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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背景下地方税主体税种选择研究

更新时间:2009-03-28

2016年5月,我国全面推行的“营改增”税制改革完成,至此,承载着地方税主体税种的营业税彻底不复存在[1],从而致使地方税体系缺失主体税种,减少了地方税收收入,以致地方政府实现其职能的难度增大,有可能延缓地区经济的发展。因此,重新选择地方税主体税种刻不容缓。本文以地方税主体税种特点为基础,借鉴国际经验并结合我国实际情况,提出了建设地方税主体税种的对策建议。

一、地方税主体税种选择的基础条件

关于地方税的概念,业内尚未达到一致的认识,争议大部分集中在税收立法权上。理论上,税收立法权、收入支配权、税收征管权这三个方面都是判定地方税必不可少的条件。但反观我国的现实,税收立法权大部分归属中央,地方仅有零星税种的税目和税率调整权,况且税收立法权还关系到一个国家税收制度和经济宏观调控,中央一般不能全部给到地方。所以,此文不考虑税收立法权。但在参考已有研究的基础上,可以认为,地方税是依据我国财政管理体制的规定,满足地方政府服务于当地群众的支出需求,中央或地方制定相关规章条例,地方负责征管,收入全部归地方支配的一系列税种的概括。[2](PP.8~10)地方税不仅要满足税收的三大基本性质,同时也有自身特质。一是税基非流动性。地方税征税的客体一般在固定范围,不存在区域性移动,可为地方政府提供持续收入。二是税源依附性。地方税源依附于各级地方政府所辖区域的地理位置、经济环境等因素。三是地区受益性。地方税是地方保障一个安稳的社会环境以及高质量的公共物品与服务的经济支撑。四是征管便利性。由于地方税税源散落而导致的征收困难、小税种数量繁多、计税算法纷繁复杂等特点,地方政府更方便管理与收缴。

地方税主体税种即指在地方税制结构里占据首要位置,且税源相对丰富又便于地方管理的某个或某几个税种的概括。在涵盖地方税基本特性的前提下,地方主体税种承载着组织地方税收收入和调节地方经济的重要功能。[3]地方主体税种的选择需具备以下条件。第一,税基非流动性。这指对某个税种征税难以使税基产生大范围区域性移动。若某一税种流动性比较强,又让地方负责征缴,由于各地税负水平不均,便会发生税基从税负较高的区域向税负较低的区域转移,继来引发资源分配严重失衡的状况。地方政府为缓解这种情况,降低本地税负,就容易发生地区间的恶意竞争,从而导致地方税收流失,无法发挥税收调节功能。因此,为了避免此类情况发生,主体税种肯定要具备这一特质。第二,税收规模大,对经济弹性适度。为了保障地方政府支出需求,以供地方更好地为当地群众服务,地方税收收入中主体税种收入总额至少要接近三成左右。若主体税种收入规模较小,财政收入无法得到保证,难以维持支出需求,地方政府难免出现短视,进而引起很多麻烦。另外,主体税种要对经济波动反应适度:反应太强,会导致地方政府收入失衡;反应太弱,所得收入就难以满足政府职能的实现。总之,只有反应适度,才能保持地方政府有平稳可持续的收入。第三,符合受益原则。这是指纳税人应缴纳税收的数额要与其从政府那里得到的公共物品的数量和满意度呈正相关关系。主体税种征税同样应该符合这一点,纳税人所承担税负相对偏高时,政府随之提供好一些的公共服务,如此,纳税人便可以接受这样高的税负,避免税基流入税负低的区域。第四,符合效率原则。有些税种具有税基窄、税源分散、计税方法复杂等特点,从而导致征管难度大且征收成本高,如果将这些税种划归地方征管,相对于中央征管来说,更加能够提升征管的有效性,以减少相关支出。因此,主体税种也要具备这一特性。

 

1 2009~2012年我国地方政府各项税收收入状况

  

税收收入 及比重税种 2009201020112012税收收入(亿元)占地方税收份额(%)税收收入(亿元)占地方税收份额(%)税收收入(亿元)占地方税收份额(%)税收收入(亿元)占地方税收份额(%)营业税8846.8833.8211004.5733.6513504.4432.8515542.9132.85企业所得税3917.7514.985048.3715.446746.2916.417571.6016.00个人所得税1582.546.051934.305.922421.045.892327.634.92契税1735.056.632464.857.542765.736.732874.016.07城市维护建设税1419.925.431736.275.312609.926.352934.766.20城镇土地使用税920.983.521004.013.071222.262.971541.723.26房产税803.663.07894.072.731102.392.681372.492.90土地增值税719.562.751278.293.912062.615.022719.065.75耕地占用税633.072.42888.642.721075.462.621620.713.43印花税417.791.60528.861.62630.111.53670.371.42资源税338.241.29417.571.28595.871.45855.761.81车船税186.510.71241.620.74302.000.73393.020.83烟叶税80.810.3178.360.2491.380.22131.780.28其他税收收入4.760.021.780.011.160.0035.220.01合计26157.44100.0032701.49100.0041106.74100.0047319.08100.00

数据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编《中国统计年鉴》(2010~2013),中国统计出版社,2010~2013年。

二、我国地方税主体税种的发展历程与存在的问题

()我国地方税主体税种的发展历程

1.“营改增”前我国地方税主体税种的概况 1994年分税制改革后,按照收入归属将税种区别为三类:中央税、地方税、中央地方共享税。“营改增”前我国地方税收收入中营业税、国内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这几大税种每年占收入总额的百分比都高达65%左右,其余10多项仅有30%多。在这三大税种中,营业税所占比重最大,每年都在33%左右,国内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相当,都为15%左右(见表1)。由此看来,“营改增”前,营业税毋庸置疑为主体税种,且为地方政府财政收入提供绝对保障。

2.“营改增”后我国地方税体系的现状 由于全国范围内的“营改增”税制改革刚完成不久,相关数据还不够完善,只能暂时通过2013~2015年“营改增”逐渐推行过程中对地方税收收入的一些细微的影响来推测“营改增”完成后地方税主体税种的状况。从2013年部分行业“营改增”推广到全国,直到2016年“营改增”在全国全面推开前,地方税收收入中营业税所占比重逐年减少,剩余税种又无法单独承担起主体税种的责任,主体税种短缺,且收入增加的数额又逐年放缓,所需花费难以保障,影响到地方政府职能的实现,也妨碍了各地经济的持续发展(见表2)。

 

2 2013~2015年我国地方政府各项税收收入状况

  

税收收入 及比重税种 201320142015税收收入(亿元)占地方税收份额(%)税收收入(亿元)占地方税收份额(%)税收收入(亿元)占地方税收份额(%)营业税17154.5831.8317712.7929.9519162.1130.58国内增值税8276.3215.369752.3316.4910112.5216.14企业所得税7983.3414.818828.6414.939493.7915.15个人所得税2612.544.852950.584.993446.755.50契税3844.027.134000.706.763898.556.22城市维护建设税3243.606.023461.825.853707.045.92城镇土地使用税1718.773.191992.623.372142.043.42房产税1581.502.931851.643.132050.903.27土地增值税3293.916.113914.686.623832.186.12耕地占用税1808.233.362059.053.482097.213.35印花税802.911.49913.161.541041.921.66资源税960.311.781039.381.76997.071.59车船税473.960.88541.060.91613.290.98烟叶税150.260.28141.050.24142.780.23其他税收收入0.730.0010.450.0010.410.001合计53890.88100.0059139.91100.0062661.93100.00

数据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编《中国统计年鉴》(2014~2016),中国统计出版社,2014~2016年。

()我国地方税主体税种确立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3.3.4 健全农业保险体系。政府应颁布实施《农业保险法》,规范农业保险,大力发展政策性农业保险,扩大农业保险范围,增加保险险种,搞好农业保险服务;实施保费财政补贴政策,通过农业保险,增强家庭农场抵御自然和市场风险能力、分散和降低农业风险,保障家庭农场平稳健康发展。

本文将下载率较高的区域创新评价体系指标进行整合,根据频度统计法得到频率较高的指标作为备用指标,将其进行同类型整合。同时,根据辽宁地区生产经营的实际情况,本文从知识创新、技术创新、资源能力创新、人才创新、制度创新这五大方面来作为辽宁省地区区域创新评价体系的指标(如表2)。

2.地方税主体税种的确立缺乏法律支撑 在我国目前征收的税种中,仅有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和车船税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立法,其余均是以暂行条例、部门规章或者行政法规的形式颁布的。央地各自获得的税权更是缺乏相应法律来保护,缺乏硬性的法律条文标准。[5]我国要建立完善的地方税体系,确立新的地方主体税种,就必须用法律来严格规范,提供一个良好的制度环境。

三、地方税主体税种选择的国际经验借鉴

[4]李玉红,白彦锋.地方税制改革格局中的主体税种选择问题研究[J].中央财经大学学报,2010,(6).

()地方税主体税种选择要与政治体制相适应

受政治体制的影响,各国税权的划分各有千秋,联邦制国家倾向分权,而单一制国家更倾向于集权。分权的国家地方政府具备相对不受约束的税收立法权和征管权,为避免发生恶意竞争,通常会选择税基流动性不强的税种。如美国划分了联邦、州、地方三级政府,各级政府持有各自的税权,所以就选择了税基广且稳定的财产税作为地方主体税种。而集权的国家,如日本,由于中央政府严格把控且具备统一的立法和征收权,而地方只有一小部分税种的开征、停征和税率的确定以及减免税的自主权,因而,各个地区的税负相差不多,所以就确立了税基更具流动性的所得税类为主体税种。[6](PP.81~86)

()地方税主体税种选择要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

从世界范围来看,各国受各种因素的影响其经济发展水平一定各不相同,那么,其对于地方税主体税种的认定也有很大差别。经济水平偏高的国家一般倾向于选择财产税和所得税等直接税,因为这些国家的国民生产总值和人均国民收入相对更高,直接税占该国比重也相对高一些,比如美国与英国的地方政府都选择财产税,日本选择了财产税和所得税;反观经济发展水平偏低的国家,它们更倾向于选择间接税,这是因为其人均国民收入稍微低一些,收入的积蓄偏低,但是商品流动较多,所以间接税所占比重就较高。[7]

教师要重视实验过程中新生成的探究问题。学生在实验过程中也许会发现一些新的问题,教师要提醒学生重视这一闪而过的新发现,鼓励他们深入探究下去,也许会有意想不到的收获。例如,在探究“红花檵木紫色叶片中的色素”时,某课题小组发现一个奇怪的现象:红花檵木紫红色的叶片,加无水乙醇后变绿色,提取液为浓的墨绿色,但是划到滤纸条上,等干燥后又变为红色,研磨用的器皿,残汁干了也恢复红色。此时,教师要鼓励他们查阅资料,寻找原因,并设计实验检验自己的猜测。这样一个逐步分析、设计实验寻找真相的过程更能促进学生科学探究能力的提升。

()地方税主体税种选择要与征管能力相匹配

受多种因素影响,不同国家的税收征管能力和水平也不尽相同。像美国与英国这样征管能力较强的国家,具有比较成熟的财产评估机制和先进的征收管理制度,有选择税源相对丰富但征管较难的财产税的基础;但是像进行财产税制改革前的印度尼西亚这样征管能力相对偏弱的国家,还未达到快速高效征收财产税的能力和水平,所以只能先逐步改进相关的财产评估系统和征管体制,为后续确立财产税奠基。

多年来,八师天业集团热电产业工会始终坚持紧紧围绕企业生产经营工作,积极开展技能大赛和劳动竞赛,组织动员职工参与创新实践,不断提升职工技术技能,释放和激发职工创新活力,以组织开展岗位练兵、技能比武等活动为抓手,在全产业掀起学技术、比技术、钻技术的热潮。在广大干部职工中培育勤学善思、精益求精的“工匠”精神。

()地方税主体税种选择要考虑地方政府的税权与事权

与地方政府税权的大与小相对应的是主体税种税基流动性的弱与强。除此之外,还要考虑各级地方政府所承担的事权的范围。比如日本,它用法律明确了各级政府的事权,将基础设施建设、公共卫生、治安消防等关乎群众日常生活的相关事宜划归地方政府:“都道府县”更多倾向于关注地方经济前景和地区经济结构的相关事宜,因此,以事业税和居民税作为主体税种;“市町村”更多倾向于关注群众生活的相关事宜,因此,以居民税和固定资产税作主体税种。[8](PP.31~35)

()地方税主体税种的数量不固定

从地方主体税种选择的数量上看,大部分国家确立了单一主体税种,如英国选择了财产税。也有一些国家选择了双主体税种,如日本,“都道府县”为居民税和事业税双主体,“市町村”为固定资产税和居民税双主体。由此,可遵从国家发展的实际情况,准确界定主体税种的数量。

1.地方税主体税种不明确 1994年税制改革,中央分得了绝大多数税源宽广、税收后劲足的税种,而地方却只分得了一些税基狭窄、税源零散从而导致征收管理难度很大且费用高的税种,这使地方税收的来源焦点聚集于营业税、国内增值税、企业所得税这三大税种上,但主体税种只有一个营业税。[4]随着全面推行“营改增”税制改革的完成,营业税彻底不复存在,真正从属于地方的税种不仅数量很少,而且收入零星,没有一个现有税种能代替原来营业税的位置。

四、“营改增”背景下我国地方税主体税种选择的对策建议

2.改革消费税的具体建议 将国内消费税划分给地方,并将现在的消费税进行升级,最终形成省级地方税主体税种。具体有以下几点。第一,优化现有消费税的征收范围。经济飞速发展使得商品迅速更迭,很多应税商品已成为日常用品,比如普通化妆品,如果还不从应税消费品的名单中除去,将使得生活成本上涨,还影响消费税调节贫富差距的作用。所以,应逐步将日常生活必需品以及原材料的税率降低甚至免除,而将高花费的用品纳入征收名单。同时,还应重视消费税环保功能,把污染性强、能源消耗大的商品列入这一行列。第二,科学设置不同科目适用税率。现行的对一些高端商品的税率已经不合理,无法有效体现调节作用,应重新确定合适的税额或税率。对于高能耗、高污染、高消费和高端服务应适当提高税率,引导居民合理消费。第三,后移征收环节。如今的消费税大多在生产环节课征,但就这样将消费税划归地方,也许会使地方政府为增加税源胡乱投资去生产相关消费品,违背征收消费税的初衷。所以,应将征税后移至零售、批发或消费环节,并采用价外税的方式计征,让消费者清楚他们所购买商品所承担的税负,这样,更能发挥调节消费的作用。

李栋,山西太谷县人,1969年出生,中国诗歌学会会员,山西省作协会员。1992年发起创办太阳谷文学会。2010年起触网写诗,组诗偶见于《人民文学》《诗刊》《星星》等处。

()我国地方税主体税种选择的前提条件

1.完善和健全我国税收法律体系 当前,我国大部分税收相关法规都不是用法律确定下来的,缺乏法律依据,影响执行效率。所以,在选择地方税主体税种之前的首要任务就是要让我国税收法律体系更加明确,更有系统性。第一,先要将税收基本法设计出来,用来作为其他税法的基础。第二,在此基础上修订税收实体法和程序法,严格规定纳税主体、课税对象、计征方式、征收办法等。第三,对地方税收法规进行规划,明晰权责,为主体税种的选择提供良好的法律环境。

2.简化政府层级 我国政府级次包括中央、省(直辖市、自治区)、市(地)、县、乡五档,但是税种数量相对偏小,若要将其合理划分给各级政府使其充分实现职能是不可能达到的。解决这一问题有两个办法:一是开征更多的税种;二是简化政府级次。开征更多的税种不符合我国减税降负的政策,还可能会引起群众的不满,所以行不通;而简化政府级次不仅符合我国简政放权的大政方针,还能够有效解决这个问题。

世界上多数市场经济国家设置三级政府,各级政府都有自己的主体税种。我国也可借鉴这种划分方法:第一,财政上,让市、县两级合二为一;第二,将乡政府划成县政府的一个派出办公场所,最终达到中央、省、市县这样的三级财力分配格局。这样就可以将“五级政府”层级简化为三级,使各级政府有效划分税权和税种。

3.按政府职能合理划分事权 现阶段,我国各级政府事权边界比较模糊,且存在交叉重叠现象,应当按照每一级政府的职能合理地将其进行归属,明确权责和所需财力,进而选择合适的主体税种。第一,将本属中央管理的关乎绝大多数群众切身福利的公共产品、服务的供应责任再度划回中央;第二,依据各级政府所应承担的职责、公共产品的需求情况和受益区域,划清政府间事权;第三,用硬性标准即法律来明晰同级与上下级政府之间的责任与权力的归属,强制促使各级财政关系透明化,避免权责不明的情况再度出现。

4.按事权范围合理配置税权 在确保中央资金充足的前提下,划给地方一定范围的权利。第一,将诸如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以及个人所得税等对我国宏观经济有很大决定权的税种的立法权划给中央控制,地方只享有征管权,避免地区与地区间的恶意竞争;第二,对于那些诸如房产税和城建税之类在全国开征却在很大程度上作用于一部分区域经济发展的税种,要在中央出台相关基本法律的前提下,把进一步细化的决定权划给地方;第三,要给地方因地制宜的权利,如可结合所辖区域的资源优势,适当征收一些具有地方特质的税种。但需要先征求当地居民的意见,制定相关的征管办法,然后报中央审批,由中央决定是否开征。

()省级地方税主体税种的选择

目前,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以及消费税这三大税种的收入相对较多,但前两者都不可能成为地方税主体税种,原因如下。首先,增值税是由央地 “五五”分成,地方按比留成,虽然我国是在产制、批发和零售多环节征收,但产制环节征收最多,如此,地方政府为分得更多税收,便会想方设法让企业来投资,而拉企业的办法就是承诺“增值税返还”。[9]地区间的增值税返还在大环境的影响下会不停上涨,不但扭曲了资源配置,而且降低了地方的可支配资金,害处甚大。其次,企业所得税是中央、地方共享税,中央占60%、地方占40%。若是该税种及其所得全部属于地方,一定能满足地方政府的资金需要。但是千万别忽略了它的税基即资本,资本的流动性非常强,就算立法权归属中央,导致地方不能改变税率或者减少征税甚至免除税收,地方政府也可以通过税收返还来压低本地区的税负,从而吸引更多企业来本地投资经营,这就会引起地区间的恶性税收竞争。国外分税制理论同样觉得企业所得税不能成为地方税,要归中央(联邦)政府独享。[10]所以,改革现有消费税作为省级地方税主体税种是较为科学的选择。

1.消费税可行性分析 2015年国内消费税收入总额为10542.16亿元,与地方税收收入相比约是7.8:1,若将征税范围放大,并将其全部划给地方,一定能够满足地方的财力需求。并且,消费税还具备许多地方税主体税种的特征。第一,符合补偿原则。对木制一次性筷子、鞭炮焰火等征消费税是有利于环境保护的,而环境污染具有明显的地域性,成本主要由当地居民承担,责任由当地政府承担。根据财力与事权相适应的原则,消费税应由地方政府负责征收管理。第二,由地方负责更加便捷有效。不同地区群众消费喜好各有不同,地方政府更容易掌握。同时,课征消费税和地方获益息息相关,由地方负责可提高其征管的兴趣和效率。第三,消费是零售环节征税的税基,且它和人口密切相关,较于资本,出现跨区域流动概率更小一些的自然是人,这样,地方招商大战就难以出现了。[9]

认知弹性理论认为只有从不同方面多次对知识进行建构,才会以最佳的方式掌握知识。要达到知识的最佳掌握水平,需要知识进行多次建构,这是一个积累性过程,在这个过程中,需要教师对学生的逐步掌握情况做出即时性反馈。中学阶段的学生处于角色同一与角色混乱的矛盾时期,这一阶段他们心理发展不稳定,易冲动,这就要求教师即时的引导他们,找到自己的价值与方向。教师的即时性评价对于学生的引导无疑有着很重要的作用,有了教师的评价和建议,学生才能在迷茫或走错方向时明确自己的目标,不断向前发展进步,进而体会到学习的乐趣,提升学生学习满意度。

在“营改增”背景下,应结合我国税收法律体系的完善、政府间事权的划分、地方资源禀赋条件和税种特点,分层级设置地方主体税种,为进一步完善地方税体系奠定基础。

6月中下旬,防治指标:平均100株玉米有50头粘虫,在幼虫三龄之前用BT可湿性粉剂(50000单位/毫克)2克/亩防治,或用杀虫灯防治成虫。

()()级地方税主体税种的选择

我国市县众多,且各有特色。综合来看,东中部地区经济发展迅速、房地产业发达,税源较充足,所以,应将现行房产税与其他相关税种统一为房地产税,逐步培养成为这些地区的主体税种;而西部地区经济水平还比较低,但其土地富饶,物产丰盈,可培养资源税为主体税种。

1.房地产税可行性分析 2015年,房产税、土地增值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以及契税的收入总额为14020.88亿元,占我国地方税收收入的比重达到22.4%。而在中东部地区,这个数据更可观,并且,房地产税还具备许多地方税主体税种的特性。第一,税基非常固定。房产和土地都属不动产,不易挪动,地域性强,因此,各个区域间很难出现恶意税收竞争的情况。第二,收入平稳可持续,对经济反应适度。房屋、土地是房地产税的课征基础,来源有保障,今后房地产业会更发达,与之有关的税收收入也会更有保障。[11]未来一段时期内,社会对住房的需求不会有太大改变,所以,房地产税的收入也不会有较大的波动,符合对经济有适度弹性的特点。第三,满足受益原则。搞好基础设施建设和保持社会环境的稳定为市县级政府的根本任务,而房产和土地的税收正是它们的资金来源,和当地群众利益联系颇深,具备显著的区域收益性。第四,能够体现效率原则。房地产税征税对象多且分散,受户型、占地面积等影响,每一处房产的价值也不同,需要实地测查,由地方政府征管,成本更低,更方便,可提高征管效率。

(2)原因调查分析:5月2日相关技术人员共同对HXD1C-6109机车进行检查发现:①查询机车微机显示屏内数据,发现在故障发生时刻多次报“主断路器卡分”故障。②库内高压试验,机车升弓正常,闭合主断路器2S后主断路器断开,与线上故障相同。③打开机车主断路器防护面板,发现防护罩内有异物,进一步确认为主断路器辅助连锁触头滚轮,检查主断路器辅助连锁,发现左侧第4个辅助连锁无触头滚轮,对应线号“M122”(如图2所示)。④根据现场检查情况来判断,机车主断路器辅助连锁第4个触头滚轮断裂掉落是造成此次机车故障救援的根本原因。

2.资源税的可行性分析 2015年,我国西部地区石油、天然气、煤炭、锰矿的探明储量分别为133921.9万吨、35033.8亿立方米、600.5亿吨、8694万吨,分别占全国的38.31%、67.45%、24.61%、31.47%;森林蓄积量为707936.59万立方米,占全国的46.77%;土地总面积约为397853.6千公顷,占全国总面积的58.16%。所以,对西部地区的资源征税,税基宽阔,可保障地方政府的财政收入。并且,资源税还具备许多地方税主体税种的特征。第一,税基较稳定。对挖掘自然资源这一做法征税,税基难以转移,就难以发生恶意税收竞争。第二,收入稳定可靠,对经济有适度弹性。对于西部地区而言,资源丰富,税基稳定,与流转税和所得税的税基相比,自然资源价值更稳定,能够保障税收收入。且社会对资源的需求是持久的,受经济波动的影响较小,弹性适度。第三,符合受益原则。一个地区的政府通过对资源征税,不但能够有效把握本地区资源合理利用的程度和水平,保护自然环境,而且还能将这些收入用于本地区公共服务和产品的供给上。第四,符合效率原则。不同地区的地理结构、优势资源各不相同,各地政府掌握得相对全面细致,地方负责的成本更小,更能促进资源的合理利用。

3.构建市(县)级地方税主体税种的建议 第一,房地产税改革。首先,简化归并相关税费。将房产开发、保有和交易环节的税负合理分摊:在开发环节,可合并耕地占用税和土地增值税;在交易环节,可取消房地产交易环节的印花税;在保有环节,可把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并。此外,还应逐步把土地管理费、有偿使用费和征地补偿费等相关费用转为税收[12],最终形成房地产税。其次,增加税收规模。当前房产税大部分是向非住宅类和经营性不动产征税,在这方面,可逐步涉及个人和住宅类不动产,这样会有更广泛的税基。再次,调整计税标准。很多国家都将房地产的评估价值作为征收标准,我国也应该这样,设置专业性的评估机构,将房屋位置、建造大小、结构以及所作用处等作为评估标准,能够客观反映其价值。最后,划归地方部分管理权。由中央先出台总的税率幅度,地方再考虑辖区实际状况选择合适的税率,并采用适当的办法进行征收。第二,资源税改革。现行资源税具有税基窄、税率低的缺陷,地方管理权有限,使得它的优势无法体现,因此,要进行改革,使之能承担起西部市县级主体税种的责任。具体有以下几点。首先,增加征收范围。由于我国目前征管水平较低,所以需要逐步实施,先把水、森林以及草场这些比较容易收缴的资源列入其中,待逐渐提高征管水平后,再把海洋、地热这些难以收缴的资源划进来,这样,资源税收入就更加有保障了。其次,调整计税方式。对于比较稀缺且价格波动偏大的资源按照价格征收,这样不但能够保障地方收入,保护资源过度挖掘,也能够有效均衡价格。对于需求稳定、价格波动小的资源采用从量计征的方式,可保证地方收入稳定,方便征管。最后,划给地方适当管理权。将一部分资源税的管理权划归地方,由中央掌控全局的条件下,地方可按照所辖区域的情况适当调增或调减税目或税率,各地政府调整税率时,还需考虑资源的多寡、售出价格以及开采后的修复花费等因素,以更好地发挥资源税的调节作用。

1∶5万水系沉积物地球化学特征资料表明,在蒙家一带存在As,Sb,Pb,Zn,Cu,Ag地球化学异常;与香夼矿区的矿致异常(Au,Ag,Cu,Pb,Zn,As,Sb,Bi)具有类似元素化探异常特征。

[1]石子印.我国地方税系的重构——基于税收分布视角[J].财经理论与实践,2016,(11).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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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贾康.我国地方税体系的现实选择:一个总体架构[J].改革,2014,(7).

各国的经济发展状况、国家规模、经济制度、资源优势都不尽相同,因此,各国地方税主体税种的选择也各有差异。通过比较几个具有代表性国家地方税主体税种选择的情况,能够得出可供借鉴的经验。

[5]杨志安.完善地方税体系 培育地方性主体税种[J].税务研究,2014,(4).

[6]刘晓红.中国地方税体系研究[D].太原:山西大学,2008.

[7]汪明星.完善地方税体系的国际借鉴[J].国际税收,2014,(10).

三是有力支撑了城镇化发展。近年江西省城镇化进程不断加快,城镇人口由2005年的1 599.5万人增加到2012年的2 139.8万人,用水量由7.34亿m3增加到12.8亿m3。水资源的有效供给直接保障了城镇化的快速发展。

[8]吴桐.关于确立地方税主体税种的研究[D].北京: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2015.

目前国内高校毕业生学习方法论掌握不足,部分工科学生在实际工作岗位上明显表现出缺乏工程师应有的素养与能力,这已经成为一个较为普遍的问题。新工科学生核心能力当中的学术能力和社会能力主要包括学术写作、知识管理、信息素养、有效交流、人际交往、团队协作、领导能力、全球性思维等。这些能力的获得,仅仅依靠学校工科教学计划的完成是远远不够的,这需要学习方法论的掌握。因此,在校学习期间可以采用讲座的形式开设学习、研究、实践、写作等方法方面的课堂教学供学生学习,并结合课程教学实践,逐步形成良好的工程技术素养。

[9]朱青.完善我国地方税体系的构想[J].财贸经济,2014,(5).

[10]葛静.“营改增”后重构我国地方税体系的思路和选择[J].税务研究,2015,(2).

[11]关礼.构建我国地方税体系的探索[J].税务研究,2014,(4).

[12]王金秀.“营改增”后地方财税体系重构的设想[J].税务研究,2014,(4).

 
温立洲,李金荣
《内蒙古社会科学(汉文版)》2018年第02期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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