给稻米带来较高的农药残留,对环境也会产生较为严重的污染。化学防治不仅严重破坏了生态平衡,还严重影响了居民的身体健康。因此,人们从食品质量与安全方面对水稻病虫害防治提出了新要求。

4.公民法律意识的增强与逐步包容使规制具备可行性。我国对非婚同居的法律调整也是随着观念的变化而发展着的。婚姻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同居双方,即没有到民政部门办理结婚手续但是对外以夫妻名义生活的,在法院受理案件前告知其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后,依旧没有办理的,法律则将按解除双方的同居关系处理。同居从法律措辞上的“非法”到“非婚”是一步非常重要的跨越,这一由“非法”到“合法”的转变,正是人们法律观念增强的结果,体现了人们对同居现象的包容。因而相关立法的制订已成为可能。

非婚同居财产也不同于合伙财产。合伙财产的范围由合伙协议规定,合伙关系是取得合伙财产的身份前提。而同居双方产生的财产源于法律的直接规定或是当事人双方于同居前或同居期间对同居财产的约定。目前,我国非婚同居取得的财产来源有两种形式:(1)根据《婚姻法》第15条的规定婚姻被宣布无效或撤销后,如果不能证明为一方所有的财产,应认定为同居双方的共有财产,共同享有所有权;(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一、二的规定,当事人双方于同居期间取得的财产,根据同居双方之间的契约来认定。

三、国外非婚同居财产法律制度概要

(一)英美法系

对非婚同居的调整,英国法院并不是按照婚姻法的相关规定进行的,而是由民事法庭或衡平法院对案件进行审理。在同居财产所有权方面,原则上坚持契约自由的原则,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由。当事人间事先没有达成合意的,可以请求法院依据相关规定公平处理同居期间财产。在同居一方死亡时,有遗嘱的情况下尊重遗嘱;没有遗嘱的,一方可以请求获得对方的适当财产。

美国在1964年的马尔文非婚同居财产纠纷一案中,加州最高院作出如下判决:“非婚同居双方之间的契约,如果建立在不正当的交易上,即当事人间事先订立的协议双方均无履行义务。但是男女双方非婚同居、发生性关系,并不会因此而否定同居双方之间订立的财产方面的协议的效力。[3]

(二)大陆法系

非婚同居财产不同于合法婚姻财产。首先,男女双方通过缔结婚姻,双方的身份关系因结婚而改变,夫妻间存在法定的人身利益和负担,夫妻之间财产上的关系进而因人身的变化而变化,双方财产的共同所有权发生变化。而非婚同居因其效力在法律上未明确规定,双方在人身上依旧是自由的,不存在人身关系主导财产关系的问题。其次,合法婚姻涉及到的财产纠纷由婚姻法或民法等法律制度调整,而同居期间的财产纠纷只是参照现行婚姻法,很多问题找不到法律依据。

3.弱者权益保护的需要。与合法婚姻关系一样,妇女与儿童处于弱势地位,在出现纠纷时,仅仅凭借自身的力量难以实现自我保护。再加上现行婚姻法对非婚同居相关方面规制的不足,妇女与儿童的权益更加难以保障,如果任其自然发展,只会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理念背道而驰,也会破坏公平正义。因此,为了保护同居妇女一方的合法权益,有必要制订相关的立法予以适当调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十条:“非婚同居关系解除时,在这一期间当事人经过共同劳动所得的收入和置办的财产,按照一般共有的原则处理。”这样的规定过于粗糙,司法实务中,法官在审理案件时不好把握,不利于问题的解决。因而,有必要通过立法来系统规制非婚同居财产关系。

德国处理非婚同居关系主要依据同居伴侣双方签订的同居合同进行财产分割。法律在没有双方当事人明确签订的合同时,也会根据民法的相关规定找到隐藏在当事人双方间的合同。此外,法律可以撤销事实婚姻。双方同居时间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时,同居关系可以直接转为合法的夫妻关系。

完善我国非婚同居财产法律制度构想

1.财产分割的原则。法律在解决非婚同居财产问题前,应清晰地将非婚同居关系的效力与合法夫妻关系所产生的效力相区分,前者效力显然在后者之下。当然,可以借鉴婚姻法和民法中有关财产方面的规定,尊重同居双方事先订立的协议,体现私法自治原则;鼓励双方在同居前订立协议,利于纠纷的化解。此外,我国不承认同性婚姻,因此在规制非婚同居财产纠纷时,不应把同性同居纳入此范围,这点有别于美国区别对待同性同居与异性同居原则。

2.同居协议的效力。同居双方在同居前应订立同居协议,双方在终止非婚同居关系时,可以参照协议的相关规定。非婚同居伴侣双方签订的同居协议,应具备一般的合同生效要件,不能违背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同时应遵循公序良俗原则,否则协议无效。

3.共有财产的认定。同居伴侣事先没有约定财产处理方案的,同居期间产生的财产应该保持独立。但是,双方或一方能证明为共同劳动所得的财产为双方共同所有,按照一般共有财产处理。解除非婚同居关系时,既不能证明归同居伴侣一方所有,又不能说明是否为共有财产,则推定为同居双方共同共有,按照共有财产的规定处理。当然,共有财产范围的认定应遵循公平合理原则。[4]

4.注重保护弱者权益。解除非婚同居关系时,财产分配上以保护弱者为原则。弱者应符合以下条件:(1)一方生活困难;(2)生活困难必须发生于解除非婚同居关系时;(3)另外一方有能力承担相应费用。如果同居一方因患病或者生活窘迫,另外一方应根据自己的能力给予适当的帮助。非婚同居关系解除时,也应遵守婚姻法的指导原则,适当照顾女方权益。

5.同居双方与第三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非婚同居期间产生的共同债务包括因共同生活需要而支出的费用,如生活必需品的购置费、衣食住行的开销、社会保险的支出等,以及同居期间双方共同侵害第三方人身或财产权益而产生的损害赔偿费用,如被侵权人的医疗费、精神损害赔偿费、抚慰金等。同居期间产生的共同债务应由同居双方对外承担连带责任,对内按约定的份额分担,没有约定的,平均分担。总之,个人债务个人承担,双方债务双方承担。

[ ]

[1]高留志.论非婚同居的立法规制[J].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3,(6).

[2]张居安.非婚同居在同居配偶间的法律效力[J].中山大学学报,1999,(2).

[3]夏吟兰.美国现代婚姻家庭制度[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

[4]王薇.非婚同居法律制度比较研究[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

 
范银芳
《哈尔滨学院学报》 2018年第04期
《哈尔滨学院学报》2018年第04期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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